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到机构,律师业正面临哪些窘境?
作者 | 贾鹏
来源 | 贾律师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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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章的第二部分,近4000字。
二、律师业发展中面临的窘境
1、执业律师不得不应对各路人马的挑战?
不同于西方国家要求打破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垄断,要求出现更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思路(这是2007年英国法律服务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内地几乎没有出现过以律师为核心的职业垄断阶层。
基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定历史阶段和强大的历史惯性,在诉讼领域,律师从未专享过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而非诉讼领域,律师本来与会计师、税务师等就存在一些业务交集,律师事务所也一直受到法律咨询公司的挑战。近年来,又面临法律科技公司、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以及其他替代性法律服务供应商(如合同管理服务商、预重整公司等)的激烈竞争。由于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服务监管机构或者相应的协调机制,导致在法律服务监管上条块分割,法律疏漏和冲突在所难免,这也为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提供了渠道。
比如,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方面的思路就非常开阔。上海市高院在《关于重新编制上海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中,就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已经突破了《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规定,提出“鼓励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多类型机构积极参与申报,相关咨询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其他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机构亦可参与申报”(当然,大胆猜想一下,可能高层已经知晓《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选聘上的修改思路,而且其他各地法院的已有创新可能还更大胆),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对手越来越多。
这导致的其中一个后果就是:尽管“四大”在试图通过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结成“深度战略联盟”进入国内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确实遭受了一些小小的挫折,但却仍然能够通过其“体系”内部的咨询公司、清算公司、财务顾问公司,以及按照财政部要求已经完成“本土化”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法院指定或者债权人、债务人选定的方式成为破产管理人,继续进入中国内地的法律服务市场,变相或间接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因为破产程序总体上属于司法程序,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也主要由法院系统监管,而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核心,即重整和清算方案(除经营方案、财务测算、估值调整以外)的确定,显然绝大部分属于实打实的中国法律服务。
诚然,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咨询从业者之间的相互倾轧、相互渗透、互相竞争、互有来往不是什么新闻,这既是客户和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与相关行业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分不开。在这一点上,律师事务所也并非总是处于守势。典型的如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凡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较强实力的律师事务所,总会通过“合作”等多种方式,与专利及商标代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反之亦然,国内的专利代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多多少少也与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四大”以及其他替代性法律服务机构的强劲发展表明,早在15年以前,“四大”基于英国2007年《法律服务法》所创立的ABS(Licensed body)机制,所形成的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咨询业模式创新——即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战略、IT、并购、交易、投资、工程、商务、财务、审计、税务、法律(含法证调查)、评估、合规、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处置、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咨询等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定位,辅之以“虚化总部、共享品牌、独立实体、业务协作、统一管理、本地运营、规避监管、各担风险”为目标的“咨询业混业经营模式”非常容易形成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垄断优势,非常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侵略性。
虽然上述模式可能忽视了背后的监管环境、道德风险,以及各个不同专业之间差异巨大的逻辑进路、服务目标、价值体系和底层思维,但以“四大”为代表的替代性法律服务机构确实通过此种模式在全球确实收购兼并了不少律师事务所,并夺取了不少法律服务市场,且在国内也有众多拥趸,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已经开始“依样画葫芦”,希望能够打造“闭环”的一体化泛法律服务机构。
简而言之,法律服务业的“护城河”并没有律师想象的那么高,而且似乎“挖墙脚”的也越来越多。即使对于西方的同行而言,他们花费了几百年来建立的“职业壁垒”也似乎随时都有“大厦将倾”之势。律师业发展最大的威胁可能并不是同行,而是外行。
2、律师事务所的“寡头垄断”时代已经开启?
