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21期|特斯拉又失控——汽车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与维权困境
作者|吉泽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
徐青岚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林学高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
葛雯瑞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J.S.D.
编辑|Caramel 西北LL.M.
责编|陈逸漩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
01
新闻概述
7月22日午间,台湾桃园市,林志颖驾驶的特斯拉Model X Long Range掉头后汽车突然偏离道路,撞上路标后起火。目前未知当时林志颖是否开起自驾模式,警方称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特斯拉官方除了事故当日回应“暂时不能确认起火原因”外,目前没有更新回应。
这次车祸再次引发公众对特斯拉安全问题的关注。据Tesladeath网站统计,迄今特斯拉车祸在全球已经造成290人死亡,其中15起车祸涉及自动驾驶。Verge报道称,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表示,已收到758 份车主投诉,称他们的车辆无故意外刹车。
(Source:Tesladeath,版权属原作者)
近日,美国联邦政府公布2份新报告,统计了涉及自动驾驶汽车和配备先进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的碰撞和死亡事故。涉及驾驶辅助技术的事故中特斯拉车辆占大多数。
2020年,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电池系统热扩散试验,要求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后,电池系统在5分钟内不起火不爆炸,为乘员预留安全逃生时间。
节选自: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
此外,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同样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
节选自: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02
汽车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承担
据《21世纪商业评论》报道,林志颖发生事故时车速并不快,而车辆却突然因不明原因右偏而撞上路中间电线杆。虽然事故原因尚无定论,但不能排除林志颖开车时或使用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导致车辆失控和自燃的可能性。车辆本身可能存在质量缺陷。
虽然电动汽车日益普及,但电动汽车技术尚不够完备,因此近年来电动汽车自燃、充电中起火、驾驶中出现故障等问题频频发生,给车主、第三方等造成巨大的损失。电动汽车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时消费者该如何依据我国法律进行民事维权,值得关注。
在销售者向买家交付存在质量瑕疵汽车的情形下,销售者的行为存在违约,应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买卖双方对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买受人可按照约定索赔;若无约定的,可依据《民法典》第582条与第583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要求车辆销售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责任,我国民法还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广大民事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进行扩大性的保护。若驾驶员所驾驶的特斯拉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对于由此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依据产品侵权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
在汽车销售领域,对于特定情形下的产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需要由消费者举证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形下,以电动车辆起火为例,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证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规定,电动汽车的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就电动汽车起火事故向质量发展局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质量发展局将对此开展缺陷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因此可通过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投诉的方式获得证据,证明汽车生产厂商持有案涉电动汽车起火事故的相关材料,消费者还可申请法院责令生产者提供案涉车辆起火事故的相关证据。此外,消防机构对电动汽车起火事故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对起火的车辆进行的鉴定也可作为证据材料。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当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情况。对于“缺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可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警示缺陷三种。特斯拉车辆的失控往往是由制造和设计缺陷造成的,但也不乏特斯拉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存在警示缺陷的可能性。2021年1月江苏南京一市民在购买特斯拉M3后,第一次使用“智能召唤”功能取车时,处于无人驾驶状态下的特斯拉竟与相邻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2万元损失。售后人员回应称该车辆的智能召唤功能并无相关故障,只是目前该功能为测试功能,使用其有前提条件和使用警告。在驾驶员首次启用前,车辆中控屏幕上会弹出一串使用提示字样,其中末尾写有“使用该功能时,您必须始终控制车辆并承担全部责任,且仅应在自家宅院使用”,对此关键信息特斯拉并未尽到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且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特斯拉及其各地门店的官方账号发布了大量使用智能召唤功能的短视频,有些场景亦在公共停车场,并非自家宅院,因此本案中的情况也属于“缺陷”。特斯拉公司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在此类案件中,往往还涉及特斯拉制造商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例如上例中的“您必须始终控制车辆并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与第3项,在特斯拉基于该类条款主张不承担产品责任时,消费者可直接主张该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因此无效。
此外,如若汽车在流通后被发现存在缺陷,依据《民法典》第1205条及1206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并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还应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03
汽车产品质量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生产瑕疵产品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产品瑕疵责任或将面临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04
维权困境
目前,由于电动汽车仍处于产业发展期,法律规范相对宽松和不周延,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很多环节——尤其是在数据使用和汽车软件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覆盖,这对车主维权造成了一定困难。
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中都对车辆瑕疵交付做出了相关规定。然而,消费者要援引上述法律作为维权依据,则首先要面临证明车辆系瑕疵产品的难题。由于电动汽车属于大件耐用品,一些小瑕疵在消费者常规检查中很难看出,因此法律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在消费者接受商品6个月内发现的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但随着电动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在涉及到智能驾驶等智能化领域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信息资源和举证能力上的不平等加剧。例如,2021年特斯拉车主车展维权事件正是因为车主始终无法从特斯拉公司拿到车辆事故前30分钟的全部数据,而我国目前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电动汽车软件是否存在故障,最终导致车主无法证明特斯拉汽车在事故时智能驾驶软件是否出现故障。本次林志颖车祸事件也是同理,如林志颖一方要援引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都无法回避证明特斯拉汽车在事故当时确有故障的事实,而用于证明故障的数据又无法从特斯拉获得,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十分被动。
从法理上看,电动汽车的相关数据在车主驾驶时产生,并具有识别性,足以对应到特定的车主。依据《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此类信息的所有权属于车主本人。电动汽车企业在与车主签订数据使用协议之后,也仅能够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车主的数据对系统进行升级优化,而在车主需要上述数据时,车企有义务完整、真实地披露,将数据依法依规提供给车主。
然而,在实际维权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车企在事故后的相关数据披露义务进行细化,车企在提供数据时存在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这些都为消费者合理维权造成了障碍。
因此,要根本上解决车主维权困境,仍要法律及时更新和完善,考虑到实际情况中,消费者和车企存在着从司法资源到数据资源的不平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车企在电动汽车出现故障后的证明责任、数据披露义务等进行细化,为消费者在维权天平上增添砝码,避免反复出现数据霸权、“店大欺客”等不尊重市场和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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