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助还是非法营运?执法也应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丨南周快评
全文共1477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交通局认定非法营运,罚款3万。法院认定属邻里互助,撤销处罚决定。这一判决,是对机械执法的纠正,也有助于鼓励邻里互助的社会风尚。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辛省志
责任编辑|陈斌
到底是邻里互助还是非法营运?日前,陕西安康一法院撤销了某交通运输局对一名市民非法营运的处罚。法院表示,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其正当性、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范围。公权力机关不应简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一判决,是对机械执法的纠正,有助于鼓励邻里互助的社会风尚。
据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官方社媒账号发布的案情通报,市民王某受亲友邻里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每周末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友邻里的多名未成年人往返学校和家中。某交通运输局发现后,认定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对其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对该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的焦点,首先是王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非法营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从事包括客运在内的道路运输经营需要事先取得许可。但条例并没有对何为“经营”作出界定。而根据交通运输部2020年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其中的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从形式上看,王某的行为和包车客运类似:包租客车(案件中客车是王某所有,为学生提供服务),提供驾驶劳务(王某负责驾驶汽车),运送“团体旅客”(上下学的学生),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往返学校和家中),而且学生家长也向王某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但问题在于,表面类似的表现形式,也可能有不一样的实质。比如受到政策鼓励的“合乘”“拼车”,也允许乘客向车主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分摊成本。本案中,法院就认定,在陕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在亲友邻里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王某受托驾驶自家车辆接送,开始并未收取费用,而亲友们考虑其成本支出实际,主动提出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补偿,而且该费用扣除实际支出后并无多大利润,足见王某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具有商业性质”的定义。而且其运送对象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子女,是特定的,并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这并非客运经营,而是亲友邻里间的互帮互助行为。交通运输局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法院还认定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决定时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王某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交通运输局败诉,撤销了其行政处罚。
安康铁路法院在通报中还表示,从社会公众常情常理看,王某的运送行为属于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有偿拼车”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公权力机关应当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给予私权利必要空间,方便人民生活。如果在行政执法中对此类行为不加区分,简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会产生法、理、情的冲突,也会对公民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良导向作用。
但在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的机械执法并不少见,往往引起不良反应。
正如安康铁路法院所说,公权力机关应该尊重公民私法自治权,在行使公权力时,不仅要考虑是否符合政策,也要考虑其社会导向效应,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