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害人与受害人都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当保护谁?丨南周快评
在未成年人教育上,将“保护”与“惩戒”对立起来,一味强调保护,而忽视惩戒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对错误进行适当的惩戒,以促其改正,也是重要的教育方法。
文|辛省志
责任编辑|陈恺辰
2022年10月28日,最高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披露,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量上升,低龄犯罪上升。
根据最高检的报告,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其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数,从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比从8.9%上升至15.1%,2022年1月至9月达17.3%。
未成年人是未来、是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此,法律上设置了很多制度来对他们进行特别的保护。比如刑法中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列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如果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对另一个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保护哪一个未成年人?2019年大连一名13岁的男孩意图强奸一名10岁女孩未遂而将其残忍杀害。按照刑法规定,13岁的杀人者几乎不需要受任何处罚。这对受害者家庭来说,何来公平?最终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这名杀人男孩被警方实施3年的收容教养。这已经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下,能对他施加的最严重处罚。
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最高检在上述报告中也提到,近年来个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恶性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反映强烈。面对这些案例,我们必须思考,法律是要保护受害者还是施害者?答案不言而喻。对于未成年的施害者,必须进行惩戒。未成年人保护,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
现在的未成年人早就今非昔比。与几十年前相比,在身体上,今天的未成年人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生长发育更快,在精神上,他们能够早早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智力发育也更早。部分未成年犯罪者,早就不再是“懵懂的少年”,正相反,他们熟知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把这些规定当做免罪牌,特意钻空子,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有些不满14周岁的的未成年人,因为知道自己无论干什么坏事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因此肆无忌惮,犯下强奸杀人等恶劣的罪行。
在这样的形势下,202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下调了刑责年龄,能够被起诉的也只有犯下少数恶劣罪行的未成年犯。为了“保护”他们,对于有较轻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不负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只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学校老师也不能体罚,最多也只能“要求参加特定主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在未成年人教育上,将“保护”与“惩戒”对立起来,一味强调保护,而忽视惩戒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对错误进行适当的惩戒,以促其改正,也是重要的教育方法。
如果未成年人犯了罪,那就更有必要进行惩戒了。这需要有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对于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予追究刑责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必要的时候,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在上述两法修订之前,相关表述是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收容教养”和“工读教育”在现实中都没有得到有效适用,可以说名存实亡。
2020年底,上述两法同时修订,将收容教养和工读教育统一为“专门教育”,并对专门教育的决定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将“专门教育”制度尽快落地,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惩戒,或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更严重犯罪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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