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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德国合作性银行体系考察

【金融行业】德国合作性银行体系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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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梓翔,孔祥,李艳明,鲁政委

合作性银行是合作性金融的最重要模式之一,该组织机构秉持合作制原则:会员即股东,无论股份大小均一人一票。德国是全世界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发源地,为此,本文梳理了德国合作性银行的历史发展、经营现状及其治理与监管。

当代德国合作性银行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基于股权、互助、业务形成的合作性银行网络。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主要包含三部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DZ集团)、7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以及各类协会和服务提供商。其中,DZ集团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清算、流动性支持、投资建议等服务;地方合作银行控股DZ集团。德国地方合作银行的会员一般来自于当地。会员须缴纳股金成为会员兼股东,且一般来说无论股份大小,人均投票权均等。DZ集团和7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等机构是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BVR)的成员。BVR负责在全国和国际上代表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并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政策游说、战略协调、教育培训、咨询、广告宣传、存款保险等服务。BVR同时还对DZ集团和地方合作银行实施部分监管职能。

在内部治理上,德国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三会”,即全体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来自于会员。其中,全体会员大会负责投票决定章程制定及修订、选举或解散董事会、批准审计报告、决定收购或与其他机构合并等事宜。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职责是代表会员利益对董事会提供咨询和监督。监事会负责任命和聘用董事会,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

在外部治理上,与许多欧洲其他国家合作性银行网络中的中央机构不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的监管职能较弱。其大部分监管职能由德国央行、联邦金融监管局、BVR、外部审计协会等机构执行。此外,DZ集团则受到欧洲央行、德国央行、联邦金融监管局、外部审计协会、BVR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DZ集团和德意志银行两大巨头的比较。DZ集团及地方合作银行的经营比德意志银行更为保守,体现在更低的证券投资、用于交易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以及更高的客户存款占总资产比重;同时前者的经营状况也好于后者,体现在更高的ROA,更低的成本收入比等。德意志银行综合金融服务参与多,投行和衍生品业务占比较大,而DZ集团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主,投行业务很少,衍生品业务占比较低。


一、德国合作性银行总体介绍


1.1 德国合作性银行发展史

德国是全世界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发源地,起源于19世纪中叶,随后其合作性模式传播至全球其他地区。长久以来,德国合作性银行仅仅面向农村和城郊会员开展涉农相关业务。合作性银行秉持会员兼股东无论股份大小均一人一票的传统。早期的德国合作性银行呈现出明显的封闭运行模式:限定会员来源和人数,会员权利不得转让或买卖,会员存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贷款对象也仅限于会员,同时收益不分红,且经营管理和运营主要依靠会员。根据张晓朴(2021)的研究,这种封闭运作模式带来的结果是与商业银行相比,合作银行规模偏小[1]

1970年代,由于德国城市化进程加深导致农村客户流失等因素,德国国会修法允许合作性银行放开展业范围。德国1974年修订《德国合作社法》,1975年出台《德国信用社法》,1976年修改《德国银行法》。这三部法律在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定位下,对德国合作银行的经营模式做出了放开经营范围、改变分红和融资模式、改变表决模式、改变法律性质等多方面调整,使其从封闭走向了开放。具体来说:(1)新的法律取消合作银行仅能向会员发放贷款的限制,允许向本地区的非会员和企业发放贷款,并允许德国各级合作性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此举使得德国部分合作性银行发展为网点遍布全国甚至海外的大型金融机构。(2)合作银行由不分红改成可分红,且分红的方式一般为存款、贷款业务越多的会员获得的分红也越多,此举提高了德国合作性银行对于会员的吸引力,更好地应对来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3)合作银行原则上在坚持“一人一票”的同时,采取允许少部分大股东会员票数多于一票的投票模式,但仍旧坚持会员控股而非大股东控股的股权模式,此举既维持了普通会员对合作银行的集体掌控,也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会员所持股份多少与投票权大小的关联性。

目前,德国合作性银行的运作模式与商业银行趋同,但德国合作性银行的客户以农村和小城镇为主,且以区域经营为主。此外,监管机构规定不同合作性银行确保彼此之间不形成竞争关系。

近30年德国合作性银行经过不断兼并,其机构数量已经大幅下降,平均资产规模明显增大。从1991-2019年,合作性银行机构数量的降幅高达四分之三。2019年底,德国合作性银行的平均资产规模已达到2000年年底的5倍。

