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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极端情况下的银行资本工具减记:基于国内外对比的视角

【金融行业】极端情况下的银行资本工具减记:基于国内外对比的视角

公众号新闻

作者:陈昊,郭益忻,鲁政委


瑞信AT1全额减记事件发生后,各类资本工具在不同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吸收顺序成为了市场的热议话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境内外监管规定和资本工具条款,厘清极端情况下损失吸收顺序和减记规则。

从国际监管规则来看,资本工具出现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一般包括生存事件和紧急事件两类。

生存事件为监管机构判定银行难以生存的情况,对应我国的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所有资本工具均应设置该事件。根据国际通行规则,该事件发生后银行应进入处置(Resolution)阶段,并被视为广义的不可持续经营(Gone-Concern)状态,故而应当根据“债权人不会更差原则”,首先由股权吸收损失,直到股权清零后,才由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以吸收损失。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经济体均参照国际监管规则设置了生存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吸收顺序。但是包括瑞士在内的少部分经济体,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监管机构可在清零股权之前率先减记或转股资本工具以吸收损失。

紧急事件指的是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约定阈值之下的情况,对应我国的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根据《巴塞尔协议III》,会计分类为负债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必须设置紧急事件。在紧急事件发生后,资本工具将可以在股权清零前率先通过减记或转股吸收损失,但前提条件是监管和银行公告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提前设置的阈值。

由此可知,在国际监管规则下,除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提前设置阈值的情况,在其他极端情况下,股权都应首先吸收损失。在股权清零之前,不应动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不过,由于部分经济体监管部门的处置要求和处置过程中损失吸收顺序的要求与国际规则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可能出现如瑞信AT1先于股权清零的情况。

从境内来看,目前银行资本工具可主要分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从生存事件发生或破产过程的受偿顺序来看,国内遵循存款、一般债权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普通股的顺序。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主要包含持续经营触发事件与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从资本工具来看,境内外优先股同时包含持续经营触发事件与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仅包含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境内外优先股均不涉及减记,而采用转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则主要采用减记。

中外商业银行资本工具条款存在以下异同:从受偿顺序来看,在无法生存事件发生后,国内普通股应首先承担损失且受偿顺序排在最后;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中外商业银行资本工具设定的触发事件,均主要包含持续经营和无法生存这两类事件;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国内偏股型工具(境内外优先股)目前只可通过转股方式吸收损失,而偏债型工具(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减记为主。而海外AT1通过减记方式吸收损失也较为常见。国内偏股型工具在持续经营事件触发时,可部分或全部转股;在无法生存事件触发时须全部转股;偏债型工具在无法生存事件触发时,可部分或全部减记(转股型永续债亦可部分或全部转股)。而海外AT1设定吸收损失条款较为刚性,瑞信的案例中显示一旦触发即全额减记。

3月20日,我们曾发布《为何股票价值不归零而AT1工具减记至0?——瑞银收购瑞信简评》(以下简称“《简评》”)[1]指出,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监管规定,在瑞信银行的当前情况下股票等核心一级资本应先于其他一级资本前吸收银行的损失,瑞士在此情况下执行了AT1工具全额减记而股权仍有残值的操作可能主要由于该国特殊的监管要求。

3月20日,欧央行、欧洲银行监管局(EBA)等发表联合声明[2],重申在处置(Resolution)情形下,核心一级资本将首先吸收损失,只有在其完全耗尽后,才能开始其他一级资本的减记。3月22日,香港金管局发表答记者问[3],也指出在处置过程中,股东应首先承担损失,此后才是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持有人。

为此,本文将从境内外监管规则、不同资本工具的条款差异等方面进行分析,梳理了在不同极端情况下境内外银行各类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进行减记或转股的顺序。

一、不同极端情况下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国际准则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监管组织整体更新了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除了破产清算这一传统情况外,全球的各类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触发事件(Trigger Event)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根据有权监管机构判定,若不进行资本工具减记、转股或其他政府支持措施,银行将难以生存的情况。该类情况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生存事件(Viability),对应我国监管部门所设置的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二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事先设置的标准,触发资本工具的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情况。本部分将主要就这两种极端情况下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监管要求和顺序进行讨论。该类情况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紧急事件(Contingency Event),对应我国监管部门所设置的持续经营触发事件。

