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密发35号文——地方政府债务化解的若干举措!
关于“35号文”的简要概况:
临近年关,非标项目量抑或是放款量呈现激增态势,是否受益于近期网传的“35号文”,一直想总结下。35号文指出了哪些方面,今天得以简要梳理出来。
注:如下数据来源于公开数据整理。
将地方国有企业分为三类: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
(3)普通国有企业
债券融资方面:
(1)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
(2)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企,根据省市区域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它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融资。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3)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
非标融资方面:
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
(注:12个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未来每个省会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如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等。一旦超过上述要求,新增债务便只能用来借新还旧。
(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力保。
(2)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3)允许省级城投继续发债,用于下属区县级平台的债券偿还。
除了之前明确的1-1.5万亿特殊再融资券正常发行外,可能还会再发行1万亿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工程款(如内蒙古发行的便是用来偿还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拖欠企业账款)。
注:以上资料根据政信投资观察、予君言债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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