1.2 德国合作性银行表现

风险视角:近50年,德国合作性银行的表现优于德国其他类型的银行。德国合作性银行行业整体自1934年以来没有一家旗下银行倒闭,自1970年代以来没有一年出现过亏损,也没有一家合作性银行申请过政府救助,而同时期德国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类别银行以及整体银行业在不同年份均出现过亏损甚至接受政府救助[2]。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德国合作性银行表现也好于其他类型银行。德国合作性银行相关表现与Mäkinen(2015)等学者研究所发现的欧洲合作性银行比商业银行表现更好的结果一致,背后原因可能是合作性组织的自下而上机制、熟人文化、地方经营、不以短期盈利最大化而以会员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模式,以及完善的多层级互助合作体系降低了其经营风险,降低了其过度扩张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性[3]

盈利视角: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德国合作性银行利润持续高于商业银行。即便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德国合作性银行平均也处于盈利状态,而商业银行则出现较大亏损。

与非合作性银行相比,德国合作性银行贷款和存款占总资产比重更高,其用于交易的资产更低,而且净息差更高。

德国合作性银行表现较其他类型银行更好,但是由于其几乎不参与投行等复杂融资业务,参与衍生品类业务较少,且由于需要维持其会员控制模式几乎不在股票市场上市,其规模增长有天花板。

1.3 德国合作性银行的治理、风险防范与监管

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

德国合作性银行不是孤立的主体,而是基于股权、互助、业务形成的合作性银行网络。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5]主要包含三部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DZ集团)、7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以及各类协会和服务提供商。其中,中央合作银行主要由地方合作银行控股。中央合作银行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清算、流动性支持、投资建议等服务。中央合作银行集团其他机构还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其他服务如IT培训等。

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

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BVR)负责在全国和国际上代表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并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政策游说、战略协调、教育培训、咨询、广告宣传、存款保险等服务[6]。德国地方合作银行以及中央合作银行均为BVR成员。BVR对网络内机构实施部分监管职能,可为网络内合作银行制定大纲,并可对协会内部成员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风险。BVR设立董事会、会员大会、协会理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管理。其中,会员大会来自协会内成员,如地方合作银行,一年召开一次大会,投票决定管理层等人事任命;管理层由会员大会选出,负责对董事会提出银行运营建议并监督董事会以及保险基金的运作;董事会由管理层任命,负责日常运营并对外代表BVR;协会理事会由50名成员组成,其中12名来自管理层,其余由会员大会选出,负责BVR的战略制定。

存款保险机制

德国合作性银行除了内部构建较为完善的风控体系,防范如流动性、市场、运营等风险,还建立了互助性的直接存款保险机制和特殊存款保险机制,确保了储户资产有所保障,维护了德国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相关保险机制由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7](BVR)负责管理。与一般的直接存款保险机制不同,特殊存款保险机制不仅仅保护储户的存款,还确保旗下合作性银行避免陷入财政困难的境地,可以被视作一种担保性质的机制。BVR设置了相关的担保基金,并依据合作性银行网络内机构的财务表现收取费用。信用评级越高的机构需要付的费用就越少,而信用评级越低的则需要付的费用越多。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绝大多数合作性银行表现稳定,然而合作性银行网络内少数银行如德国医生和药剂师合作性银行(Ärzte und Apothekerbank)也受到了严重冲击,并引发了存款保险机制的启动。该合作银行与德国一般地方合作型银行有所不同,并不进行区域性经营,而是针对医生和药剂师这两类职业的客户服务。

会员兼股东

根据Biasin(2016)[8]的研究,德国地方合作银行的会员一般来自于当地。会员须缴纳股金成为会员兼股东,且一般来说无论股份大小,人均投票权均等。部分地方合作银行允许少量人可以拥有更多投票权,但大体上德国合作性银行仍旧维持一人一票的模式。会员退出合作银行不得出售转让其股份,只能退还,并取回其初始股金和部分收益。地方合作银行运营拥有较大自主权,受到中央合作银行的约束较少。

“三会”的治理结构

根据Coelho等人(2019)的研究,德国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三会[9]”,即全体会员[10]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来自于会员。其中,全体会员大会负责投票决定章程制定及修订、选举或解散董事会、批准审计报告、决定收购或与其他机构合并等事宜。议事规则通常为一人一票,大多数决定只需要满足简单多数,少数重要决定(如修改章程、罢免监事会成员等)则需要达到3/4多数。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职责是代表会员利益对董事会提供咨询和监督。所有的监事会成员均不能是董事会成员,对于员工数超过500人但不多于2000人的合作金融机构,1/3监事会成员须是员工代表;员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1/2监事会成员须是员工代表。监事会负责任命和聘用董事会。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与监事会协商制定。