1.1 生存事件发生后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

参照国际监管组织的要求,一旦银行发生生存事件(Viability Event),则银行就到达不可生存点,该银行也将同样被认定进入处置(Resolution)阶段,在广义上亦处于不可持续经营(Gone-Concern)的状态。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监管规则,资本工具中设置的生存事件(Viability Event)发生后,银行即达到了不可生存点(Point of Non-viability, PONV)。2011年1月13日,BCBS发布了《不可生存点时损失吸收的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s to ensure loss absorbency at the point of non-viability,以下简称“《最低要求》”),要求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国际上活跃展业的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应在其所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条款中明确,在一定触发事件(Trigger Event)下该资本工具将可以被减记或转股。所谓的触发事件包括两种:一是有权监管机构认定若不对资本工具进行必要的减记,那么银行将不可生存(non-viable);二是由于政府部门决定动用公共部门资金对银行注资,或进行等价支持(equivalent support),若缺乏该种支持银行将不可生存,那么有权监管部门可决定减记。按照国际清算银行(BIS)下属的金融稳定研究院(Financial Stability Institution)在《巴塞尔协议三中资本的定义:总结》(Definition of capital in Basel III-Executive Summary)中的论述,上述两种事件中任一事件发生后,银行即达到不可生存点(Point of non-viability, PONV)。有鉴于此,实践中这两类事件在各个银行所发行的资本工具条款中一般都被称为了生存事件(Viability Event)。根据此前我们在《简评》中的研究,瑞信AT1债券的生存事件与BIS的规定相契合,事实上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BCBS成员经济体银行所发行的各类资本工具当前也都参照BCBS的规定嵌入了上述条款。

按照BCBS的阐述,资本工具设置生存事件的初衷是为了在公共部门运用纳税人资金开展支持之前,率先启动各类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因而在此情况下银行也将处于广义的不可持续经营状态(Gone-Concern)。按照2010年BCBS在《最低要求》的征求意见稿《关于明确不可生存点损失吸收的建议》(Proposal to ensure the loss absorbency of regulatory capital at the point of non-viability,以下简称“《建议》”)中的阐述,设置这两类触发事件的原因在于2008年金融危机时,银行尚未达到破产(Insolvency)或清算(Liquidation)条件时,公共部门对银行的注资和各项支持就已经实施,从而使得银行的各级资本工具实际并未率先吸收损失。BCBS在《建议》中认为,即使银行尚未破产或清算,但在这类情况下若无公共部门支持,那么银行将面临关闭,因而该情况也在广义上属于银行不可持续经营(Gone-concern)的范畴。为了确保公共部门纳税人资金的安全,应当在公共部门开展支持之前,率先将各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

值得注意的是,到达不可生存点(PONV),一般也同时意味着银行已进入处置阶段(Resolution)。2014年10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关键要素》(Key Attributes of Effective Resolution Regim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其中对于进入处置阶段(Entry into Resolution)提出了明确要求:当一家银行已经不再可以生存(no longer viable)或大概率将无法生存(likely to be no longer viable)之时,那么处置机制应当尽早在该银行出现资不抵债且所有权益都被清零之前及时进入处置流程(Resolution)。按照2017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BIS)下属金融稳定研究院(FSI)所发布的《银行处置框架——总结》(Bank resolution framework-Executive summary)所总结的银行处置流程。若监管部门认定银行已经不再可以生存或大概率将无法生存,而且该银行具有系统重要性(Systemically significant or critical)根据前文生存事件的触发条件,不难发现若监管部门认定生存事件发生,由于银行到达不可生存点(PONV),那么监管部门也等同于认定了该银行在正常情况下(如不减记各类资本工具)将无法生存。在实践中,各主要经济体实际也参照了这一标准将银行触发生存事件,达到PONV作为了进入处置阶段的重要标志。