(1)内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任务在某种程度上(仅基于人数和业务收入)已经基本完成。比如在American Lawyer Global100的排行榜上,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规模统计,我国在全球前十大律师事务所中占有6席,其中排名最高的律师事务所来自于中国内地,其拥有的人数数量已经超过了个别中西部省域所拥有的律师人数,宇宙中唯二的超万人律师事务所只有咱们中国有。而在全国各地拥有超过100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遍地开花,比比皆是。
但规模化的另一面正在逐步显现,行业集中度将变得越来越高。比如以业务收入标准,头部若干家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地位在近年来得到了空前增强,尽管这种增强可能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律师事务所之间大规模的合并造成的。
(2)而在业务领域上,尤其是部分细分市场领域,“寡头垄断”的形势已经初步显现。比如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银行及金融衍生品、公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境内外重大并购重组、高端商事诉讼与仲裁、重大刑事辩护等若干领域,已经形成了头部若干律所的马太效应。他们资源禀赋极强、人才济济且梯队完整、分配方式成熟合理、专业美誉度稳定可靠,地域布局无懈可击,在国内市场上基本可以所向披靡。
虽然一方面,内地确实需要这样的国际化大所参与国际竞争,这也就是为何司法部期望在2025年左右形成20家左右的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原因。
但另一方面,这确实也加剧了国内法律市场的“内卷”,一些大所为了保持营业收入的增长,对原本“看不上”的业务主动压价,实施降维打击,也逐步蚕食了之前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业务,使得中小型律所的生存环境更加艰难。
3、法律服务的“去魅”已经完成?
去魅其实也可以定义为一个走下“神坛”的过程,政府进行的普法教育工作已经普到了“八五”,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也已经超过了四十年。律师所面临的客户越来越精明,法律服务的“去魅”已经完成,法律服务不再那么神秘和高不可攀。
首先,传统型、成熟型、标准化的业务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流,“高精尖”的法律服务占比并不是很多(尽管是律师事务所利润和营收的主要来源),也并没有那么多的所谓创新型法律业务。也就是说,在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尤其面对中大型企业客户的时候,大部分的律师法律服务在专业、成本、模式上已经透明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再拥有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得高额收益的资本。
其次,在疫情当下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约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降低看起来不那么必要的法律服务预算是肯定的,而这又可能因为同行之间的无底线的自杀式价格战,给律师行业造成更大的冲击。有人认为:即便在所谓逆周期的经济环境下,有一些业务领域似乎面对的是“一片蓝海”。但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大家应该都懂,如果韭菜(客户)都没了,新的韭菜(客户)一时半会也长不出来的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次,近十年来,大型国企和民企、大部分外企都有专门且规模较大的IN-HOUSE(内部法务)团队,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强大、也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挑剔。而这些客户一般主要需要外部执业律师提供三种服务:
一种是偶发的,特别高精尖和复杂的法律业务,一种是需要短时间内耗费大量人力成本需要承做或者内部法务团队不愿承做的法律业务,一种是法定的必须由外部律师承做的法律业务。对于其他经常性的法律业务,企业通常倾向于自行处理,不仅比聘用执业律师成本更低,而且更加高效和保密。
对于第一种法律服务,市场确实没有饱和,但是需要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前期,敢于不计一切的投入成本和人力,这其中的执业风险并非大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承担;对于后面两种法律服务,市场显然已经处于深度买方市场的状态。一个突出的表现在于,大型央企和国企在选聘律师事务所时,往往把招投标模式发挥到了极致;而民企和外企的询价过程比以往也谨慎得多、复杂得多。
IN-HOUSE律师的强大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也确实为执业律师多了一条“退出”或者“上升”通道,执业律师也可以借助于IN-HOUSE完成向高级管理层的转变,内部法务也可以随时“下海”转为执业律师。但是,强大的IN-HOUSE律师的出现,不仅消灭了一些市场化的法律业务,也使得执业律师面临更大的专业挑战。当客户比你更专业的时候,你的路在何方?…
4、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强监管和高风险时代已经来临?
这是个会得罪监管机构和业内同行的话题,就不过多表述了。总体而言,随着监管部门对于中介机构容错度的下降,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监管环境也将日趋严格;而随着律师面对的专业服务越来越复杂、律师事务所规模越来越不受控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大。
比如在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破产重整等一些涉及公众及广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服务领域,以及在高端商事纠纷领域,近年来已经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针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也出现了各种各样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和诉讼案例。比如近期,某国内顶级强所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标题的“笔误”而引发的莫名其妙的自媒体的“舆情”,便收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着实让业内人士胆战心惊。
另外,业务领域的扩大也增加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比如律师现在也能写招股说明书(首例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获得受理的案例已经出现)了,收益增大的同时也是风险的加大。
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规模越来越大,但管理却并没有跟上,在IT管理系统、利益冲突审查、后台支持人员、营销团队等方面仍然舍不得投资。典型的如所内的利益冲突机制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过于复杂无法操作。利益冲突机制本身是为了防止律师事务所过度扩张、保护委托人利益而给律师事务所施加的“紧箍咒”。律师事务所如果长久的忽略它,迟早有一天也可能遭到“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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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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