多层的监管模式

与许多欧洲其他国家合作性银行网络中的中央机构不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的监管职能较弱。其大部分监管职能由德国央行、联邦金融监管局以及外部审计协会等机构执行。此外,大型合作性银行如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受到欧洲央行的监管,欧洲央行不定期对相关机构进行流动性、资本等检查并会进行压力测试[11]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所有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强制接受定期内部和外部审计,审计报告必须包括相关组织的资本、流动性、商业规划、盈利能力、组织架构和风险等内容。根据Coelho等人(2019)的研究[12]审计协会是德国合作金融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州政府赋予审计协会审计权,每家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加入审计协会,并由一家审计师事务所担任法定审计机构,且不得随意更换。对于审计结果,公共会计师协会将定期检查。德国合作金融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更换由审计协会监督下进行。审计协会还设有专门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人事建议的部门。

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DZ集团)介绍

2.1 DZ集团总体介绍

德国DZ集团成员包括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施威比豪尔(BSH,德国最大的住房互助协会)、联合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地方合作银行的中央机构、房地产、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消费金融等服务的各类公司。其中,德国中央合作银行94.7%的股权是由地方合作性银行所持有的,剩下的股份由其他合作性金融及法律实体所持有。

DZ集团遵循传统的合作原则:实施会员民主制,即会员不论股权多少,其投票权均等。2021年DZ集团共计投放了4307亿欧元的资产,其中传统信贷类业务占据78.3%。从具体资产投放对象来说,合作性银行网络内部机构(28.7%)和房地产(27.4%)是占比最大的两项。

中央合作银行(DZ)为地方合作银行和DZ集团内其他机构提供包括咨询、流动性支持、营销、风控、协调等各类服务,其监管职能较弱。此外,DZ自身还涉足对公、零售、资产管理、交易等业务,但监管要求DZ集团与其集团内的地方合作银行之间不得构成竞争关系。与地方合作银行相比,DZ的成本收入比更低,ROA更高,存款和贷款占总资产比重更低。

2.2 DZ集团的治理模式

DZ集团旗下每个机构大都设立“三会”的治理结构,即全体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除此之外,DZ集团还设立多个委员会协助管理。

2.3 DZ集团的风险防范

从具体风险管理来看,DZ集团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权益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商务风险、声誉风险、运营风险等风险。

此外,DZ集团设置了三道防线来防范风险。其职能分别为日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活动和内部审计。三道防线相关部门向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及各类委员会负责人汇报,后者再向监事会、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此外,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的直接存款和特殊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等方式协助包括DZ集团在内的网络成员防范风险。

2.4 德国DZ集团的监管模式

DZ集团的监管模式分为外部和内部。从外部来看,DZ集团受到欧洲央行的监管。欧洲央行制定的规则一般比其国家内部的规则更为严格,并会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DZ集团还受到德国国内央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受到国会制定的《银行法》《合作社法》《公司法》《金融集团监管法》等法案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的约束。此外,DZ集团还受到外部审计机构和BVR的监督,以及还受到债券投资人通过债券市场的监督。DZ集团旗下机构几乎不公开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因此DZ集团没法得到二级市场股权投资人的监督约束。从内部来看,DZ集团受到内部董事会、监事会、薪酬机制等的约束和监督。

三、DZ集团与德意志银行比较

我们比较了DZ集团和商业银行龙头德意志银行。本文并不刻意比较两个机构经营的优劣,更多基于业务模式差异即合作制与股份制差异比较其经营特征。从长周期情况看,DZ集团相对德意志银行表现出业务模式简单、产品服务集中、业绩波动小等特点。

德意志银行集团是德国最大的商业银行集团,而DZ集团则是德国最大的合作性银行集团。长期以来,DZ集团及地方合作银行的经营比德意志银行更为保守,体现在更低的证券投资、用于交易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以及更高的客户存款占总资产比重。此外,德意志银行投行业务占比较大,2022年投行业务的净收入占总净收入的36.7%,而DZ集团几乎不存在投行业务。从2014年至2017年,DZ集团的经营状况好于德意志银行集团,体现在更高的ROA,更低的成本收入比等。

