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第十期读书会实录——赵宏《法律人思维与写作》
第十期(2022.7.17)读书会实录——
赵宏《法律人思维与写作》
评议人:赵 宏,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
分享人:芦心玥,上海交通大学
高 敏,重庆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人/记录人:李晶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主持人/记录人:魏靖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审稿人:罗旷怡,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生
读书组组长
张 庆,复旦大学法硕
曾梓栩,外交学院法本
编 辑:李 昇,北京师范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生
读书会内容概要
(读书会内容概要)
开场白
魏靖哲(主持人):
赵宏老师、各位读者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中美法律评论编辑魏靖哲,也是今晚读书会的主持人,欢迎大家参与中美法律评论第10期线上读书会,一起阅读和学习《法律人思维与写作》这本书。很荣幸邀请到作者赵宏老师与大家一起开展今晚的读书会活动。大家也都知道 ,作为一名资深法律图书编辑,赵老师对于法律写作有非常深入、独到的理解和研究。那接下来我就话不多说,把时间交给赵宏老师。
Part1 作者解读
赵宏老师(作者/评议人):
各位读者朋友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与大家见面。说到读书会,我感觉已经是一个非常久远的回忆了,也是非常亲切、温馨。感谢中美法律评论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与大家共度一个愉快的晚上。首先我自我介绍一下,我叫赵宏,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编辑,08年的时候从人大法学院毕业,之后一直从事编辑工作。
今天跟大家分享这本书,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我既是作者又是编辑,所以跟大家分享的时候,就会提供两个不同的视角。对个人来说,写作可能是我们的一种才能、才华、工作能力。上升到这个行业,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具备这种写作才能,擅长这种写作技能,整个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会非常高。同时,如果我们作为律师、法官,我们的工作成果很多的时候都体现为写作,写作能力上去了,最后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会得到提高。
其实我们的立法就是一个一个法条写出来的。有一段时间偶然做过一次国家的标准文本审读工作。审读过程当中,我们以出版的要求审读那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也能从写作方面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我们的司法也是一份一份判决写出来的。我有时候就带着编辑审稿的要求去裁判文书网读法官写的判决,发现其实我们的裁判文书改进的空间还很大。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写作,要以一个非常高的水平来要求它,我觉得是出版的水平,因为我们现在对所有的写作成果最高的要求就是出版。不管作者已经校过多少遍,到出版还是要经过三审、三校。其中还有很多客观的依据、规范、标准。
这本书从阅读的角度可以分成两块,可能更为方便。一个是底层的逻辑,一个是技术的细节。底层的逻辑就是,其实写作本身不是一支笔的事情,它是一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个人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然后处理问题的综合性思维的一个体现。然后还有技术细节,技术细节就是我们对语言的把控,比如说标点怎么用、错别字不要写、数字怎么用、包括修辞、取标题等等,都是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我们对写作既从底层逻辑上把握,同时在技术细节上非常严谨,这样我们的水平就能不断地提高。同时,水平提高在于对自己的写作有意识,在于以一种评价者的眼光去看自己的作品。之前其实很多朋友都问我说很想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但是就没有办法提高该怎么办,我说其实最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如果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今天这样写,明天这样写,后天大概还是这样。虽然总是在练习,但是不会有太大的进步,我把这种叫做一种宿命的写作,就像注定了一样。这样的效果其实并不好。怎么样才能效果更好?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写作的底层逻辑、对于写作的方法和规律要有认识。知道怎么样更好,然后向着那个方向一点点地去努力。不断给自己提出问题,然后再去解决问题。
这个底层逻辑跟技术细节在我们工作当中具体可以体现为八个字,即“化简为繁”和“化繁为简”。法律人的能力很大的一部分就在于此。化繁为简呢,就是能把纷繁复杂的事情抽象概括出来,化成一个具体的规则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一个案件案卷卷宗、各种证据材料能有几麻袋,但最后法官要把它们形成一份判决书。这是我们化繁为简的能力。我们在写判决书需要整理争议焦点,焦点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写一篇文章,核心论证是什么、观点是什么?这都需要把非常繁琐的问题变成一个清晰的,直指本质的观点、语句的能力。
