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有没有突破底线,可待司法厘清丨南周快评
▲ (小尘4x / 图)
如果文艺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能够让普通人联想到现实事件的当事人,而且会让人们对当事人产生误解,降低对其人格评价,那这样的文艺作品,就可能侵犯现实中人物的名誉权。
近日,法律题材电视剧《底线》火了。这部贴近现实的电视剧,一开播就在不少平台的收视率排行榜上成绩优异,也赢得了诸多好评。
《底线》一剧中有不少剧情以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真实案件为原型,比如闺蜜被分手男友刺死的江歌案,南方周末此前率先报道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还有发生在长沙的用户因为司机“偏航”而跳车身亡的货拉拉案,等等。
在赢得大量关注的同时,《底线》对部分热门案件的改编,也引起了部分案件原型的注意。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0月1日,货拉拉案当事司机周阳春发声,认为《底线》中改编自自己案例的案件,捏造了很多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虚构情节。周阳春表示,剧中事发地是一条杂草丛生、没有路灯和护栏的小路,但实际案件中,事发地处于工业园区的城市道路,附近就是派出所,有路灯,也有监控;电视剧中还有司机家人给法官下跪、律师教唆送钱、为父亲配制药品芬太尼,用手机搜索“如何让人不知不觉地死去”等“极其荒诞的情节”。周阳春称,这些情节虚构捏造、颠倒黑白,对自己和家人产生了巨大的伤害。他要求《底线》立即停播、修改“帮你拉案”相关部分,并保留追究剧组侵害名誉权的权利。社交平台上,也有不少网友支持周阳春的看法。
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电视剧是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基于真实案例,但并非要1:1真实还原,否则就不是影视剧,而是纪录片了。根据剧情需要进行改编,是影视剧的权利。
抛开剧情本身不谈,这些争议本身更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事实上,有真实原型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是可以随意改编的,如果改编后的内容出现了对原型的歪曲等,就可能侵犯原型所拥有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如果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请求作者等承担民事责任。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认定文艺作品对人物的描写是否侵犯现实中人的名誉权等?首先要确定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能让普通人联想到现实事件中的当事人,其次是作品中的情节,是否会让人们对现实中的人产生误解,降低对其的人格评价。
《底线》电视剧中的案件,主要情节均与现实案件相符。对热点事件有所关注的一般民众,在看电视剧时都能第一时间想到真实发生的案件。这些案件在现实中就曾经有很多争议,货拉拉案涉事司机周阳春就表示,他和家人认为案件判决不公正,将用余生进行申诉。而电视剧的改编,难免让民众与真实案件的情节发生混淆。比如剧中“帮你拉”司机形象就可能给观众形成了司机心怀不轨的印象。这确实可能影响部分人对现实货拉拉案中司机的认知,认为周阳春“罪有应得”。
《底线》对江歌案的改编,也引起当事人的质疑。当事人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表示,影视剧中的情节,与实际案件卷宗内容没有任何相符之处;她对于诽谤等侵权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文艺作品基于真实案件进行改编,当然要有底线。但是具体到一部作品,有没有触及底线,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判定。《底线》的改编,到底有没有突破底线,作为一部律政剧,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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