由此可见,银行处于恢复阶段(Recovery Regime),以及可持续经营状态(Going-Concern)状态的认定,都基于银行尚未到达PONV的前提条件。一旦银行达到PONV,就意味着银行被认定为不可持续经营,并开始进入处置阶段。

根据FSB的监管要求,在银行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与破产清偿相同的偿付顺序,同时遵守“债权人不会更差”(No creditors worse off)的原则,因而在生存事件发生后,股权应先于各类资本工具吸收损失。按照2014年10月FSB发布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关键要素》(Key Attributes of Effective Resolution Regim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要求。在银行的处置过程中,权益应当首先吸收损失(Equity should absorb losses first),而在次级债券(包括各类资本工具)被完全减记之前,更高偿付等级的银行负债不应吸收损失。这是因为,FSB指出在银行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债权人不会更差”(No creditors worse off)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银行处置过程中银行的各类债权人(Creditors)所收到的残值应当不少于在破产清算情况下该债权人所收到的残值。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参照FSB和BIS的监管规定,生存事件发生后,银行理应进入处置阶段,并按照“债权人不会更差”的原则首先由股权吸收损失。但是由于各国监管的差异,部分国家监管机构既有可能并未明确生存事件发生后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也有可能允许监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债权人不会更差”的原则,首先由股权吸收损失。

一方面,这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监管要求出台相对较晚,部分经济体或未完全参照FSB的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恢复和处置相关机制。另一方面,部分经济体赋予了监管部门在处置时的特殊情况下不参照“债权人不会更差”原则设置损失吸收的能力。例如,瑞信2022年发行的AT1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有权根据瑞士的银行相关法律,启动瑞信的重组刘冲(Restructuring Proceedings)。在此情况下,若瑞信的AT1债券尚未被减记,瑞士监管当局有权不按照任何偿付优先顺序(not be required to follow any order of priority),在瑞信股权吸收损失之前,将AT1债券进行全额或部分减记。”这也与我们此前在《简评》中所指出的,瑞士监管当局并未完全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在银行资本管理等相关法律中对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等进行定义的论述相符合。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当银行损失发生时,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应当首先(First)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瑞信事件发生后,欧洲银行监管局、新加坡金管局、香港金管局等部分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都第一时间指出银行进入处置(Resolution)阶段后应当首先由股权吸收损失,直到股权清零之后,监管机构才会动用各类资本工具吸收银行的损失,这也与FSB和BIS所规定的国际通行监管原则一致。

从我国的法律和监管规定来看,无论是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在《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都参照了处置流程中国际通行的损失吸收顺序。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变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而在破产清算程序时,核心一级资本的“受偿顺序排在最后”。《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同时指出,在实施银行的金融风险处置,进行股权、债权减记时,“应当按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实施”。

1.2 紧急事件发生后资本工具的吸收损失顺序

所谓紧急事件发生即为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约定阈值之下的情况,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在会计上被分类为负债(Liability)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必须(Must)设置紧急事件下资本工具本金损失吸收机制(Principal Loss-absorption mechanism)。相关工具设置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是其被划分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重要先决条件,若其没有相关机制,则不能被银行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要求,损失吸收机制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其他提前设置的阈值时,该资本工具可以被转换为普通股。二是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或其他提前设置的阈值时,该资本工具将可以被减记。减记一旦发生应当至少对该资本工具产生三方面影响:减少清算时该资本工具可以获得的偿付金额;减少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资本工具持有者可以获得的支付金额;部分或全额减少资本工具持有者可以收到的分红或票息。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若资本工具要被认定为其他一级资本,则事先设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阈值应当高于或等于5.125%。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监管实践中,紧急事件发生一般并不认为银行到达不可生存点或进入处置状态,该阶段银行仍处于恢复(Recovery)的范畴之内。因而,监管部门和银行也不需要参照前文中处置(Resolution)过程中的“债权人不会更差”原则来设置偿付顺序。故而,由于紧急事件发生时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并未降至0,因此紧急事件给予了资本工具先于股权清零的可能性,但发生这一事件的前提条件是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低于事先确定值。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巴塞尔协议III》并未强制要求其他各类资本工具设置相应的紧急事件,但在各国的监管和实践实际中,一方面部分并未被计入债务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也设置了紧急事件,另一方面部分经济体也设置了相较5.125%更高的触发阈值。以瑞信为例,其所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也设置了紧急事件,不过其触发点设置为了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000%。而由于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可以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因此部分经济体将债务型资本工具被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紧急事件触发阈值设置的比5.125%更高。

