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症给自己惹了一个麻烦
其实也是因为自己没有正式书面交流,没有严格按程序走正式流程。
租户4月底到期的lease,我短信告诉她从5月开始按新租金,她短信答应了renew。我4月27Email给她的lease她一直没签。然后5月租金按旧的交的。昨天打电话她告诉我因为新租约她没签字,所以不算数。
她还说新租金太高要搬走。我担心她月底搬不出去,还要赖着按旧租金交下一个月。
求教,我现在是不是最好发给她一个正式的信,告诉她搬走期限是六月底?刚过期的lease上说termination要30天通知。是不是只能给她六月底的期限,而不是5月底?
我们6月会出行,其实想让他们5月底搬走,但是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