同时,化简为繁是对于一个非常简单概括的事情,让其精确正确,把它做得逻辑严密天衣无缝。我记得在书里写过一个问题:如果树上有十只小鸟,开了一枪,还剩几只?这种问题其实特别多,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很多讨论可以抽象成这种问题。听起来特别简单,但是对于法律人来讲,我们一定把简单的问题中的每一个点都固定住,让它变成一个非常清晰、精确的表达。比如说小鸟有没有笼子?打了以后有没有掉到地上等假设。要把每一个细节、每一种前提都考虑到。最后可能得出结论,如果(前提)是这样的,那可能结论是这样的。如果是那样的,那结论就是那样的。把每一个听起来大而化之的事情变得非常精确,细致。可能在别人看来就是一句话,我们能写成一篇文章。对一个问题,我们能写成一本书。我们的写作就在这两种思维中:化简为繁,化繁为简。
具体到这本书,一方面,我认为有几篇文章特别重要,也推荐大家可以重点看。第一篇是《法律写作的13种思维模型》。当我们提到法律写作的时候,可能脑海当中不是很清晰。从校园刚到出版社的时候总觉得一说到写作,就只想到论文、法律文书,以及针对热点事件的一些时评随笔。我觉得这篇文章关键在于,尽可能地把所有的写作进行类型化,当我们写作的时候,我们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即可以有哪些写作。让我们写作的选题的视角更加开阔,这是一个横向的覆盖。
《法律写作的万能钥匙》也是我比较得意的一篇。因为我在写这本书的时候,也读了很多写作和思维方法论的书,发现很多人关于写作有很多的理论,比如金字塔、黄金圈、MERCY、SWAT,各种各样的。我当时觉得这些名目繁多的方法当中,一定有一个更上位的方法。就比如,苹果和梨都可以归纳为水果,水果再往上可能还有一个能够统筹水果的概念。于是就在一个深夜,我忽然想到,其实在这些“黄金圈”“金字塔”之上,有一个最本质的方式,就是提问。
万能钥匙就是“提问法”——让我们能够在写作时,从零到一。能从零到一了,下一步可以从一到二。我想让它更加丰满的时候可以从二到三。在不知道写什么的时候,找到问题,确定了写什么,写的内容就可长可短,可丰富也可以简单到框架。所以这篇对于我们写作的帮助较大。
还有一篇就是《重新定义法律人思维》。这一篇也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一篇。因为目前,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存在通理。我们在理论上会讲通说,但是在实务中我们会发现,法律思维众说纷纭。今天讲清单思维、明天说闭环思维、后天说社交思维……既然有这么纷繁复杂的思维,能不能把它化繁为简,归纳为几个可以指导我们法律人思维的大道至简的规律?
我将其概括为专业性思维与职业性思维。专业性思维是法律人基本的思维,即概念、规则、程序,诸如此类。职业性思维我也列举了一些笼罩力比较强的、有助于我们打开思维、找到正确工作方法的,比如全局性、产品性等等。总的来说,这些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就像马斯洛讲的,被查理芒格发扬光大的一句话:如果你的手中只有一个锤子,那看谁都像钉子。这是我们对于外界的工具的一个判定。其实思维也一样。如果我们想问题,只有一套思维模型,一种思维方式,那我们做什么事情都只是这一条路。如果我们有更多的思维方式,更多的思维模型,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工具就更多。总的来说,我认为这几篇文章对于理解底层逻辑比较有意义。具体的技术细节我就不说了,因为大部分都属于没有必要记的,可以用的时候再查。就比如说前两天同事问我说是科以刑罚,还是课以刑罚?我说,我那篇文章里边有总结这个,我去翻一翻。还有同事说,小的横线跟一字线用法到底有什么区别?我说这是我整理过的,我一翻也都翻到了。再比如发文最后的落款,到底是阿拉伯数字还是那个罗马数字?一查就可以查到。虽然是我自己写的,我也未必能记得住那么多细节。
这些技术性细节像计算器一样,应该随时放到手边查询。总的来说,我跟大家分享这么多之后,也特别希望大家来讲一讲,多提宝贵意见,多多批评指正。这本书其实是尝试性的。就像我第一篇文章所说的,凡天下事必作于细。再大的事,甚至我们的法治建设,最终还是由具体的一个个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具体的一个法条、一份判决书,这样写出来的。所以作为法律人的话,提升精进自己的写作能力是责无旁贷的。
魏靖哲:
非常感谢赵老师与大家分享法律写作的底层思维与具体方法论。刚才赵老师也重申了法律写作对于我们法律人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工作者来说,法律写作都是我们的毕生修行,在不同的阶段都会运用到这项技能进行自我表达。那对于不同的读者来说,也会不同的经历与心得。接下来我们就请我们的读者朋友,为大家分享自己的阅读体会。首先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晶晶同学。
Part2 读者分享
李晶晶(分享人):
大家晚上好!正如赵老师所言,法律人最核心的技能,一个是化繁为简,一个是化简为繁。化繁为简就是从纷繁的事物表象下找出一个最简单、最抽象的原则,而化简为繁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我们可以去思考,去推演出无数种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方式。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也有自己的阅读体会。
1.总体感受
赵老师的书可以说是一本全面地讨论从构想到最后成稿的各个部分的实用指南。写作内容部分从日常积累到文书、合同写作、新媒体,且有案例实例。表达部分则细化到讨论各标点符号的使用场合、校对的方法等,体现出一位专业编辑的细心。