综上所述,按照国际监管组织的一般规则,除了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情况外,资本工具出现减记的极端情况一般包括紧急事件和生存事件两种。紧急事件即为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阈值的情况,该类事件发生时,资本工具将有可能在股权尚未清零之前率先清零。生存事件即为监管部门认定该银行到达不可生存点,在不进行资本工具减记或政府支持的情况下,银行将难以生存。在此情况下,按照国际监管规则,股权应当率先吸收损失,在股权清零之后各类资本工具才开始吸收损失。
二、海外银行业风险所涉资本工具及相关条款

从海外银行业出险机构来看,主要涉及到的资本工具包括硅谷银行的优先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瑞士信贷的AT1(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票据(二级资本工具)。以下我们将逐个分析涉险银行相关资本工具及其主要条款。

2.1 硅谷银行优先股的条款

根据硅谷银行公司年报,截止2022年末,硅谷银行可以计入各级资本的资本工具,是5只总额共37亿美元的非累积优先股(Non-Cumulative Perpetual Preferred Stock)。硅谷银行在优先股招股说明书中,将5只优先股均视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并未在优先股招股书中对减记和转股条款,以及对应的触发事件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表示需要遵守美联储资本监管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将首先考察美联储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规定,进而再观察硅谷银行的具体设定。

从监管要求的受偿顺序来看,根据美联储发布的Q条例(12 CFR 217.20),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在银行被接管(Receivership)、破产(Insolvency)、清算(Liquidation)或出现类似情况时,其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持有人之后[4]

从监管要求的触发事件来看,美联储《商业银行检查手册》中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作了如下定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是在确保持续经营(Going-Concern)的基础上,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5]。换言之,在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况时,优先股可以在银行普通股权尚未清零之前,率先吸收损失,这与国内“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条款有所类似。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Q条例(12 CFR 217.10)中对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作了明确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资本充足率为8%。但是对于该采用何种方式吸收损失,以及对应的具体触发条款,监管规则、手册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原银监会国际部也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研究》一书中,对美国银行业优先股制度和发行案例做了梳理,明确指出:“目前美国基于法律型安排,银行业所发行的优先股均没有设置强制转股和本金损失吸收条款,将特定事件发生时的处置权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不过,美国优先股多设置了可赎回条款和在监管法规变更时的赎回条款。”[6]

从硅谷银行所发行的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来看,硅谷银行5只优先股将按比例分配,享有同样的优先级。整体来看,5只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均优于“次级股票”(即包含普通股在内的优先级低于优先股的股票),但低于美国政府的权益(即FDIC的行政管理费用)、存款和债权。

目前,FDIC等美国监管部门对硅谷银行的处置仍在进行中,优先股的最终残值目前尚未有最终的定论。

2.2 瑞信AT1的条款

此前,我们已在《为何股票价值不归零而AT1工具减记至0?——瑞银收购瑞信简评》[7]报告中对瑞信的各类资本工具情况进行了回顾和阐述。

瑞信所发行的AT1工具损失吸收方式均为减记,减记方式均为全额减记,减记的触发事件包括紧急事件(Contingency Event)和生存事件(Viability Event)两类:

1)紧急事件:指的是瑞信向资本工具持有人发出通知,明确其当期财务报表所计算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已经显著低于其约定阈值(根据不同资本工具,应为7.0%或5.125%),从而需要相应资本工具进行减记。瑞信针对不同资本工具,设置了差异化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触发阈值。还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负责瑞信的监管当局已事前明确了解瑞信将能够通过增资等方式恢复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且认同相应方案。那么瑞信将可以免于发出通知并触发紧急事件。

