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本质
司法证明的本质
证明的本质就是“拼接”。
拼接的不是证据,而是证据包含的“客观精神”。
证据不是事物的全部,而仅仅是一部分。
比如一个苹果摆在人们的面前。
这个苹果只是苹果的一部分。
事物的全部是,苹果从小数长成大树,从春天开花结果秋天收获。
果农要对他进行管理,浇水、施肥、剪枝等等。
但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仅仅是一个苹果而已。
因此,当人们看到苹果的时候,人们的脑海中应当浮现上述整个过程。
如何让上述整个过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
这就需要经验和知识。
比如,我是一个果农,我种苹果树,从小树长成大树,然后春天开花,夏天成长,秋天收获。
然后对果树进行管理,浇水、施肥和剪枝。
因此,当我这个果农看到整个苹果的时候,上述整个过程就浮现在我的脑海中。
我脑子里的经验和记忆就“叠加”这个苹果之上,从而让这个苹果生动起来。
其次,是知识。
我可能没有这样的经验,但是我可以学习这样的知识。
学习的方式很多,可以听他人讲课,可以看纪录片、图片,文字等等。
然后通过“重建”行为,将上述整个过程装在我的脑子里。
因此,如果我将苹果作为一个证据,我实际上用苹果来揭示上述整个过程。
这个苹果所体现的整个种植过程,就是“人类的精神”。
在考古挖掘过程中,遗址里的陶器都是破碎的。
考古人员需要将碎片“拼接”起来。
有的碎片能够拼接整个陶器,有的是不完整。
换言之,现有的陶器的碎片只能拼接陶器的一部分。
此时,考古人员就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将陶器的缺失的部分,用石膏补齐,从而展现陶器的整体的样貌。
陶器上石膏,就是考古人员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缺失的部分进行“重建”,并将缺失的部分补齐。
这个过程就好像上述苹果一样。
人们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将整个苹果树,以及培育、管理苹果树过程“叠加”在苹果之上,从而让苹果更形象和生动。
司法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证据,就类似上述苹果和瓷片。
这些证据只是整个行为过程的一个“点”,司法人员要通过这个点,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将证据的“客观精神”显现出来,也就是将这个证据所 体现的客观行为“显现”出来。
比如,侦查人员在某入室盗窃现场提取了一枚指纹,指纹的位置在被害人放置现金的保险柜的门上。保险柜被破坏。
侦查人员经过比对,比中彝族人王某。
被害人和王某素不相识。
王某被抓获以后,拒不交代。
经查,王某还有其他同类型的犯罪事实。
司法机关最后将王某定罪量刑。
司法人员就是用自己知识和经验“重建”王某的犯罪行为。
笔者曾经作文讨论这个问题,题目为《单一指纹认定的哲学诠释学思考》。
王某的指纹,就好像上文中的苹果。
也象上文中的一枚或者几枚陶片。
司法人员用知识和经验,将犯罪行为缺失部分补足,就好像考古人员将陶片缺失的部分补足。
犯罪现场提取的任何痕迹物证都描述犯罪行为的某个方面。
比如,墙上喷溅的血迹。
可以揭示嫌疑人刺伤被害人的身体的位置、程度。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喷溅血迹更详细描述犯罪行为。
李昌钰在犯罪现场提取了几个血迹,发现这个血迹不是被害人的血迹。
他判断这是嫌疑人的血迹。
他通过研究地上的血迹的形态,通过反复试验,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和嫌疑人受伤手臂。
司法人员不是用血迹拼接犯罪行为,而是用血迹体现的嫌疑人的身高、嫌疑人受伤的手臂拼接犯罪行为。
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可逆性。
换言之,司法人员不能再让犯罪行为重新发生一遍。
比如,强奸案,如何让犯罪行为重新发生?并将整个过程展现在司法人员面前?
显然是不能。
但是物理学化学问题就不一样了。
物理学家和化学家可以通过反复试验,重现同样的结果。
这是自然科学和法学最根本的不同。
法学问题,用苏轼的诗讲就是“事如春梦了无痕”。
也就是说,事情过去了,就好像春梦一样,没有任何痕迹。
过去的事情是什么?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以及事情留下的痕迹进行“重建”。
没有什么证据能够完整地描述事情的整个过程。
即便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共同犯罪的不同的嫌疑人之间,以及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之间,也相互冲突。
这种冲突是“内生性的”。
因为每个人的关注点不同,价值观不同,即便他们力图让自己的描述客观,他们的描述也相互冲突。
更何况他们处于减轻自己责任,显得自己不那么愚蠢等原因,扭曲真实的情况。
因此,办理案件过程中,证据之间相互冲突是常态,证据之前冲突才说明侦查人员是依法办案的;如果证据之间高度一致,只能说明侦查人员通过诱供、骗供、暗示等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物证和书证只能描述行为的一个方面。
因此,这就需要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将物证和书证所体现的“客观精神”通过上述方法“显现”出来,然后用显现出来的情况来拼接案情。
然后用物证和书证拼接的情况和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并通过经验消除他们的矛盾。
比如,非法集资的投资人总是利用很多客观理由来掩盖自己的愚蠢:
这个事情中央电视台都发广告了。
市场监管局给他发营业执照了。
某某专家、某某给他站台了。
等等。
报案人总是通过这些说法掩盖自己的愚蠢。
嫌疑人总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轻描淡写来减轻行为性质。
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这是在贯彻国家政策。
这是金融创新,不是犯罪。
司法人员要有“定力”,知道他们为何这样说,而不是那样说的原因,并不受他们的说法的影响。
然后通过运用自己的经验对他们的供述和陈述进行“裁剪”,去掉那些虚假的,留下那些真实,并用这些真实的供述和陈述来“拼接”犯罪行为。
比如,投资人的理由可以不予采信。
嫌疑人所说的国家政策也不予采信。
我们要接受一个现实:
司法人员无法获得上帝视角,了解已经发生的行为的所有细节。
司法人员唯一能做的,是根据行为留下的各种“痕迹”,挖掘这些痕迹的“客观精神”,以及犯罪行为在人们脑海中留下的无完整的,矛盾的、甚至是错误的记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消除言辞证据的矛盾,来证明犯罪。
这些痕迹和言辞证据,就好像考古现场的陶器的碎片。
你不能期待找到所有的碎片,完美无缺地将陶器拼接起来。
你要允许用你的知识和经验将缺失的部分填补起来。
这种填补,就好像苹果一样,你要善于用苹果,来证明“苹果树”的样子。
换言之,证明苹果树的证据,就是这个苹果。
有人说,这个苹果,就足以证明苹果树了。
有人说不行。
行与不行完全取决于知识和经验。
当你有这个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你就可能认为行。
否则你就认为不行。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你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是因为你知识不足和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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