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出手定新规:低价竞争,为什么这么难对付?
作者 | 吴梦奇 智合研究院
来源 | 智合
按照律师行业的“二八定律”,谈起“低价竞争”,10个律师里可能有8个会立即开始头疼。
实际上,情况可能更复杂些——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收费档位,高端业务也未必就不存在低价竞争行为。这就使得不同专业/行业/年龄/性别的律师,性格作风再怎么南辕北辙,也总能在低价竞争上产生共情。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今年5月长沙律协公布的“最低收费41万,律师实收5000还没到账”能引发全网热议——虽为不完全“扣题”的特例,却也证明了大家易被低价竞争行为挑动的神经。
低价竞争,真的没办法消灭么?
低价竞争的“正当性”
诚然,对大多数律师而言,低价竞争都是一个困扰多于启发的话题。但这其中也隐含了一个前提,即低价竞争是一种对个人与行业长远发展的破坏行为。
但实际上,律所、律师采取低价竞争手段往往并不一定是单纯冲着“我要拿下案子”这一目的。除了一些恶性的“横竖就得比你低”行为外,不少低价竞争行为甚至出发点本身是合理的,只是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主观层面的形变。例如以下几种情形:
1)抹平专业差距的“差异化”手段
律师是一门非常考验经验的职业,因为经验和执业年限很大程度影响着客户对你的第一印象——显然,缺乏在实际业务中历练的浅资历律师很难在客户竞争中胜出。同时,对于经验的看重和经验传承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剧了青年律师的生存困境。
近几年,业内提及“差异化竞争”的律所、律师越来越多。但差异化竞争本身就需要一定的基础来加以支撑。对于那些缺乏此类基础的律所、律师,很容易将“低价”作为一种更为直接的差异化竞争手段,这种情形在非一线城市往往并不罕见。此外,某些新兴领域的后来者也会采取一定程度的低价竞争手段——很多时候这与律所本身实力强弱和运营规范程度并无太大关联。合不合理,往往就得看具体情形。
2)经济形势不确定性的加剧
虽然一些市场观察类的报告、文章措辞略显委婉,但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会进一步加剧几乎已成共识。这点,从许多律所已经开始采取实际意义上的“开源节流”措施便不难看出。
那些以往在市场中收获更丰,或是建立有相对科学的滚存资金池的律所尚可暂时无需过于担心,但对于不具备此类条件的律所,以及一些背负着资金、车房贷压力的中青年律师而言,明天的饭碗很可能突然就没了着落,为此,就得抓住今天能碰到的每个机会,低价竞争自然也是可考虑的手段——不管这种低价是经过深思熟虑,还是一时脑热。
3)律师群体的扩大与层次的复杂化
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市场波动、疫情封控,最近两年的律师人数仍保持着年均5W以上的增长速度。这既可以被看做法律服务市场的长远乐观信号,也能被解读为市场竞争态势的持续白热化。如果市场的扩容速度跟不上律师的生存发展需要,低价竞争就在所难免——但在开源节流的大环境下,新业务的开拓显然也没那么容易。
此外,律师群体的扩大也使得人群构成进一步复杂化,低招人门槛的律所们在分摊成本的同时也为此承担了更大的运营风险,很难保证其中管理不规范的那部分不会选择铤而走险。
律所的应对:“八仙过海”“难显神通”
当然,有问题就会有人尝试解答。一方面,律师重经验的职业特性本身就使得高端业务往往具备更高的客户黏性;另一方面,着眼长远的律所大多不会忽视品牌建设,在反诈宣传越来越深入的情况下,也能一定程度对低价竞争起到限制。
但整体而言,律所们面对低价竞争时仍处于“难显神通”的被动局面,且主要面临着界限模糊、难以反制两大关键难点。
界限模糊,指的是低价竞争行为的难以界定和处理规则的不清晰不明确,换句话说:什么是恶性的低价竞争?这些低价竞争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理?除全国律协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司法部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外,很少有系统性规制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清晰规定,这使得很多时候即便律所想要证明同行的低价竞争行为对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往往也只能是有心无力。有时候甚至律所内部也会对低价竞争的界定产生分歧,问题也因此被进一步复杂化。
难以反制,和界限模糊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想要建立系统性的反制规则,明确需要反制的低价竞争行为是前提,仅这一步就对律所产生了很大限制。即便律所狠下心想认真反制,且实际着手拟定规则,甚至更进一步通过某些方式实现了对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反制,往往也得面临执行成本压力、所内的反对意见、最终结果得不偿失或被第三方坐收渔利等挑战。简而言之,“维权成本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以上难点,使得律所对于低价竞争行为仍只能处于被动防守状态。只要这仍停留在市场行为层面,律所就很难以较小的成本对其进行反制。
新的尝试已经出现
虽然低价竞争并非没有合理性,但很显然,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恶意低价竞争,都是一柄“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甚至“杀敌八百自损一千”的双刃剑,绝非长久之道。
理论上,由律协或主管部门对此进行规制,是更加合理也更具强制力的做法,也符合律协或主管部门对于市场秩序的期待。尽管这又会涉及到执行成本、建章立制等一系列其他因素,但只有做出尝试,才会探明方案是否合理。
深圳律协在这方面率先迈出了步子。
12月9日上午,深圳市律协召开《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新闻发布会,介绍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的相关情况。
根据发布会披露的时间线:
今年6月,深圳市律协针对行业里出现的恶性低价竞争现象,决定通过建章立制的方法进行规制,成立了规则起草小组;
8月,小组推出《抵制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特别规定》作为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律协理事会、律师行业党委、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深圳各区的部分律师代表征求意见;
10月,文件定名《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并于11月22日深圳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规则》定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份专门针对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则文件。
根据《规则》,如符合无正当理由、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成本或明显不合理这两个要件,即可被认定恶意低价竞争。在日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行业现状下,如运作执行得当,对律所、律师产生威慑力理论上只是时间问题。
也有一些律师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但从目前低价竞争的种种乱象来看,有开路者进行尝试,终归是好事。只是未来的执行过程中,还得不断有人参与进来,观察、建议、改进、完善,才能让这种尝试取得更大的影响力、更好的效果。
到那时,有了实践成果,我们才能更好地回答“低价竞争,能不能消灭”,才能有底气问出“低价竞争,要不要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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