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欧洲农业金融考察
欧洲的农业金融分为欧洲各国的农业金融和欧盟的农业金融两部分。
欧洲各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主要由商业银行、合作性银行、抵押贷款机构、政府信贷机构等组成。其中,商业银行是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农业贷款的最主要来源。合作性银行一般由会员持股,且会员的股权均等,且以服务会员而不是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抵押贷款机构指一般为不动产提供贷款的机构;政府信贷机构由政府建立并持股,一般以普惠性质为主。
以德国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例,德国合作性金融机构分为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并设立“两会一层”,即全体社员大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其中,全体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议事规则通常为一人一票。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职责是代表社员利益对管理层提供咨询和监督。监事会负责任命和聘用管理层。管理层负责日常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由管理层与监事会协商制定。
欧洲各国政府大多数直接参与农业金融,其方式一般以利息补贴、担保、投资补助等为主。监管方面,欧洲各国并无单独设立的农业金融监管部门,而是把农业金融监管放入了广义的金融监管范围,由各国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农业部等机构执行。
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农业金融机构在评估贷款发放时,都将现金流置于与抵押品估值等同或者更为重要的位置。在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时,最为重要的因素依次为农场经营现金流、农场抵押品和农耕及管理经验。
除了欧洲各国自身的农业金融,欧盟也针对欧洲农业金融整体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简称CAP)。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由两个支柱政策体系构成:第一支柱政策以收入补贴和市场干预政策为主,第二支柱以支持农村发展为主。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支柱政策成立基金,基金资金主要由欧盟通过欧洲各国贡献和税收等方式筹集,而向各个国家发放时主要以直接补贴支付为主,而非贷款的形式。监管方面,欧盟农业金融旗下的CAP及基金则受到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等机构监管。具体来说,欧盟委员会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局是CAP的监管执行机构。此外,欧洲投资银行及旗下欧洲投资基金以及欧洲各国其他基金也对农业及其相关企业进行投资、贷款、担保等金融类支持。
与美国相比,欧洲各国的农业贷款发放更依赖商业银行,而美国则更依赖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这类合作金融组织;大多数欧洲国家与美国农业金融机构审核借款人资质时均更为侧重借款人的现金流而非抵押品价值;美国政府不单独设立支农基金,而欧盟则设立支农基金并在各个成员国农业补贴、乡村发展扮演重要角色;欧洲各国一般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监管机构,欧盟的CAP由欧盟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局监管,而美国对FCS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农场信贷管理局(Farm Credit Administration,简称FCA)。
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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