2)生存事件包括两种:一是负责瑞信的监管部门通知瑞信,由于提升瑞信资本充足率的一般性措施已不足或不可行,瑞士监管当局认为减记将能确保瑞信不会破产,或无法偿付其应付债务,或无法持续经营;因此监管当局决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条款,减记该资本工具,同时对其他资本工具进行转股或者减记。二是当能够提升瑞信资本充足率的一般性措施已不足或不可行,瑞信接受了来自于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不可撤销的超乎寻常支持,相关支持将能够使得瑞信从即将破产,或无法偿付其应付债务,或难以继续经营下去的危机中拯救。任意一种上述事件发生后,银行都将被认为达到不可生存点。

应当指出的是,瑞信在近年来所发行的AT1债券中,还增加了允许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先于股权率先清零AT1债券的权利。瑞信2022年发行的AT1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有权根据瑞士的银行相关法律,启动瑞信的重组刘冲(Restructuring Proceedings)。在此情况下,若瑞信的AT1债券尚未被减记,瑞士监管当局有权不按照任何偿付优先顺序(not be required to follow any order of priority),在瑞信股权吸收损失之前,将AT1债券进行全额或部分减记。”

2.3 瑞信二级资本票据的条款

瑞信所发行的二级资本票据(Tier 2 Notes)吸收损失方式亦为减记,触发事件也包括了紧急事件(Contingency Event)和生存事件(Viability Event)两类:

(1)紧急事件:当瑞信损失吸收顺序更靠前的相关资本工具被全额减记,且瑞信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低于5.0%之时。

(2)生存事件包括两种:一是负责瑞信监管的部门通知瑞信,由于提升瑞信资本充足率的一般性措施已不足或不可行,因此瑞信的累积部分资本工具(Progressive Component Capital Instruments)、缓冲资本工具(Buffer Capital Instruments)、一级资本工具(Tier 1 Instruments)和二级资本工具(Tier 2 Instruments)在不全额减记的情况下,将难以提升瑞信的资本充足率至可以确保其不破产、不违约的情况;二是当能够提升瑞信资本充足率的一般性措施已不足或不可行,瑞信接受了来自于公共部门不可撤销的超乎寻常支持,相关支持将能够使得瑞信从即将破产,或无法偿付其应付债务,或难以继续经营下去的危机中拯救。

三、国内资本工具及相关条款

国内商业银行所发行的资本工具包括4种,其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3种,即优先股、境外优先股(AT1)、永续债;二级资本工具1种,即二级资本债。上述3种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发行场所分别为境内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境内银行间市场。截止2023年1季度末,上述3种工具对应规模分别为8372亿,650亿,2万亿。二级资本工具为二级资本债,发行场所为境内银行间市场,截止2023年1季度末,规模为4.63万亿。

3.1 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资本工具,特别是在境内发行的资本工具主要遵循的监管规则包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

对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其受偿顺序、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的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从受偿顺序来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不过,作为其他一级资本的各类资本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从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来看,根据《指导意见》,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具体来看,“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负债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同时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其中,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给出的合格标准是最低标准。在满足最低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设定更高标准。举例而言,商业银行可以在持续经营触发事件中设定比5.125%更高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触发门槛。

对于包含减记条款的工具,根据《指导意见》,其减记条款的应当至少包括两点:

1.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2.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不同触发事件,对应的减记方式存在区别。持续经营触发事件被触发,允许部分减记至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即可。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必须全额减记。

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工具,根据《指导意见》,其转股条款的应当至少包括两点:

1.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2.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与减记条款类似,两种不同触发事件,对应的转股方式也存在区别,核心差异在于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必须全部转股。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在公共部门注资前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应事前获得必要的授权,确保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能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结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指导意见》,不难发现,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将可以在银行股权尚未清零的情况下率先吸收损失;而在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之后,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监管规定,则应当在银行股权清零之后,再由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

对于二级资本工具,其受偿顺序、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的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从受偿顺序来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指导意见》要求,二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具体要求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要求相同。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二级资本工具出现减记或转股事件时的相关要求与一级资本相类似,不过由于二级资本工具仅强制设置了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故而一旦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出现,二级资本工具将全额减记或转股,减记部分将不可恢复。

