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 | 疫情下律师业务的增与减
作者 | 江锋涛、陆雅 恒都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经济活动、公共空间和人们的生活不可避免地被影响,乃至被重塑。有的行业正面临着疫情下的艰难考验,有的行业却意外地出现增长。
对于律师们来说,洞察和把握疫情下的经济形势、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是度过疫情难关的关键所在。
● 疫情背景下,各行业的走向如何?
● 律师业务出现了哪些下滑?又有哪些增长?
● 律师们应如何应对疫情下的“危”与“机”?
疫情对各行业的影响
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各行业都因其业务开展模式的差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这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主要包括:会展行业,旅游行业,酒店餐饮业,文化、文体相关的娱乐、体育、演出、电影、赛事、晚会诸行业,运输行业,外贸相关的零售行业及房地产行业等多个领域。
仅从股票市场这一单一角度切入,便可以看出,疫情期间涨幅最大的为医疗消费、生物、食品饮料等板块,其余板块的股票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其中跌幅最大的是服务、消费行业板块。
本次上海疫情,由于疫情传播速度极快、波及范围极广,导致全市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民生保障服务场所均被迫关闭;棋牌室、游泳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娱乐休闲场所和文化活动场所也已关闭。由于上海疫情情势仍不明朗,这些场所、行业的复工复商进程仍被搁置。而从全国范围内,疫情更是影响和波及到若干领域和行业。
1、影视娱乐行业、餐饮娱乐业
随着疫情升级,院线上线的影片也因为观影人数少而被撤下,即使是春节档的电影票房也并不景气。不少连锁餐饮企业在今年以来营业收入出现了断崖式下滑。
疫情发展至今,海底捞已有550多家门店倒闭,营收损失和人力成本预计超过7亿元;KTV去年春节整体营收接近7亿元,但2022年几乎全部为零。
2、交通运输业
疫情对交通运输业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极具冲击的,近三年来春运时期的全国旅客发送量呈现出断崖式下跌的结果。而快递行业方面,由于部分封城管控,大批货物囤积或退回,造成运输业的“寒冬”,疫情将给今年一季度乃至上半年的交通运输行业带来巨大压力。
3、劳动密集型制造业
因疫情原因,员工被封控隔离在家,无法外出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停工时间不得不延长,进而影响季度的产量和销量,从而对全年的产量和销量造成影响。不仅如此,由于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角色,如果疫情持续时间较长,国内制造业将停滞不前,这也将影响国际相关产业链中下游的采购需求和上游企业的产品供应。
4、房地产行业
为了控制疫情蔓延,全国大部分城市的售楼处已经关闭,部分城市甚至直接关闭了网签系统。一般销售交房周期都普遍延长了1-2年,原来2年交房的合同约定普遍为3-4年。此外,建筑工地基本停工,土地拍卖暂停,很多房产中介倒闭。
据统计,自2020年1月底以来,大部分开发商的营业额较往年春节期间暴跌95%,春节前后一周的楼盘销售数据基本接近于零。
疫情对房地产行业所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影响,按照房地产开发资金中土地购置费、建安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等组成结构来推算,因土地交易、新开工项目中止及在建项目延迟开工等因素,将极大程度影响房地产投资额;
二是对房地产销售的影响,受疫情影响,全国多个城市针对房地产市场下发了“暂停经营”的通知,明令禁止售楼处、中介门店继续营业,对此采取的线上销售也只是临时应急手段,无法从根源解决问题;
三是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销售回款(包括个人按揭贷款和定金及预收款)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所占比例较大,疫情导致房产销售额下降,进而会导致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
疫情冲击全球经济,中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对中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引起充分警惕。
外需停滞,全球供应链被打断,部分企业复工不复产,经济失速的风险增加。目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功能良好,风险隐患较低。在经历去杠杆之后,A股市场潜在风险大大降低,表现为市场杠杆资金减少、股票质押比例下降以及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整体下行。
从债券市场看,中国债券市场存量余额超过100万亿,占GDP的比重约为97%,较发达国家更为稳健。为降低国际资本市场负面溢出效应,一方面应加强监测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外资流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以及税收支持,尤其与外贸紧密相关的行业,避免实体经济严重下滑。
6、对外贸易板块
在对外贸易板块,短期内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从出口结构上看,工业品为中国主要出口产品,由于交通、物流、仓储等配套行业的检验检疫工作逐渐严格,劳动力也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岗生产等因素,短期内出口企业的生产效率将会降低,进而增加了交易成本与风险。所幸负面影响只是阶段性和暂时性的。
从需求端看,外需总体稳定,全球经济出现触底回升态势;从供给端看,国内生产也逐步恢复。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和部门也积极为复工复产出台措施予以支持。
7、城投平台板块
在城投平台板块,疫情对于城投公司政策定位、资金需求的影响不大。国家加大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等行业的投资,均不影响城投公司政策预期。但中小型制造企业与服务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疫情对于城投公司还款意愿及能力也有一定短期冲击,即将到期的部分政信项目存在受到影响的可能性,有无法及时兑付的风险。疫情较重的地区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其收入下降,影响区域还款能力。其中最为显著的是房地产销售与投资所受到极为严重的冲击,地方政府的基金性收入将会遭到极大的影响。
