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烂尾了,购房者是否有义务继续还贷?| 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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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赢了官司,假如发现继续追债得不偿失、影响观瞻,可以豁免购房者的还款义务,至少还能获得感谢和赞赏。法院必须铁面无私、抑制当善人的冲动,不可越过债权人卖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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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向银行贷款购买期房,开发商因故无法交房,购房者是否有义务继续还贷?身为欠着贷款的普通人,我内心非常同情购房者,但从道理上支持银行。
确实,法院有过判例,其逻辑翻译为大白话是这样:购房者贷款是为了买房,既然买不成房,贷款也就不用还了;购房者并没有过错,再承担损失不公平;既然首先构成违约的是开发商,就让银行找开发商去吧。
法院脱离白纸黑字的合同讲见仁见智的“公平”,在短期摆平了事情,让购房者摆脱了悲惨局面,甚至赢得“口碑”,但是在长期会动摇社会对合同、法律的信心,代价巨大。
各家银行与购房者签的贷款合同文本存在差异,但核心意思非常清楚:贷款只能用于买房;购房者以房子为抵押品;抵押品不足值时,银行有权要求购房者追加抵押品或提前还贷。显然,房子烂尾并不是银行乐见或推动的,烂尾本身意味着抵押品失去价值,对银行来说也是风险的上升。
条款是银行起草的,其字面意思显然是约束购房者、保护银行的,请中学语文老师读,断然提炼不出“买不成房,贷款就不用还了”这层意思。
银行限制贷款用途是常规操作:个人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却用于非消费用途,就构成违约。银行发现后,有权要求提前还贷,甚至上报征信。
过去几年,房市调整,北方大城市外围区县房价跌去一半甚至三分之二。假如购房者只首付30%,则银行手中的房子已经是不足值抵押品。由于各种外部原因,银行没要求购房者追加抵押品或提前还贷,但是有权利这么要求。
举个极端例子:由于天灾,房子全毁,购房者也因此残疾。假如银行非要起诉购房者,法院也应支持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即使支持银行,也难以执行,那有什么意义呢?当然有意义。法院给社会明确信号:合同神圣,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等于没有义务。
银行赢了官司,假如发现继续追债得不偿失、影响观瞻,可以豁免购房者的还款义务,至少还能获得感谢和赞赏。法院必须铁面无私、抑制当善人的冲动,不可越过债权人卖人情。
银行与购房者签的贷款合同条款,只要不存在欺诈和暴力强迫、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视为有效。现在有个危险倾向:合同条款“不对称”,就被视为“不公平”,进而被判无效。
确实,贷款合同绝大部分条款都在约束购房者,看起来“不对称”,这是因为一旦放贷出去,银行就从大爷变成了孙子。假如没有事先约定那些“不对称”的条款,没有对抵押品的要求,购房者凭个人信用,根本无法从银行贷出来这么大一笔钱。
社会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对称”的合同,例如风险投资合同,绝大部分条款都在约束创业公司及创始人。没有这些“不对称”的条款,投资者就不敢投资,创业公司也就很难获得投资。
开发商、购房者、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继续协商实际解决方案。法院判决只是三方协商的出发点,不要怕难看,但是要公正。
烂尾引发断供,这种三输局面是预售制等其他原因造成的,解决存量问题,需要对症下药,不能以错纠错。主观否认合同效力,恶例一开,后患无穷。
未来,购房者向银行贷款,或可在不同银行选不同套餐:一是烂尾风险自己承担,但是贷款利率低;二是烂尾风险银行承担,但是贷款利率高。现在,银行间竞争不够,合同条款才都这么“不对称”。购房者还可以花钱投保,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解决风险问题,要靠基于合同的风险定价、风险转移,不能靠法院否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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