3.2 实务操作

这里我们针对不同的资本工具,从偿还顺序、触发事件、减记、转股条款方面进行观察。

对于优先股,其受偿顺序、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在条款中的设置主要为以下情况:

从受偿顺序来看,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位列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与监管要求完全一致。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包含其他一级资本事件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其中其他一级资本事件为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为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究其实质,上述其他一级资本事件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正是监管所定义的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更为一般地,我们观察是否所有优先股在其他一级资本事件中所设定的客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否有所差异。

通过梳理国内已发行的34支优先股相关条款,我们发现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触发点均为5.125%。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目前国内上市银行发行的优先股没有减记条款,只有转股条款。参考发行文件,转股条款具体表述为: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况下,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同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票面总金额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

对于境外优先股(AT1),其受偿顺序、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在条款中的设置主要为以下情况:

从受偿顺序来看,根据境外优先股(AT1)发行文件,受偿顺序具体要求如下:1)在所有债务(包括次级性债务)以及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分配顺序在境外优先股之前的资本工具的受偿顺序之后;2)所有境外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相同,并于具有同等清偿顺序的资本工具持有人的受偿顺序相同;3)在普通股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具有同等清偿顺序的资本工具”,发行文件中明确指的是境内优先股。因此,境内外优先股拥有同等受偿顺序。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包含其他一级资本事件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其中其他一级资本事件为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为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不难看出,AT1在触发事件方面与境内保持一致。通过梳理国内已发行的15支AT1相关条款,我们发现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触发点绝大多数为5.125%(工行2020年发行的AT1(4620.HK)没有说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该笔AT1只涉及了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与境内优先股一样,AT1没有减记条款,只有转股条款。参考发行文件,转股条款具体表述为:如果发生其他一级资本事件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应不可撤销地、强制性地转换为相应数量的H股。

对于永续债,其受偿顺序、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在条款中的设置主要为以下情况:

从受偿顺序来看,根据永续债发行文件,受偿顺序具体要求如下: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处于高于本期债券顺位的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持有的所有类别股份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永续债偿还顺序在发行人股东持有的所有类别股份之前,参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优先股的定义,即“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这里的所有类别股份也自然包括优先股。因此,当发行人同时发行优先股、境外优先股(AT1)和永续债时,永续债的偿还顺序在境内外优先股之前。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后,永续债由原来必须设定“双触发”事件(即同时设置“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调整为仅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具体设定与前述境内外优先股一致。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与境内外优先股仅包含转股条款不同,永续债的吸收损失方式更为多样化,既包含转股条款,还包括减记条款。

参考发行文件,永续债减记条款表述为: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券的本金进行部分或全部减记。某一期债券按照存续票面金额在设有同一触发事件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存续票面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减记。

永续债转股条款表述为: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期债券的本金进行部分或全部转为普通股。某一期债券按照存续票面金额在设有同一触发事件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存续票面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进行转股。

从发行说明书来看,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都允许对应的资本工具部分减记、部分转股。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也避免条款设置过于刚性。

对于二级资本债,其受偿顺序、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在条款中的设置主要为以下情况:

从受偿顺序来看,参考二级资本债发行文件,二级资本债受偿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二级资本债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具体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二级资本债目前仅包含减记条款。

参考发行文件,二级资本债减记条款表述为: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将本期债券的本金进行部分或全部减记。本期债券按照存续票面金额在设有同一触发事件的所有二级资本工具存续票面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减记。

从发行说明书来看,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也允许对应的资本工具采用部分减记。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也避免条款设置过于刚性。

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对国内资本工具的触发事件及吸收损失条款进行了如下总结。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国内资本工具主要包含两类:

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指的是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也称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目前客观阈值绝大多数都设定在5.125%。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监管机构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也称为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

资本工具包含情况来看,优先股、境外优先股同时包含持续经营触发事件与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仅包含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境内外优先股均不涉及减记,主要采用转股方式吸收损失。其中持续经营事件触发可部分转股,但无法生存事件触发须全部转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主要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无法生存事件触发可部分或全部减记(转股型永续债也可转股)。


