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收录文章,原文标题《中小微企业如何打造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计划》,作者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宋冰心。本文已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及作者授权,在智合微信公众号进行全文首发。
“反商业贿赂合规”并不是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1976年,时任美国洛克希德飞机制造公司董事长的丹尼尔·霍顿和总经理卡尔·科奇安公开承认为获得日本民用飞机合同贿赂了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引爆了著名的“洛克希德事件”。美国因当时此类丑闻层出不穷,于1977年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这部法律一般被认为是“反商业贿赂合规”概念的最初来源。
四十多年过去,“反商业贿赂合规”这一最初带有“舶来”色彩的概念,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反商业贿赂合规”需求的主体也从最初的境外企业、外资企业等,普及到更多的国内企业,其中就包括了蓬勃发展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5月23日,我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22年7月1日生效。《标准》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合规建设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指引。本文拟对中小微企业如何在全新的标准指引之下,打造适合自己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做一个落地探讨。《标准》是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而制定的,其在合规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管理层合规承诺与率先垂范,合规风险识别机制与关键领域制度建设、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纠错机制与持续改进等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划分了不同的标准。依据标准实施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在上述领域中,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特性,首先要解决的是“管理层合规承诺与率先垂范”的问题。所谓“管理层合规承诺与率先垂范”,结合反商业贿赂合规的实践,可以理解成企业管理层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在企业内部提升反商业贿赂合规意识。而此项标准,可以形成《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计划申明》。企业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追逐利润。也因此,业务优先还是合规优先,是企业内部首先应该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在形成合规文化的企业内部,基本会有“合规高于业务”的明确表态。在中小微企业内部,如果这个意识不能达成,很难形成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单纯形式上的合规,对于企业没有意义。尤其是在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领域,这个共识更为重要。
合规是有成本的。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与合规事项之间天然存在一定冲突,尤其是体量规模相对薄弱的中小微企业。短期来看,这种成本的增加会削弱企业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但“成本”还有另一层意思,即为“代价”,这并不是一个短期概念。因此,在开展实际的合规专项之前,需要统一认识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的目的和意义。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最直观的价值往往凸显在刑事风险的防范之上。
从四个层面来看:首先通过专项合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避免企业因员工的不当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次是在刑事法律风险发生时,以专项合规为基础,争取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期达到司法机关认定的“合规不起诉”标准;再次,如果企业确实被认定为构成贿赂类犯罪时,可以通过切实有效的合规计划,争取减轻对企业的刑事处罚;最后,则是通过计划达成合规的真正初衷,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总而言之,《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计划申明》需要把严格执行国家反商业贿赂政策、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对内,它是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计划的纲领性文件;对外,它阐明企业态度,具备塑造企业正面形象的功能。《标准》所确立的中小微企业的合规建设,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包括合规管理组织的结构与职责、合规风险的识别、应对及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合规文化建设等普适性内容;二是专项领域的合规治理,如我们所探讨的反商业贿赂专项领域。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通过合规管理体系承载专项领域合规工作的运行。中小微企业需要的是一套实用的、可落地的、成本不高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具体操作可参照以下几个方面: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目前尚没有建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合规部门,但合理的机构设置是计划开展的有效保障。有些企业可能内设风控、审计、法务等部门,并由这些部门实际负责企业内部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这种做法未尝不可,但我们的建议是,合规机构应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考虑到成本控制,合规机构也可以简化成某一个职位,比如说“反商业贿赂合规官”。该职位需要有专职人员担任,职能为对企业的主要业务行为和重点风险领域进行反商业贿赂的合规整改。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从组织架构而言,合规部门独立但不孤立。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并不是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官的专有职能。企业各个部门都需要对其提供应有支持。这一点上,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尤为注意并且理清职责,充分授权。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原则,反商业贿赂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会与反商业贿赂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此外,如果小微企业实在无法设置专人岗位,也可以通过聘请外部律师、企业合规师的形式来实现。1、设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
关于商业贿赂的问题,《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两高关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意见》等中均有规定。根据事实、情节严重性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可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中小微企业反商业贿赂的重点是预防犯罪。所以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企业应该首先自查各项业务流程和重要经营活动中的高危风险领域。中小微企业中发生商业贿赂事件涉嫌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如下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罪等。因此需要高度关注与商业贿赂相关的高风险领域:如采购、销售、招投标、礼品和招待等环节。严格设置相应管理流程,将这些环节设定为反商业贿赂的重点监控领域。实用而行之有效的风险识别机制是制定和执行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根据《标准》要求,企业应该在识别合规风险后进行评估分级。实际上,鉴于中小微企业的人力、物力、精力相对有限,企业可以结合商业贿赂风险与企业业务的相关度、风险的紧迫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等来综合进行评估。具体而言,分级标准应当与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改革“因罪施救”、“因案明规”的要求相一致,大致可以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已经爆发的商业贿赂合规风险,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此时所涉案件中已经显露出来的风险隐患,必须得到优先解决,确保不再发生相同或类似的案件;第二级的商业贿赂合规风险,暂时不触及刑事犯罪,但也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以及一般违法行为。此时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风险偏好,在相关领域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重点岗位人员,比如人事、采购、销售、招投标相关岗位的人员,企业要重点设置含有反贿赂政策的管理制度,确保这些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这种分级标准下,一般来说小微企业能够满足第一级、兼顾第二级即可以视为合格,而中型企业则通常要求更为全面。企业应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管理体系制定反商业贿赂培训的专题课程。鉴于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这种培训可以穿插在各种工作实践之中。比如说,新员工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重点岗位的提升培训过程中,都可以加入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甚至公司管理层可以利用“耳提面命”的机会,加强员工反商业贿赂的意识防范。培训可以灵活多变,但合规文化的建立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成。中小微企业,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更有助于打造合规文化。如可以通过管理层率先垂范、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前述合规宣传培训、合规事件处理及客户感知等方式去打造企业文化。而做好相应领域的记录可以作为评估其合规文化建设情况的依据,企业尤其要注意相应的工作留痕。企业出现商业贿赂事件或风险时,及时和正确的应对处理非常重要。企业需要快速反应,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尽量避免进入刑事程序。纠错机制有很多种,其中需要提到的是通畅的举报通道。设立反商业贿赂举报通道是企业识别自身合规风险、持续进行整改、优化的重要保障。
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这是一种小成本却能发挥大作用的机制,让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外部相关方都有权通过投诉举报体系向反商业贿赂职能部门举报。同时反商业贿赂职能部门应当做到对投诉举报人的消息全程保密,以免投诉举报人因此受到报复和陷害。实际上中小微企业合规的目的并不在于合规动作本身,反商业贿赂合规专项计划的实施,其根本目的仍在于保障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盈利空间。多数情况下,只要能及时发现并且消除企业经营的风险点,合规整改还是存在较大空间的,且不必然会减损企业的主营业务。综上,根据《标准》在合规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管理层合规承诺与率先垂范,合规风险识别机制与关键领域制度建设、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纠错机制与持续改进等领域的针对性指引,中小微企业完全可以“量体裁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打造适合自身的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计划。根据《中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报告2021》统计预测,过去的一年是国内反商业贿赂执法持续深化的一年,2022年这一趋势将会持续。执法部门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最优路径,以期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7月1日《标准》的实施,更是给与了中小微企业一个指引,能够为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设契合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在此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要抓住机遇,结合自身需求,把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落到实处,扭转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企业犯罪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