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年后被认定正当防卫,应让正义不再迟到丨南周快评
▲ (小尘4x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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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件应该从警方立案阶段就严格依法认定,如果警方实在不能确定,可以让检察院早期介入。如果到了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才认定,那已经对正当防卫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即使正义最终到来,迟到的正义,也是打了折扣的正义,全社会都应该努力不让正义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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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赤峰市一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认定涉案男子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消息被报道后,公众纷纷点赞。检察院这一决定是对正当防卫的有力支持,有助于推动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但案发近一年后,男子才得以“平反”,也显示当前一些执法部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仍然过高,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据《检察日报》报道,事发2021年7月16日凌晨2点,赤峰市男子于某与朋友就餐后回家路上看到一名男子拉扯、拖拽一名女子,并多次用胳膊勒住女子的脖子,女子反抗大喊。在劝说施暴男子放开女子未果,还被男子肘击颈部的情况下,于某将男子放倒,致其左小腿下段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这个事件的过程简单明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2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该案中,施暴男子拉扯、拖拽女子并用胳膊勒住女子的脖子,正在对女子进行不法侵害,于先生在劝说未果并且自己也被施暴男子肘击的情况下,将男子摔倒,其意图是保护自身及受害女子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针对的正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施暴男子,而且于先生在摔倒施暴男子后并没有采取更多的行动,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且事件发生时,除了于先生和受害女子外,还有其他路人可以提供证明。整个事发过程可以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施暴男子因此骨折,构成轻伤,但根据两高一部上述司法解释,防卫行为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轻伤不算重大损害),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是,警方仍以于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虽然检察院最终认定于先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但于先生近日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距离事发已近一年时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于先生顶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其所遭受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中国刑事司法涉及公检法三个机关,警方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方负责审查起诉,法院则负责审判。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涉及这三个机关。正是因此,上述司法解释是由这三个机关的最高部门联合发布的,三个机关都应遵照执行。
对于一些起因于正当防卫,但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案件,警方更倾向于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轻易不认定是正当防卫。即使是在前段时间唐山烧烤店事件引发的全民大讨论中,还有不少警方自媒体警告公众,无论如何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不论起因,一律以“打架斗殴”来对待类似的冲突,甚至出于“伤者有理”的逻辑,对正当防卫案件和稀泥,甚至反过来追究正当防卫者的责任,无疑是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不公平。
正当防卫案件应该从警方立案阶段就严格依法认定,如果警方实在不能确定,可以让检察院早期介入。如果到了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才认定,那已经对正当防卫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即使正义最终到来,但迟到的正义,是打了折扣的正义,全社会都应该努力不让正义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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