四、国内资本工具及相关条款

结合前面对于国内资本工具及海外涉险资本工具条款的全面梳理,以下总结主要的异同点:

从受偿顺序来看,国内监管明确了在处置过程中(即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核心一级资本应首先承担损失且受偿顺序排在最后,而海外部分司法辖区(例如瑞士)未予以明确。甚至部分经济体监管部门允许在生存事件发生后的特定情况下,资本工具可以在股权清零之前率先清零。

从设置的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来看,中外商业银行资本工具设定的触发事件,主要包含持续经营和无法生存这两类事件,具体使用的名词或有差异,但不影响其实质。

对于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国内普遍采用的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且绝大多数参照监管最低标准5.125%。而海外还存在高于5.125%的更高标准。

国内目前仅优先股、境外优先股(AT1)等偏股型工具(以下简称偏股型工具)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偏债型工具(以下简称偏债型工具)则不包含。但海外即便在二级资本票据这类工具当中也包含了持续经营事件。

从减记和转股条款的具体要求来看,国内偏股型工具目前只可通过转股方式吸收损失,而偏债型工具以减记为主(转股型永续债数量极小)。而海外AT1通过减记方式吸收损失也较为常见。

国内偏股型工具在持续经营事件触发时,可部分或全部转股;在无法生存事件触发时须全部转股;偏债型工具在无法生存事件触发时,可部分或全部减记(转股型永续债亦可部分或全部转股)。而海外AT1设定吸收损失较为刚性,瑞信的案例中显示一旦触发即全额减记。

整体来看,国内资本工具偿还顺序明确,触发事件所采用的客观指标统一,吸收损失条款在符合监管要求下留出了弹性空间。

五、理解资本工具损失吸收的整体框架

从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来看,资本工具的核心要素在于触发事件、吸收损失顺序以及吸收损失方式。结合前述详尽的条款梳理和对比,参考已有文献,我们提出理解资本工具的统一框架。

观察一支资本工具,可分为以下4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触发事件,了解条款中包含了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具体种类。从国内实践来看,各类资本工具都应当具有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而仅有部分资本工具中必须具有持续经营触发事件。

第二步:从受偿顺序出发,明确该资本工具在不同触发事件发生时的损失吸收或受偿顺序。如下图所示,在境内当前的监管规则下,若发生持续经营事件,各类资本工具将按照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的顺序依次吸收损失,此后才继续由剩余的普通股吸收银行的损失;若发生无法生存事件,则将按照普通股、境内外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一般债权、存款人的顺序依次吸收损失。

第三步:若包含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可进一步了解设定的触发要素是什么?设置的触发水平是多少?通常的惯例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触发水平是5.125%;

第四步:在前3步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损失吸收机制如何?是通过转股还是通过减记?转股是全部转股还是部分或全部转股?减记是是全部减记还是部分或全部减记?


注:
[1]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86e52a3f0186ff8241f879a4
[2]料来源:欧洲银行监管局,SRB, EBA and ECB Banking Supervision statement on the announcement on 19 March 2023 by Swiss authorities, [EB/OL], 2023/3/20[2023/3/24],https://www.eba.europa.eu/srb-eba-and-ecb-banking-supervision-statement-announcement-19-march-2023-swiss-authorities。
[3]资料来源:香港金管局,金管局回应传媒查询,[EB/OL],2023/3/22[2023/3/24],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3/03/20230322-3/。
[4]资料来源:§ 217.20 Capital components and eligibility criteria for regulatory capital instruments.,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B/OL], 2023/4/12[2023/3/29],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2/chapter-II/subchapter-A/part-217/subpart-C/section-217.20
[5]资料来源:3000-Capital, Earnings, Liquidity, and 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美联储官网,[EB/OL],2023/4/12[2022/5],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publications/files/cbem-3000-202205.pdf
[6]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国际部,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银监会国际部,2015年。
[7]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86e52a3f0186ff8241f879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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