2.以实例展开
由于个人兴趣,我先聊聊实例部分的内容,在“子女赡养义务能否作为赠与或放弃利益的条件?”一文中,可以看到,改动后裁判要点——即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老人可不必为确保获得子女赡养而放弃自身财产权益,被提至文首,使读者一眼即明白案情分析的一般原则,而不必通读全文寻找关键内容,这是其一;其二是在文尾附上了相关法条,省去了读者自行查找的大量精力,体现了作者便利读者的用心,且增强了评析的说服力,与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要求相一致。
3.写作范式&思路
下面我想结合书中内容和自身学习体悟,聊聊本人经验中的规范性写作,即便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也很开心了。我把它分为写作范式与写作思路两个部分。
首先是规范写作格式。法无定法,法学论文不一定遵照固定的格式,但还是能从中抽取出一些原则性的“公因式”,以下我列出一些,仅供参考:
一是论题,要做到简、明、新。
二是观点展示,在展开论证前可列举他人观点,引出自己观点(同意与否,本人看法)。
三是论证,对各个观点要分别展开理由支撑。说理部分为论文主体,一般占到篇幅80%左右。这里我想引用书中提到的史蒂芬·平克的话:写作之难,在于把网状的思考,用树状的结构,体现在线性展开的语句里。这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写作的不易。
4.注释问题
接下来还有注释问题,即注释的必要性、典型性与规范性。关于必要性,比如说我读到梁治平老师的一句话,“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这句话说得十分恰当,但是是否单独加注引证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引用的规范性和必要性该怎么掌握,其实我也是入门水平,还需要继续学习。
5.读者思维
表达方式的采用要考虑受众,且有针对性。在不同的写作情景中,比如新闻、宣传、论文写作、文书写作,应根据受众的不同调整表达逻辑和篇幅。以学术论文为例,本人之前写作就陷入一个误区:在描述问题前要把每个概念重新解释一遍,但其实面向学术共同体的文章不宜花过多篇幅展示共识性的内容,而应直接切中要害,除非要描述的这个概念本身存在争议。但是如果是观点展示就要解释所使用的概念。再如,当客户要求你写一封律师函时,他其实对于论证问题并没有那么在意,客户的目的是形成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这就区别于论证式的写作思维。这就是写作思路的意义,它让我们明白为何不写、为何写、为谁而写。
6.避免歧义
表达需要尽量避免歧义,尤其是规范合同文书的起草中。比如:图书销量5000册以上时抽成8%,这种表达有两种解释方式:一是对销量的全部抽成;二是对5000册以上的部分抽成。这就是一个不太准确的表达方式,容易引起纠纷。
7.问题导向
下一个部分是写作思路,即要以问题为导向展开。在此我引用刘征峰老师的一句话,“问题是论文的灵魂,发现并提出一个好的问题比解决它还要难。”全文刊载在《南湖法学》2022年第1期中。回归《法律人思维与写作》一书,作者展示了写作从零到一、从一到二、从二到三这个自然而然地生发过程,我下面展开说说。
从零到一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过程。学术研究的第一步是发现真问题。真的问题是,无论你看或不看它都在那里。“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法学研究的问题面向实践,更要回到实践中检验已有的结论,法学研究能不能吸纳其他学科的成果,大家可以关注第九期读书会《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实录。问题意识的生发需要大量的积累,经验质感的培养与问题意识关联密切。这里我们可以参考《法商研究》(2016)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这篇文章认为培养“经验质感”的最好方式是田野调查,就是深入一线实践。我认为在缺乏条件的情况下多观察生活、注重积累也是比较重要的。获取信息比较重要的方式则是集体调研,以获得人力和智力上的优势。
问题寓于矛盾中,问题意识来源于价值间的衡平取舍。举例而言,环境法上一个概念是碳排放权,它和发展权紧密相关(尽管发展权是一个不甚明晰的法学概念),但是一味主张某种权利就会构成对另一种权利的忽视,比如环境权。因而在两种权利的衡平取舍间我们看到了矛盾,而这正是问题意识的来源。因此我们可以思考转变发展对排放的路径依赖,或者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控制排放总量,这都是很好的思考方式。大家有兴趣可以参考B站上丁仲礼院士的访谈。
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展开中,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类比:孩子总是对我们司空见惯的事情进行提问,有时问题意识就存在于这种孩子式的提问中。比如:为什么牛奶总是用方盒子装,而可乐总是圆罐形的?这背后可能就蕴含着经济学原理。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看看罗伯特·弗兰克的《牛奶可乐经济学》,书中有很多对常识性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第二、三步则分别是建构体系与诠释体系。问题意识始终贯穿其中,引用书中的话,诠释就是回答问题,对于引出的问题再进行回答。在提问—回答—新问题—再回答中不断完善这个体系。
这种分享其实也是挂一漏万的,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还是要自己去书中找一找答案。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感谢赵宏老师的分享!
