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所及2名注会收警示函!
文/梧桐小编
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申宏波、万海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大华所在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网安、000004)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未恰当识别营业成本相关的风险、穿行测试不到位。2、采购与付款循环实施的控制测试不到位。3、银行函证程序不到位。4、对销售费用会计处理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注册会计师申宏波、万海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国华网安原简称为“深安达”。2021年、2022年上半年净利润分别为-5.09亿元、-0.3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未恰当识别营业成本相关的风险
检查发现,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国华网安某子公司存在舞弊动机,将该子公司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和销售费用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但未将销售业务真实性相关的营业成本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审计中,你们关注到该主体2020年毛利率出现大幅波动,且相关人员在复核中提出“应将营业成本完整性补充计入特别风险”后,仍未调整营业成本相关风险评估及审计应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穿行测试不到位
你们了解并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内部控制时,对董事会内部建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测试,拟实施的程序包括检查董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签名。检查发现,你们未实施前述程序。你们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控制时,对识别出的部分控制点未实施测试,即得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设计有效且得到执行的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采购与付款循环实施的控制测试不到位
你们在采购与付款循环中对控制点“收到货物时指定专人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入库单由保管员和经手人签名”的测试结论为相关控制得到执行。检查发现,国华网安采购内容主要为服务器、软件和技术服务,实际采购活动中没有验收报告和入库单,你们执行的控制测试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十条的规定。
三、银行函证程序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们未就银行函证回函是否相符进行核对,未对回函不符情况进行调查,如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回函显示均存在保证金存款未识别等不符事项,但你们未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对销售费用会计处理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国华网安2020年将部分其他应收款转入销售费用,其调整理由为该部分其他应收款系以借款形式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项目提成,该事项的处理影响到相关年度业绩承诺能否完成。检查发现,你们未获取公司对应年度工资奖金政策的审批文件,未充分核实其他应收款调整的完整明细、形成时点、资金支付事由和去向,以判断公司相关调整依据的适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申宏波、万海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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