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同事家摘梨受伤索赔被驳回,法院判决为良好风尚撑腰丨南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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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是助人为乐,体现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如果好意施惠造成的意外损害要由施惠人来赔偿,那很可能不会有人再愿意施惠,助人为乐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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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让同事到自家果园摘梨,不料同事意外被掉落的梨子砸伤,需要赔偿吗?湖南一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答案。
湖南浏阳市法院6月29日在其官方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布了这一案件。
法院判决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请丈夫的同事刘女士到自家果园,并将梨子打落无偿赠送给刘女士,是好意施惠,体现了邻里友人之间和睦友善的良好风尚。刘女士被砸伤属于意外,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法院最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请求。这一判决,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
出于好意无偿给予别人好处(法律上称为“好意施惠”),却因为意外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无偿让邻居搭顺风车,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赠送食物给朋友却发生食物中毒,等等。遇到这样的情况,施惠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在少数领域,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无过错仍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之外,行为人只有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好意施惠中产生的意外损害,施惠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施惠人没有过错,则不需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就是一种好意施惠,即使导致受助人损害,也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上述摘梨致伤案中,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不需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果园里可能发生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加以防范。刘女士防范不周,应该自行承担意外伤害的后果。
如果施惠人的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则需要对损害承担责任。不过鉴于其是出于好意无偿给予好处,一般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专门做出了“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就是说,即使机动车一方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因为提供无偿搭乘属于“好意”,也应该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正是“好意施惠”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运用。
好意施惠是助人为乐,体现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如果好意施惠造成的意外损害要由施惠人来赔偿,那将不会有人再愿意施惠,助人为乐将荡然无存。前些年,因为扶起摔倒老人而被讹诈的事件多发,导致人们在马路上看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扶起,或者需要在出手之前先拍视频证明清白。这样的社会是非常可悲的。
法律应该为助人为乐者撑腰。好在,最近一些法院的判例,开始适用好意施惠原则,驳回了向好意施惠者的索赔。除了上文中的摘梨受伤案,还有济南好意搭载幼儿致其受伤案,二审法院也认定施惠人为无偿帮工,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中导致的幼儿损害后果应由被帮工人也就是幼儿的父母承担。这些判决,都得到了网友的广泛好评。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出于好意向别人无偿提供好处,才是“好意施惠”。如果收费提供帮助,那就不再是“好意”,而是经营行为,与对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是给对方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了。在前文的案例中,如果刘女士是付费到黎先生家的果园采摘,那双方之间就有了法律关系,黎先生有义务保障刘女士在采摘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刘女士受伤,黎先生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要注意了,必须充分保障顾客的安全,另外应该购买顾客责任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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