大华所收警示函!金融资产细节测试不到位
文/梧桐小新
12月4日,重庆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萃柿、陈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大华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吴萃柿、陈金龙在审核重庆紫建电子财务报告过程中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包括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金融资产细节测试不到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两位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萃柿、陈金龙:
经查,你们在执行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建电子或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执业质量问题:
一、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紫建电子以取得客户对账单作为境内销售收入确认依据。你所在执行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时,未关注到紫建电子2021年12月发出的部分存货,客户于2022年1月才确认对账单,而紫建电子在2021年即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你所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上述对账单对应的全部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导致未发现紫建电子部分营业收入核算不准确问题。
二、金融资产细节测试不到位
你所在执行金融资产细节测试时,在取得明确证据表明紫建电子通过对外投资取得有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情况下,仍然将该部分金融资产错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吴萃柿、陈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提醒你们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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