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越野翻车致两死三伤,组织者责任也不可推卸丨南周快评
▲ (小尘4x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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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爱好者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活动组织者也对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更不用说是收费的商业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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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斌
不久前,在河北张家口,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故。事发地是圈内知名的“越野圣地”张家口市沽源县老掌沟“好汉坡”。8月4日下午,一辆红色Jeep牧马人在翻越“好汉坡”时意外滚下山坡,车上两名未成年人不幸遇难,两名成人及一名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受伤。据齐鲁晚报报道,这辆Jeep牧马人是车主吴先生几个月前刚买的。7月,他在车主群里看到4S店与某越野改装俱乐部联合组织的草原自驾穿越之旅,于是报名参加,并带上了妻子、两个女儿和侄子,不料却在好汉坡发生了惨剧。
那谁应该对事故负责呢?在社交网络上,有网友认为,越野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车主刚买越野车不久,明知自己没有越野经验,还要参加高风险的越野活动,属于“自甘风险”,应该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后果。活动组织者已经在报名信息中提前告知存在一定风险,且明确告知一切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其实这是对民法“自甘风险”原则的误解。吴先生固然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组织者的责任也不可推卸。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比如参加篮球比赛的两个人正常冲撞,导致其中一人受伤,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受伤者无权要求另一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即使活动本身具有高风险,参与者也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能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不应该有的风险,比如上述篮球比赛的例子中,如果另一方犯规故意冲撞,还是要对伤者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而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活动组织者对参加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合理限度内,保障参加者的安全。尤其是高风险的活动,组织者更应该加以注意,对活动场地的情况、参加者的资格等进行检查,确保不出现意外。而车辆越野就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出事故的“好汉坡”是圈内知名的打卡地,难度不小,对车辆和驾驶者都有比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吴先生明确告知自己没有越野经验后,活动组织者仍然信誓旦旦地表示路线“无难度”,甚至有人问带两岁的小孩去有没有问题时,组织者仍然表示没有问题。作为越野俱乐部的工作人员,本应该对越野活动的风险有更多的专业认知,更应该明确告知活动参加者,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劝阻甚至禁止没有经验的人员参加。但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为了收取更多活动费用,不仅不明确告知相关风险,还刻意淡化风险,鼓励车主参加活动,也没有对毫无经验的车主进行必要的培训。而当车队到达事发地时,天正下雨,这无疑又增加了爬坡的难度,但是,作为活动组织者和有更多越野知识的领队,仍然没有意识到风险,继续组织车队爬坡,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
还要指出,活动报名信息中的所谓“免责声明”,作为格式条款,免除组织者的责任,加重参与者的义务,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近年来,户外徒步、穿越、越野等探险活动越来越受欢迎,也有很多人趁机组织类似的活动以营利。这些活动的风险不小。即使是爱好者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活动,活动组织者也对参加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更不用说是收费的商业活动了。频发的探险意外事故,提醒活动组织者,对活动风险万万不可大意,一旦出事,“免责声明”并没有用,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户外爱好者们也要记住,探险有风险,一定要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冒险。毕竟,一旦发生事故,承担后果的,首先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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