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女王的启示
女王的启示
©文/朱海就 编:瑞秋的春天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万人空巷般的葬礼昨日结束。
人们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女王看似没有什么丰功伟绩,却受到普遍的敬仰和尊重。
但笔者认为,这不奇怪,因为女王虽然名义上是统治者,但其实是“法治”的守护者。
女王不借助于暴力,却促进了良好秩序的实现。
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普遍有效的规则的遵循来实现统治,这样的统治是“无形的”,类似老子说的“民自化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女王是英国法治社会的符号。
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女王的品德与智慧,在当下动荡的世界里是特别需要的。
合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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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万人空巷般的葬礼昨日结束。
人们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女王看似没有什么丰功伟绩,却受到普遍的敬仰和尊重。
但笔者认为,这不奇怪,因为女王虽然名义上是统治者,但其实是“法治”的守护者。
女王不借助于暴力,却促进了良好秩序的实现。
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普遍有效的规则的遵循来实现统治,这样的统治是“无形的”,类似老子说的“民自化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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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普遍有效的规则的遵循来实现统治,这样的统治是“无形的”,类似老子说的“民自化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女王是英国法治社会的符号。
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女王的品德与智慧,在当下动荡的世界里是特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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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万人空巷般的葬礼昨日结束。
人们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女王看似没有什么丰功伟绩,却受到普遍的敬仰和尊重。
但笔者认为,这不奇怪,因为女王虽然名义上是统治者,但其实是“法治”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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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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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女王是英国法治社会的符号。
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女王的品德与智慧,在当下动荡的世界里是特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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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万人空巷般的葬礼昨日结束。
人们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女王看似没有什么丰功伟绩,却受到普遍的敬仰和尊重。
但笔者认为,这不奇怪,因为女王虽然名义上是统治者,但其实是“法治”的守护者。
女王不借助于暴力,却促进了良好秩序的实现。
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普遍有效的规则的遵循来实现统治,这样的统治是“无形的”,类似老子说的“民自化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女王是英国法治社会的符号。
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女王的品德与智慧,在当下动荡的世界里是特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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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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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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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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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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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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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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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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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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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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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这不奇怪,因为女王虽然名义上是统治者,但其实是“法治”的守护者。
女王不借助于暴力,却促进了良好秩序的实现。
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普遍有效的规则的遵循来实现统治,这样的统治是“无形的”,类似老子说的“民自化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女王是英国法治社会的符号。
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女王的品德与智慧,在当下动荡的世界里是特别需要的。
女王的启示
©文/朱海就 编:瑞秋的春天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万人空巷般的葬礼昨日结束。
人们可能会好奇,为什么女王看似没有什么丰功伟绩,却受到普遍的敬仰和尊重。
但笔者认为,这不奇怪,因为女王虽然名义上是统治者,但其实是“法治”的守护者。
女王不借助于暴力,却促进了良好秩序的实现。
女王本身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女王所守护的这样一种秩序,是人们内心渴望的。
人们对女王的致敬,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致敬。
在人类社会中,英国较早地实现了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如秦制)到依靠正当法律的秩序,从而成为近代世界的文明高地。
英国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不仅有工业革命,还有限制王权的法治,前者也可以视为后者的结果。
伴随着这样一种秩序转型的,是人为的规则转向了普遍有效的规则。我们知道,人为的规则是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实施这样的规则是限制个体自由的,而普遍有效的规则不是谁制定出来的,是抽象的,没有目的的。
实施这样的规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
自发秩序建立在这种规则之上,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只需要服从这样的规则(法律),而不需要服从谁的命令。
所以,从暴力统治下的秩序到自发秩序的转型,也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转型。
女王的聪明之处在于她知道维护法律的统治,就是维护了自己的统治,而法律的统治也正是人们所需要的。
换句话说,她需要做的,就是使正常社会得以可能的法律的统治具有可能性。
她也知道,当她自己更好地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使法律的统治更具有可能性。
女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她在遵循这种规则方面起了典范作用,这是她受到尊敬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普遍有效的规则的遵循来实现统治,这样的统治是“无形的”,类似老子说的“民自化之”。
从这个意义上说,女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
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遵循普遍有效的规则,促进了自发秩序的实现,也构成了良好的治理。
笔者认为,这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之常情”的规则,二是演化产生的规则(如普通法),这两种规则都有普遍性。
英国皇室能够维持这么久,也是因为其行为符合这两种普遍性规则的要求,并且促进了这两种规则的实施。这两种规则是相关的。
英国体制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使他们的君主只需要“人之常情”之德,而不需要什么“大德”。
当君主努力服务她的国家,实施“人之常情”的规则时,她的国家就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因为“人之常情”的规则,构成了正常社会的基础。
相反,为了让君主拥有超乎常人的“大德”,开疆扩土,建立伟业时,则会导致生灵涂炭,社会不得安宁。
所以,你看到女王很亲切而不是很威严,这就对了。
英国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为世界提供了基于“普通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权力的分立,多中心的联邦制等。
很多前英国管辖地,继承了英国的法律,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中国香港等等。
至今仍然有很多国家把伊丽莎白女王视为他们国家的国王,也正是因为他们从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中得到好处,包括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英国的法律不是为国王或政府服务的,这也是演化法的特征。这种演化产生的法律具有促进分工合作的作用,而大部分人从内心中总是渴望通过参与分工合作,改善自己的境况的,所以这样的法律本身具有自发的扩张性。
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很大程度上继承的英国的法律,所以有“英美普通法”一说。
一个能够输出法律的国家,是比仅仅输出商品的国家更了不起的。
英国的法律把“文明”带给它的管辖地,使当地社会走向自由、稳定与繁荣。
当其他国家的国民切实地感受到这种法律带给他们的好处时,他们自然会感谢这种法律的发源地英国,而女王作为这种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地也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也要说明的是,那些仍然使用人为法的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会千方百计地抵制上述法律的扩张,把这些法律视为对他们统治的威胁。
实际上真正让一个民族感到屈辱的,应该是他们还没有被文明的法律之光照耀,还处在野蛮的人为法的统治下。
上述两种普遍性规则把个体连接在一起,构成“社会”,这样的社会没有国界,也不应该被“国界”分割与阻断。
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样的连接时,社会就不断扩展,这样就构成了扩展的文明秩序。
那些仍然依靠暴力来统治的“国家”,将成为这个秩序中的孤岛。
从长久看,它们无法抵制文明秩序的扩展,文明的孤岛将会纳入到文明秩序中。
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将取代暴力的统治,国家只能通过服务于扩展秩序来获得合法性,人类过去几百年,可以说经历的正是这样的过程。
女王是英国法治社会的符号。
她给我们的启示是,你无需使用暴力,只要实施上述两种普遍规则,让人们得自由,人们自然会拥戴你。你不能通过毁掉人们的前程,来实现自己的统治。
女王的品德与智慧,在当下动荡的世界里是特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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