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社论 | 将反垄断置于善治尺度之下,要公平竞争也要保护创新
6月24日,《反垄断法》完成修改,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反垄断法》实施14年后的一次大修。此前不久,2021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挂牌以来首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发布。
2021年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元年,无论是《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还是对域“二选一”的查处,以及对民生、金融、科技、传媒等重点领域43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都是反垄断棋盘中的落子。这让“反垄断”三个字频繁进入公众视野,也锚定了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新刻度。
按照权威解读基调,监管是为了促进发展。可坊间总有些别样解读让反垄断的信号传递变形,以至于会有“到底是垄断损害了中国互联网创新,还是反垄断制约了中国互联网创新”之问。此问或许不恰当,却仍值得省察。此背景下,用善治尺度诠释“反垄断≠反创新”,无疑是为互联网行业稳预期的应然之举。
很多人在评价反垄断效用度时,容易拘泥于“从平台看平台”,但事实上,人们更应该“从整个互联网生态看平台”,看平台上和产业链中那些中小微企业能否获得反垄断红利。反垄断着眼的不是单个平台的消长,而是整个互联网生态的利好,旨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竞争能力。比起寡占型市场结构,我们更需要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协力创新的互联网产业格局。就目前看,反垄断落地一年多,大中小平台梯度结构与平台上的商家权益确实得到了改善。
接下来,反垄断执法当与互联网产业政策的动态调整保持同向同频。无论是今年4月29日重磅会议中提到的 “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还是“3·16会议”强调的“谨慎出台收缩性政策”,都在努力为互联网行业稳预期。当此之时,让反垄断对标善治要求,不偏离以规范促发展的善意初衷,很有必要。
对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来说,则必须将反垄断作为变量嵌入商业模式与发展路径考量中,在此基础上矫正既有的商业逻辑。
不可否认,互联网垄断有其特殊性,常被视为发展的必然,因为互联网规模效应跟马太效应是连着的,扩张的边际成本很低,很容易强者恒强。但现实中,很多巨头无边际的横向扩张确实既阻碍了同行的发展创新,也限制了自身纵向的技术突破。所以,“屠龙少年变恶龙”的叙事,总能在互联网场域找到新模板。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流量红利见顶、旧技术周期处在尾声,不少互联网巨头仍在凭着身位优势继续扩张,结果在红海里卷成一团。在 “卷字诀”大行其道的形势下,用反垄断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创造创新,本身就是善治的应有之义。
从既有实践看,反垄断塑造的新竞争环境,让互联网行业的许多旧玩法渐趋失效:比如,通过大规模补贴和低价竞争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行为已进入监管视野;又如,市占率较高的龙头企业之间的并购不再是想并就并,而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再如,平台型企业优待生态链关联方或阻碍竞争对手交易,也可能被认定违规。
这对互联网企业也是一种倒逼——合规发展是前提,将发展锚点从横向扩张转向纵向升维是方向。这要求企业摒弃动辄搞合纵连横、代理人大战的竞争手段,对内向深层次创新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对外着力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说到底,反垄断不等于反创新,而是为了更好地促创新,这需要时刻将反垄断置于善治尺度下丈量,让反垄断发挥出应有的正向积极价值。就此而言,《反垄断法》完成修订适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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