魏靖哲:
非常感谢李晶晶同学的分享。那接下来我们有请上海交通大学的研究生芦心钥师姐进行她的读书心得分享。
芦心钥(分享人):
各位晚上好,很高兴能与大家讨论《法律人思维与写作》,我将分享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理解和思考。
第一是作者在第48页提到的研究式学习,尤其是成为“法律知识深入研究,其他领域广泛学习”的T型人才。我认为其他学科的知识,特别是在金融法、自动驾驶、元宇宙这些热点议题中,相关专业的知识储备对我们来说确实非常重要。但是问题在于,其他学科实在太多了,而且很多理工科的门槛并不低,比如建筑\计算机等等,每一个都去研究式学习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所以我觉得即便是这个“广泛学习”,也是在特定的领域针对特定的问题研究式学习。
第二个议题是我之前没有注意到的,就是以出书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的写作,尤其是在体系上。不同体裁的文章会遵循不同的逻辑顺序,但无论哪一种,文章间每个部分都是要有一定的递进,段内也要遵守句间的逻辑。
第三个问题,我认为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即作者在本书第61到68页探讨的法律写作的万能钥匙。无论是学术还是实务,要想写好一篇文章,选好题目和构建好体系是最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体系方面已经谈过,不再赘述。选题方面,书里说从显而易见的问题中去找题目,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再通过大量的阅读或者其他方法去细化这个问题,然后得到一个合适的具体的题目。
以我的一篇失败的论文为例,虽然如何适用一部新出台的法律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阅读和经验”细化问题,导致讨论的问题又多又杂,每个问题之间的逻辑又不清楚,导致整篇文章层次不清,也就是作者在本书132页中提到的“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类的文章,其实这篇文章里面这些法律衔接还有第12条私人诉讼的问题,完全可以成为一篇单独的文章,而把它们放在一起就导致每一个问题都研究得不够深入,每个问题间又没有什么逻辑的联系,整个体系非常的混乱。到最后这篇文章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非常不明确的,一开始我确实是想研究反外国制裁法怎样适用,但是没能再细化下去,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解决什么问题,进而也没能搭建一个很好的体系,最后这篇文章成为了一篇失败的文章。所以,我们应反复提问研究的目标,并对文章题目、结构进行调整。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作者提到的关于中观层次的写作问题,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首先,作者认为要注重规律的提炼,方法论以及思维的总结,我对这个的理解是要对一类文章或者案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得出一个建设性的结论。在Robin Huang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文章中,他分析了中国内地法院关于刺破法人面纱的判决,并对结果进行统计,最终形成了对这一类判决的总结,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并没有多么深奥,但是它详细而且有体系地总结出了一类案子的规律,然后发在了非常顶尖的刊物上,我觉得这和书中的观点是很契合的。
其次作者认为这种中观层面的写作应该是可以沟通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但是我在选题的时候也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比如我想研究一个制度的构造理论,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人用,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反诉制度,实践中国家反诉投资者的案例非常少,那研究这个制度对实践的意义可能也就非常有限;或者我想写一个较为小众的实务文章,比如矿产压覆中的一个问题,但这个又很难在学术上有什么突破。所以我觉得,找到可以很好地起到沟通学术界和实务界作用的选题是非常有价值的,例如这篇关于法律解释方法论的文章,我认为就很好地将理论和实践联系到了一起。
以上就是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思考,我非常同意作者在书中说的,学习是法律人的宿命,也非常期待未来能和大家一起学习和进步,谢谢大家,还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魏靖哲:
感谢芦师姐给我们分享自己真实的论文写作经历。法律写作不仅对于我们学生群体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实务工作者来说,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技能和工具。那接下来我们邀请来自重庆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高敏法官为我们分享她在阅读中产生的思考。