(二)积极影响
一分为二地看,疫情也给部分行业带来了若干机遇。
1、医疗和保健用品及药品行业
对疫情的应对,暴露出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防护用品的短缺。为解决“口罩荒”等问题,国家发改委表示,只要达标,企业无需担心疫情后产能过剩,过剩产能将由政府收储,医疗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行业将从中获益。
此外,随着医学专家对新冠肺炎治疗方法的探索,各种中西药物的临床试验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的完善,医药行业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电子商务、在线娱乐、在线教育行业
因疫情管控导致足不出户,无意中推动了网上购物和网上订购的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第一季度,网上零售额达到2.24万亿元。
在疫情背景下,新增需求使得2020年一季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上升至30%,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将攀升至30%。除了网购,疫情引发、带动了一系列线上娱乐行业的发展,如各种影音、直播、网络游戏等。
3、远程办公相关行业
由于这场疫情对工作的限制,远程办公正在加速成为一种新型工作模式,在某些领域可能会常态化。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多人协作平台、数字业务或金融系统等远程工作工具相关行业可能会迎来新发展。
4、保险业
疫情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生命健康的关注,以及对突发疾病保障的意识,有助于刺激对寿险和健康险的需求,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疫情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可以发现在这些涉及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新闻案例中,从所涉案由来看,包括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4类,其中刑事类占比最多,其次为民商事类,执行、行政类案件较少。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疫情防控犯罪类的有244例,占比69.32%;其次是合同纠纷类案例有39例,占比11.08%;执行类、破产纠纷类分别有30例、13例,占比依次为8.52%、3.69%;其他类、劳动争议类、行政纠纷类数量为26例。[1]
(一)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方面,大部分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大部分案由系合同违约。
在疫情影响下,涉诉讼业务中,租赁合同纠纷、采购合同纠纷、销售合同纠纷的数量呈上涨趋势;非诉讼类业务中,由于整体经济形势困难,导致抗风险能力低的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存在破产风险,此情形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成本将会削减,企业破产清算类业务将会有所上涨。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用了较为灵活的方式,通过明确司法原则引导潜在纠纷的非诉化解,民商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的案件数量达67%。
值得关注的是,鉴于疫情的持续蔓延,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为了防止病例境外输入,各个国家的都出台了港口防疫的相关政策,无论是对境外抵达的船员还是本港的工作人员,都需按照规定进行防疫检测,这在一定程度上便造成港口的作业效率出现下降。
另一个原因是,不少国家的港口工作人员出现大面积确诊病例,港口员工被迫停工,造成港口劳动力缺失。在这些问题中,仓库、码头转租的租金减免,船员因疫情防控措施被隔离所支出的额外费用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劳动法案件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因新冠肺炎治疗期、强制隔离期而产生的工资薪酬问题,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发放工资问题,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等等。
(二)执行案件
在执行案件方面,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如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法院提出依法慎用或调整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对于已经执结的一批涉疫情案件中,法院通过解除保全、解冻账户、解除限高措施等临时变更方式,许可被执行人恢复生产防疫急需的物资。
此外,对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促成复工复产。
(三)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涉及的案由包括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在网络上传播不实信息,导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数量最多;其次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此外,还出现了若干违反伪造证件、违反疫情隔离规定进而影响对于疫情管控的犯罪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制造、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此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诈骗罪、袭警罪、招摇撞骗罪也有不少案例。
(四)行政处罚案件