从2018年开始,德意志银行在新的CEO带领下开始了重组:降低了投行业务比重,对管理层进行大规模改组,并提高风控水平。受到改革影响,德意志银行近年来利润节节攀升,从2020年开始ROA反超DZ集团。2022年德意志银行净利润高达50亿欧元,是15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DZ集团的衍生品业务低于德意志银行,同时德意志银行海外业务较多,且近10年频频发生问题,显示其海外业务治理出现问题,而DZ集团的国际业务较少,因此几乎不存在海外风险。

公司治理方面,德意志银行与DZ集团均设立监事会、董事会。DZ集团设置会员大会,而德意志银行设置股东大会。DZ集团的股东兼会员无论股份多少人均一票,而德意志银行的股东则根据股份多少获得投票权选举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监管方面,DZ集团和德意志银行都受到欧洲央行的监管,并受到《巴塞尔协议III》的约束。德意志银行是全球系统重要银行,而DZ集团并非全球系统重要银行。此外,德意志银行和DZ集团都受到德国央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但是DZ集团还受到合作性银行网络内审计协会和BVR的监管;双方均受到德国《银行法》《公司法》《金融集团法》的约束,DZ集团还受到《合作社法》的约束。在市场投资人监督方面,双方均发放债券因此均受到债券投资人的监督,但是德意志银行公开发行股票,而DZ集团则较少发行股票,因此德意志银行还额外受到股票投资人的市场监督。

存款保险方面,DZ集团及地方合作银行几乎所有存款都被保险覆盖,而德意志银行零售存款约八成的存款被保险覆盖。DZ集团受到合作性银行网络的直接和特殊存款保险机制的保护。

词汇表
BVR:德国国家合作性银行协会(全称为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负责在全国和国际上代表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并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政策游说、战略协调、教育培训、咨询、广告宣传、存款保险等服务。德国地方合作银行以及中央合作银行均为BVR成员。
DZ集团:全称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简称DZ集团),隶属于德国合作性银行网络,由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及其他机构组成。

参考文献
1. Mäkinen & Jones, 2015. “Comparative efficiency between cooperative, savings and commercial banks in Europe using the frontier approach”,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86, 401–420。
2. F. Poli, 2019. 《Co-operative Banking Networks in Europe》, Palgrave Macmillan Studies in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3. 张晓朴、朱鸿鸣等,金融的谜题——德国金融体系比较研究,中信出版社,2021年,270-271。
4. Coelho, Mazzillo, Sovoronos, Yu, 2019.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operatives,”FSI Insights 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No. 15,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5. 欧洲议会官网,[EB/OL], [2023/04/13], Jakob de Haan, Institutional Protection Schemes in German Banking,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IDAN/2022/699528/IPOL_IDA(2022)699528_EN.pdf。
6. Massimo Biasin, 2016. “The German Cooperative Banks. An Economic Overview,” 《Credit Cooperative Institutions in European Countries》, Springer。

注:
[1]张晓朴、朱鸿鸣等,金融的谜题——德国金融体系比较研究,中信出版社,2021年,267-286。
[2] 张晓朴、朱鸿鸣等,金融的谜题——德国金融体系比较研究,中信出版社,2021年,270-271。
[3]资料来源:Mäkinen, M., & Jones, D, 2015. “Comparative efficiency between cooperative, savings and commercial banks in Europe using the frontier approach”,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86, 401–420。
[4]包括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
[5]全名叫大众银行-雷发森银行合作金融网络(Volksbanken Raiffeisenbanken cooperative financial network)。
[6]欧洲议会官网,Jakob DE HAAN, Institutional Protection Schemes in German Banking,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IDAN/2022/699528/IPOL_IDA(2022)699528_EN.pdf。
[7]部分文献译作“全国信用社合作联盟”。
[8] Massimo Biasin, 2016. “The German Cooperative Banks. An Economic Overview,” Credit Cooperative Institutions in European Countries, Springer。
[9]有部分国内文献将“董事会”(Board of managing directors)翻译成“管理层”,并将相关治理模式归纳成“两会一层”。
[10]部分文献也翻译成“社员”。
[11]部分德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中央机构拥有一定的监管权限,但是德国合作性银行体系的中央机构监管职能较许多其他欧洲国家如芬兰、葡萄牙、荷兰等的合作性银行网络较弱。
[12]Coelho, Mazzillo, Sovoronos, Yu, 2019.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operatives,” FSI Insights 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No. 15,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13]与许多欧洲合作性银行集团不同,德国的DZ集团不包括地方合作银行。
[14]包括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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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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