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股权激励之激励对象非员工之案例解析
文/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邓瑜、陈鑫海
前言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下称“IPO公司”),为实现其业绩的增长、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配合中介机构进行上市的准备工作,通常会对公司的部分员工进行激励,除现金奖励外,另一越来越被接受的激励方式当属股权激励,即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
不同于现金奖励,股权激励涉及到IPO公司的股权架构,而股权架构又影响公司未来的上市审核,故IPO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前通常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量,通常包含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价格等方面的因素。其中,激励对象系IPO公司股权激励中值得重点关注的一个方面,直接原因系IPO审核时,交易所会针对部分激励对象提出问询;根本原因系股权激励的核心即为以股权作激励,换取激励对象的服务。
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一般而言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管等员工,但部分案例中又存在对非员工(未与IPO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及未在IPO公司全职任职的人员)进行激励的情形。IPO公司能否对非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上市审核对于股权激励对象为非员工的态度如何,尚值得探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IPO公司的案例,对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作出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一、法律法规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尚未针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及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有故于此,拟IPO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在上市申报时通常参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下称“首发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下称“创业板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下称“科创板审核问答”)等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问答指引,以规范其股权激励行为。相关的法规、业务规则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通过对上述法规、业务规则的分析可知,在针对上市公司的法规体系中,将授予员工股权或股份以换取员工服务、激励员工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两类:一为员工持股计划;二为股权激励,大致分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在广义上而言,员工持股计划亦属于股权激励方式的一种。
因IPO公司在未上市前不适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且在实践中进行股权激励时亦未刻意进行区分实施的究竟系员工持股计划还是限制性股票,故本文所指“股权激励”采其广义,即包括了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二、IPO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
根据《办法》与《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在开展股权激励时,不同激励方式对于激励对象有着相对明确的范围要求:
但对于IPO公司而言,其股权激励对象并不直接适用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申报主板的公司仅需根据首发问答之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未对激励对象有明确规定;申报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公司需按照其板块的审核问答的指引,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仅有创业板要求IPO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员工构成,但“原则上”即留有空间,或意为在特殊情形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非员工作为对象。
针对限制性股票,科创板与创业板均未对IPO公司的激励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即,激励对象可以为公司董事、高管等员工,亦可以为非员工。
针对股票期权,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审核问答均明确了在“上市前制定并在上市后实施”的情况下,IPO公司需遵守相应板块上市规则对于激励对象的规定。但同样未明确在上市前制定并已经完成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的规定。
综上所述,IPO公司在成功上市前,除“上市前制定并在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一种情形外,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对于激励对象均无明确限制或限制并不严格,非公司员工亦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对此,已有相关的案例予以佐证。
三、激励对象非员工的案例
因科创板与创业板对于IPO公司的股权激励有相对较高的要求,故本部分案例以科创板与创业板为主。
前述案例中均存在将非公司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前述非员工中,既包括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外部顾问,亦包括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未对公司做出贡献的亲友人员。
根据上述案例的审核情况来看,交易所对于非员工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尚持比较开放、包容的态度,在充分披露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原因及合理性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审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上市审核的关注要点
仅就激励对象这一点而言,通过上市审核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为充分披露非员工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原因、是否具备合理性。本部分对前述要点解析如下:
(一)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规定
在论述非员工人员作为激励对象是否合法合规时,美新科技与海尔生物答复的依据均为首发问答第26问答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首发问答中规定了IPO公司可以在上市前以增资或转让的形式实现员工与主要业务伙伴持股,但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尽管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系两个领域的概念,但在美新科技与海尔生物的反馈中,其认为二者具备相同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即都以公司股权或股份作为对价,换取服务。鉴于海尔生物已经成功上市,暂且可以认为交易所对“首发问答明确了IPO公司上市前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实现非公司员工持股的行为”这一观点持肯定态度。
对于申报创业板、科创板的IPO公司而言,除“上市前制定并在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一种情形外,可以参考前述论证方式,论证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合法合规。
同时,正如前文所提及,IPO公司在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其通常不严格区分究竟系员工持股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故在上市审核时,其可以论述其授予非员工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以满足创业板关于“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的规定,如日前已经过会的飞沃科技。
(二)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原因与合理性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在于以股权或股份换员工或其他方的服务,起到长期的激励效果。论述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原因与合理性时,可以合并论述,非员工为公司提供了服务系其被激励的原因;因其向公司提供了服务,所以公司对其进行激励具备合理性。
前述案例中,美新科技、格林深瞳、瑞德智能、豪江智能均论述了非员工激励对象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做出的贡献,以论证对其进行激励具备合理性。同时,在说明非员工激励对象做出的贡献时,并不要求对贡献进行具体的说明,可概括说明“为公司发展提供帮助”、“为公司发展提供人脉和资源帮助”。
除非员工做出的贡献外,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亦可以作为非员工成为激励对象对原因:在未来电器案例中,存在7名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发行人披露上述人员入职的原因系实控人的亲属、朋友。在论述合理性时,发行人认为亲属及朋友持有少量股权以及入股价格低于投资方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归纳总结
因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对IPO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明文规定,故IPO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通常不对激励方式作严格区分。上市审核时,亦只有申报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公司需要注意“上市前制定并在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一种情形下对激励对象的限制。结合科创板与创业板的案例,可以认为在当前的审核态势下,交易所认可IPO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为非公司员工。
尽管如此,IPO公司在审核时仍需要全面披露其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针对激励对象为非公司员工,应当论证其持股的合法合规性,并说明其成为激励对象的原因、合理性。
IPO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无论出于股权稳定的根本目的,或为应对上市审核,均建议参考《办法》与《意见》,妥善确定激励对象;确定非员工为激励对象的,应当同时准备应对交易所关于原因、合理性的问询,为登陆资本市场提前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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