在行政处罚案件方面,因传播不实信息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尤多,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行为多采取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伪造疫情通行证明文件、寻衅滋事的案件也多有发生。此外,鉴于疫情隔离,食品零售商出售食品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物价的行为呈多发性,多受到责令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需关注的是,为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维护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需加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造假劣医疗器械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集体诉讼案件
随着疫情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的不断蔓延与渗透,集体诉讼这一较为复杂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加。
争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人事,因减产运营、要求雇员休假等措施导致工资和奖金缓发、少发所引发的索赔,因公司未能就工作场所提供健康与安全保障等所引发的索赔以及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索赔;
二是消费者保护,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相关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的集体诉讼,以及旅游出行和娱乐活动相关的集体诉讼;
三是投资争议,在并购交易中相关公司能否向市场做出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寻求撤回资金等问题招致集体诉讼的发生。
(六)仲裁、调解案件
北京仲裁委2021年度,受理案件数量7737件,同比增长37.74%;发生标的额1042.26亿元,同比增长10.87%;受理案件所涉标的额1010.11亿元,同比增长11.02%;受理案件平均标的额1305.56万元,同比下降19.4%。仲裁结案7216件,其中4434件裁决,占比61.45%,同比增长39.08%;1161件调解,占比16.09%,同比增长41.41%;1621件撤案,占比22.46%,同比增长28.14%。北京仲裁委调解中心受理案件数量10件,投资金融案件6件、建设工程案件4件。其中,受案标的额44.07亿元,6件达成调解。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新受理1752件仲裁案件,同比增加132件,增幅为8.14%;争议金额总计406.29亿元,同比增加41.94亿元,增幅为11.51亿元;争议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58件,个案平均争议金额超过2300万元。全年审结案件1473件,同比增加101件,增幅为7.36%;以裁决方式结案1095件,其中含和解裁决193件;以撤案方式结案378件。
由此可见,仲裁、调解已成为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
疫情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影响[2]
(一)疫情对律师事务所的挑战
1、线上服务逐渐成为主要的业务沟通模式
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服务模式,以当事人与律师面对面为主,当事人前往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等方式是律师事务所承接案件的主要来源。
在疫情背景下,由于隔离封控的政策导致此类服务模式难以有效开展,通过互联网的在线交流、沟通逐渐成为主要模式。
2、当事人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的意愿和能力下降
律师事务所面向的当事人,其中相当部分系非大体量公司的普通客户。因疫情影响,许多中小型企业因停工停产而倒闭或无法及时复工,导致此类人群的收入明显降低。
在这种情形下,因无法支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而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比比皆是。律师事务所也因此承接案件受限。
3、律师法律服务受到一定限制
调解、公证、仲裁、公检法等部门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但是出于避免人群聚集、人群密切接触的考虑,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降低传播风险,譬如暂缓提交材料,限号进入立案大厅,无必要不予律师会见,限号阅卷等。审判机关多开启网上立案、开庭、调解与执行工作,线下的司法活动因疫情基本暂停。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办理具体案件的效率,延长了办案周期,也导致了当事人对于律师以及相关工作和质疑和不信任。
4、固定成本压力加大
法律服务作为轻资产、智识性行业,成本支出主要是房租和人员工资。律师事务所多分布在交通便利、商业聚集的热门地段,房租成本较高。
尤其是以公司制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其薪酬结构以年薪制为主,律师团队中相当一部分是类似于咨询服务型公司的高薪律师,人工成本非常高。在业务与收入大幅减少时,固定成本的压力相对不断加大。
(二)疫情中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机遇
形势的变化和新情况的发生通常伴随着新问题、新机遇的出现,或者不同性质问题的增减变化。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企业破产清算类业务、劳动者工资薪酬纠纷类业务、刑事类业务、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导致的行政处罚类业务、集体诉讼类业务的数量呈上升和增多趋势。
律师事务所应该找准自身社会组织的独特定位、用好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将目光聚焦在此类业务上,关注高发案件,通过积极参与相关案件的代理、辩护和非诉讼案件,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发挥好律师这支法治队伍的重要作用。
在法院审理案件受疫情影响无法保证高效完成诉讼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积极参与仲裁、调解案件的处理,以适应特殊时期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
江锋涛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陆雅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注释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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