高敏(分享人):
今天非常高兴与各位同仁一起分享我学习赵宏老师这本《法律人思维与写作》的心得体会。说来也是缘分,之前经常在公众号“庭前独角兽”看到赵宏老师关于法律写作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给一直在法律写作道路上坚持的我带来了一些思维上的启发和帮助。给大家分享一下我感悟较深的几个点吧。
第一点是来自书中第二部分“思维驱动写作”——重新定义“法律人思维”中的成长思维。“法律是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这点大家也很认同吧!所谓专业选得好,天天是高考。最高院经常在出台各种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典型案例等,每天都需要不停地学习。还有我们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首案,没有先例可循,必须要靠自己从头学习和思考。就像书中说的必须要“秉持‘三人行必有我师’的观念,谦虚好学,对未知敏感而好奇,不断地探索、成长、拓展生活的边界。”要对未知充满好奇,勇于跳出自己的舒适区,去尝试做自己之前不敢挑战的事情,你会发现很多事情也没有你想象中那么可怕。我这几年一直在勇于跳出自己的舒适区,我以前给自己的定义就是踏踏实实办案,只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现在我尝试打开自己,多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学习,多学习多思考多输出。不仅仅就案办案,还主动思考工作,对有价值的案件进行深入挖掘,撰写调研、信息、宣传等稿件,在信息宣传调研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辖区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重庆亿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利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不仅积极参与案件办理,支持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而且主动深入分析提炼裁判要旨、撰写案例报送。该案例成功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并被推选至最高院参选全国法院支持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在“重庆国兴融资租赁公司诉成都友邦酒店管理公司、四川相如建设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政治敏感性强,站在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高度,及时梳理素材、总结提炼并撰写报送案例、信息、宣传等稿件。该案例成功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一批)等,并被推选至最高院参选全国法院支持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同时作为市三中法院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首个案例发布,被新华社、人民网、人民法院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还有书中“产品思维”中的“用户导向”,“写作、表达沟通、讲课等,首要的是考虑用户的需求和接受,避免无意义的勤奋和自我感动。”这点非常重要,写判决、案例、宣传、论文、书评等不同稿件时,要针对不同的阅读人群,调整你的写作思路和写作架构,要“有品牌意识地进行营销和传播”。
书中第三部分“法律写作的经验和技巧”中的“完成胜于完美”,“对于一篇文章可以先完成,再反复推敲、修改,追求完美。”
相信大家在写作过程中也会有同样的感受:动笔时好痛苦,完成后很嫌弃,经过反复修改发表后感觉自己这篇文章整体还是很不错的。所以不要只停留在思考阶段。想都是问题,做才是答案。还有“DDL是生产力”,这个我也很有体会,给自己设立交稿时间很重要,你会发现在交稿时间快到时,你的效率会非常高。如果不设立交稿时间的话,经常拖拉,很有可能这篇文章就出不来了。所以心理建设很重要。“做好心理建设,就开始吧,坚持,笔耕不辍。”
赵宏老师的这本书很系统、全面地介绍了法律写作的方方面面,大家的写作困惑都可以在这本书中找到答案。除了找到答案,大家最重要的还是要多写多练。我的分享就到这,祝大家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Part3 作者评议
赵宏老师:
感谢刚才两位同学还有高法官的分享。听了以后我有一个特别直观的感受,就是:“原来我还写了这一点呀”。因为这本书是我历时三年写下来的,出版之后,我现在其实已经不记得自己写过哪一些了,就比如刚才同学们,以及高法官提到一些具体细节。这也印证了我当时在书里写的:一定要把自己这种思想的高光时刻记录下来。我们每一个人思考的成果都需要马上固定下来。这是我最大的感受。书里介绍了一些工具,我觉得大家也可以用起来。比如现在我就到处安利讯飞笔记,我觉得特别好用,有什么样的想法马上就可以把它用语言记录下来。后续我把它整理下来,就形成一篇文章或者是一个写作素材,储存起来。大家现在可能年轻,我觉得自从上了35岁之后,就会发觉记忆力不是特别好,有些好的想法、当时的灵光乍现,如果没有把它记录下来,后续可能就丢失了。同时,这也是给大家写作当中的一个建议。
第二点就是,刚才晶晶同学在分享的时候,对很多我自己没有注意的细节有一些衍生,我觉得特别好。我印象比较深的就是注释这一块,因为她说自己也比较困惑,写到什么程度需要引注。针对这一块,我当时其实还有几篇文章,包括论文的写作、注释的写作、检索等,开了头但是没写完,希望后续改版的时候能写。另一方面,刚才晶晶提到注释,其实我想系统地写一下,因为注释本身一方面是给别人提供一个寻找观点的线索,同时也体现治学的严谨。尤其是实务类的写作方面,经常有作者问我:“其他人写的合同解除处理方式与我写的如出一辙,这构不构成抄袭?”,我说:“如果写作时确实看到了相同的表述,要把它写到注释里,如果没有看到,著作权里有对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此外,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可能有每个人的方式,你以你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也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把所有别人的内容都拿过来,一个注释都没有,首先它可能是侵权。但是有了注释就可能体现对别人知识产权的尊重。
还有就是注释能够让别人反查回去。有一些读者特别认真,根据标的注释去找原文,发现按照作者标注的内容找到的原文并不是这样写的,这是虚假的注释,这就是一个治学态度(的问题)。我们在做研究的时候,注释不是一个装饰,它体现了我们在研究当中对问题的溯源,以及对所引用观点的评价。但也有装饰性的注释,比如我说:“我不喜欢吃火腿,但是双汇火腿我还是喜欢的。”这句话是这样的,但是如果一篇文章当中注释是“赵宏不喜欢吃火腿”,断章取义地只引用了前半部分,后半部分没有引用,这样的话这个引用就不是对观点的引用,而其实是作者别有用心的(可能只是为了证明火腿不好)进行这样的引用,这种注释也是不可以的。我们要把注释看成一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同时是一种严谨的治学态度。
另外晶晶提到交叉检查,说这是出版物的要求。在这我澄清一下,我觉得这不光是出版物的要求。这本书的核心意思就是说要以出版的严谨水平来要求我们日常的法律写作。为什么我们不以出版的水平来要求写日记?不以出版的水平来要求写广告?我们要求法律写作,是因为法律写作本身非常的严肃。我当时举过一个例子:如果我们对一个人说“你去死吧”,这可能只是一个诅咒,但判决书里这样写可能真的就要把他杀了。
所以说法律写作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能以普通写作的要求来看待法律写作。这个理念可能是我提出来的,我也呼吁这样去做。出版的要求是一种程序和规范。它是出版的要求,但是它不是出版独有的要求。其目的是保证写作的质量,而我们法律写作本身应该追求质量。所以说我认为这是一个应有的要求。
然后,高法官提到的我觉得特别好,也特别开心实务人士对本书也感兴趣。我的写作本身希望把学术的、实务的这种职业的界限打破,我希望以一种法律共同体对法律写作的要求(看待作品),它不分职业。作为作者,我觉得法律人都应该关注法律写作。我记得前两天看威斯敏斯特教堂的碑文,上面写道:一开始我想改变世界、改变国家,最后我发现我谁都没有改变。我改变不了别人,但是在我行将就木的时候,我发现如果我改变自己,还真的可能通过我自己影响我的家庭,通过我对家庭的影响影响周边的人,影响这个社会,最后说不定真的改变世界了。我觉得我们法律人的写作就是这样。每一个人把自己的水平精进了、提高了,通过具体的方式——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做实务——提高了行业水平,整个社会水平就提高了。
这本书也是基于这样的想法,为什么书的宣传是:法律职业制胜关键是写作?是因为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职业获得一个比较成功或者说比较顺畅的发展,我不能说每个人都提高法律写作能力,我们国家法治水平就提高了,这样的话其实太大而化之了,每个人最关心自己,把自己水平提高,其实也是对整体水涨船高的提高。特别感谢大家的分享,也欢迎后续随时交流。谢谢靖哲。
Part4 作者评议
魏靖哲:
感谢赵老师的回应。接下来就到我们最后的自由提问环节,如果有读者对于法律思维与写作有自己的问题或者是心得体会可以与大家进行交流。
那我先问一个问题,赵老师,您书中也写到了新媒体写作这方面,因为这是数字化时代的一种比较新颖的法律学作方式。唐山打人事件之后,我在微博上关注的柏浪涛老师“柏神”,他对这个事件进行了第一时间转发并说了一句话,就是“还有没有王法了?”这条转发呢又被另外的一位同学转发。那个同学说,“你有没有学过法呀?”这条转发下面全部都是在嘲讽这位同学,说“你在嘲笑柏浪涛老师没有学过法?”。我的想法是,其实柏老师那句话并不能说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感性的发声。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在看到这种非常丑恶的现象的时候,我们内心非常地愤怒,他可能就是在直抒胸臆,并没有说像老师说的使用程序思维,从证据法上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再去做自己的解读。
我想知道的是,我们如何平衡法律的理性与感性,我们如何能够在为这种社会热点事件发声时既有自己的思考(或者说自己的感受),又能够对民众有普法的效果,或者说作为法律人应有的一种表达效果?
赵宏老师:
我明白靖哲你的意思,其实那个微博我当时也看到了,沟通当中有“漏斗效应”。就是我说的可能是三角形最顶端的意思,别人进行解码之后就变成另一种含义。其实柏老师讲的“还有没有王法”,如果我们把它理解成广义的法律也没有问题,那个同学转发时可能就理解成狭义的“法”,他认为这不是一个法律性的表达。其实互联网的交流有的时候经常是这样的,老北京有句比较逗乐的话,叫“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我也不管你说的意思,我就按我这个说,然后大家形成一片,特别的热闹,最后其实没有讨论出什么。
所以针对热点事件,我个人一般不是特别爱发言,我的想法是,在事实没有弄清的情况下,得出的这些结论都是基于一个没有弄清的事实。法律人在普法时、理性讨论一个事件时,要么是等法院作出了判决,有基本的事实认定,再讨论法律的适用问题,要么对事实进行非常严谨的分类讨论。要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表达,因为每个人都有情绪,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以更加理性的姿态引导大家进行理性的分析,不然的话我们也变成了“每人一个号,自己吹自己的调”。最后还是没有一个结论。
其实说新媒体表达时候,我记得自己举过关于孕妇跳楼的讨论的例子,我对此印象非常深,一个律师写到,“虎毒不食子,何况人呢?”他的默认就是,老虎这么凶猛都不会吃自己的孩子,同样,作为一个人就更加不会。但具体事实是不明晰的,“虎毒不食子,何况人呢?”不是一个严谨的论证,老虎吃不吃自己的孩子,本身就是我们没有办法证实的事。以这个作为前提,推导出孕妇有没有带着孩子跳楼,就更加不严谨了。
所以每一个热点事件,如果我们要参与讨论,那我们务必要把小前提弄清楚,然后再套用大前提,再以法律人的理性去讨论。这倒不是说我们作为法律人就丝毫没有感情,法律人同样也有感情,你会发现到最后,不管是多么汹涌澎湃的事情,若要有一个解决方式,还是需要引导到法律的途径上来。前面那些情绪,作为法律人我们就克制一下,把后面的解决前置。这样对于社会是一个很好的导向。一般人处理一件事可能只有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律人不但具有日常的生活经验,还具有法律思维,应该把这两者叠加到一起,充分考虑到人情、事故,充分考虑到事实,在各方面的综合考虑下,去讨论、解决或者是引导。
魏靖哲:
谢谢赵老师,确实现在大家都戏称:微博判刑,死刑起步。尤其是当出现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就比如说涉及到女权这种非常具有社会敏感性的话题时,很容易群情激愤,就像唐山打人案件,严格按照司法判定最终那个女生是被定轻伤的。但可能从很多民众的朴素法感情来说,这是不能接受的。但有的时候我们作为法律人需要更加冷静。即使在那一瞬间我非常愤怒。因为我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或者说法学生,应该有比常人更加冷静客观地看待事情的视角。有的时候可能会背离大部分的观点,但是这个时候我们要坚守自己更加理性的那一面的思考。非常感谢赵老师的分享。
高敏:
赵老师,刚刚您提到那个裁判文书的改进空间很大。作为一名每天都在写裁判文书的法官,我很想知道您发现了裁判文书的哪些问题,并且应该从哪些方面改进?谢谢,主要是我现在也在写各种论文,也在找问题。
赵宏老师:
当时我们家亲戚有一个案子自己搞不定,就找我帮忙,我看了一下他的几份判决,第一份判决当中说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二个判决当中什么都没说,第三个判决当中又说不符合合同法。我看了一下他那个案子,其实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但是在写依据的时候没有写清楚。我们家亲戚看了以后很困惑,不知道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后来我觉得那位法官写的这个判决本身是有问题的,他没有写出为什么这么判,也没有写判决依据。
我当时写过一篇小文章,讨论:依法判决,为什么法条引的都不对呢?当时从裁判文书网上随机看了三份裁判文书,比如一篇关于交通事故的,里面写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几条判了什么内容,找到法条一看侵权责任法那一条,跟他判决的内容其实是对不上的。于是我就在想那有可能是工作当中的一个模板。我对实务不是很了解,还请您看一下咱们判决书的写作过程大约是什么样子的。就有点像晶晶同学刚才提到注释一样,我觉得可能存在这种依赖模板忘了改的情况。
高敏:
您主要说了有两点问题,一是说理不够充分。你们不了解最后的判项、判决主文是怎么来的。第二点就是裁判文书的法律引用不够规范。例如你们去找原文,发现跟这个案案情可能没有很大的关系,是不是?其实这在不同省份(有差异),也包括法官的水平问题。法条引用在我们的日常判决书中绝对是非常认真地核对过的,就是一定要拿出来反复核对。包括现在民法典实施了,以前引用的很多内容发生变化,还有民事诉讼法对应的也发生了变化。当然也会出现一些不够细致的情况,也有可能就是您说的那种模板问题,或者是适用以前的法条这种校对问题,都是有可能的。
赵宏老师:
对,本身不是大问题。关于裁判文书写作这一块儿,其实我没有发现什么大的问题,从反面来讲,这一块我没有特别多的实务经验。反而我觉得可以从正向看,我觉得什么写得好,推荐大家去多多留意一下。比如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当网变性人劳动争议案的判决(附:(2019)京02民终11084号判决),写得特别好。还有类似于许霆案。判决如果说从我们编辑角度一般可能都是一些形式上的问题,大家只要提高作业的标准与流程其实都是可以解决的。真正写得好即大家所说“神级”的判决对咱们法官的写作其实是有很大的正向引导意义的。
魏靖哲:
非常感谢,高法官是来自重庆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非常优秀的人民法官,对于法律写作有非常深刻的思考。其他的读者朋友还有想要提问的吗?
C同学:
老师好,刚刚主持人问到关于唐山的那个判决,主持人和赵老师有提到法律人要有超出普通人的智者思维和冷静理智的视角,这个我个人也比较认同。
但是我有个疑问,就是说法律难道不应该就是维护普通人利益的吗?不应该就是为了普通人,为了那些没有所谓智者思维的普通人而服务吗?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是否有时候一定的共情和情感也是必要的,比如说法律人可能都认同,他们应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在群情激愤的时候引导一些正向的舆论或者是鼓励大家理性思考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办法从情感上和他们共情,又怎么说服他们去接受所谓的更加理智的那种思考方式?
而且我觉得可能人们对鉴定结论是轻伤有一些争议,可能确实是轻伤,这件事本身可能人们有误解,但是从更深的层面看,这也反映了很多人——比如说女权主义者,或者是一个正常的女生,她那种恐惧或者是一种渴望得到更多保护的一种期待,那我觉得法律人是不是应该也去考虑她们真正的需求在哪里,而不是简单地说她们对这个判决有误解、对事实没有认清楚,就完全认为她们的发言是不理智的,不应该被考虑呢?
赵宏老师:
嗯,你说这个我觉得可能对刚才我说的稍微有一点误解。我说法律人是一种智者的思维,其实并不排斥他的共情。智者并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智者。我们说他比普通人要更加智慧,首先他也是一个人啊,如果说他首先不是人了,这也不叫智者。所谓的智者就在于,比如说我们最古老的村里有什么事儿解决不了,可能我们会找一个最德高望重的人来解决,为什么找他来解决,因为他可能年纪更长,经历的更多,有更多的智慧。
其实法律人在整个社会当中有专业的一套法律知识,同时,他也是这个社会当中的人,他也有基本的七情六欲,他也有自己的感情,如果说他没有办法共情,那就不叫智慧,可能就是冷冰冰的法条。所以说智慧本身包括了对事实、法律、人情事故,对所有综合性的理解跟判断,如果说只有感情跟情绪,那样不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说不考虑情绪,只有法律,那它可能又太冷冰冰的了,智慧是把这两者都能很好地融合在一起。比如刚才说的那个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从法律角度来讲,它其实不能说让大家很满意。但是我们也要知道法律不是能够解决事情的唯一手段,有更多其他方面的智慧。举个例子,这个可能高法官更理解。有的时候,社会上反应特别大、群情激昂的事件,大家对嫌疑人充满了同情,认为他是犯罪了,但是属于“法无可恕,情有可原”的,大家都声援他,法院可能会判决他有罪,然后缓刑,类似于这样的一些方式,其实这都是法律人智慧的一种体现。
比如说刚才那个轻伤,在法律范围内可能鉴定就是那样的。事实如此,法律只能到这一步,那么法官从自己的智慧角度,是不是可能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比如跟妇联沟通或者其他的法庭之外的方式努力。跟在法院、检察院的同学聊天,也听说各地跟其他的组织也都有密切的合作。法律是讲究规则的,这样才能具有可预见性,才是稳定的,如果今天大家都说:轻了,需要重判。法官就重判,规则的这种稳定性就被破坏了。我们如何在维持法律的权威跟稳定性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个体多一些人文的关怀,可能会通过其他的不同的方式实现。
魏靖哲:
最后我复述一遍赵宏老师在本书开篇提到过的法律写作的三观,即从微观角度来看,法律写作它是一棵树木;从中观的行业角度,也就是我们法律共同体的这个角度来看是一片森林;从宏观的社会、国家角度看,它是一个整体生态。希望我们每位读者、每位法律人都能够悉心培育自己这棵法律写作的小树,构筑一座森林,共建一个健康优美的生态!谢谢大家,我们今天的读书会就到此结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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