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11期|中国首次承认英国法院商事判决
作者| 吉泽钧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
林学高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
徐青岚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葛雯瑞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J.S.D.
编辑| Morry Mu 纽约大学本科
Caramel 西北 LL.M.
01 新闻概述
2022年3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确认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承认和执行。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在承认中国和英国法院之间的司法互惠的基础上,裁定英国的商事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为Spar Shipping AS v Grand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Group) Co, Ltd,起因为船东终止了三份长期租船合同,理由是租船人一再不按租船合同的要求预付租金。船东首先根据三份租船合同对租船人提起仲裁。由于租船人进入清算,仲裁程序被暂停。因此,船东根据三份履约担保对租船人的母公司提起诉讼。Popplewell J.法官认为支付租金不是合同条件条款(condition),但是承租人已经背离了租船合同,船东有权就租约未到期所遭受的交易损失获得约24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这一裁决被提起上诉,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预期不履行合同的根源在于承租人的行为,意图将租船合同转变为完全不同的合同,即从预付合同转变为后付款合同。因此,租船人的行为等于放弃租约,船东有权终止租约,并就交易损失(即在租船合同得以履行至合同期结束的情况下,船东本将赚取的租金金额)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收回相关款项,船东向上海海事法院(对租船人的母公司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承认和执行英国判决书的请求。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受理了该案件,直到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22年做出了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02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国际法中的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只在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因而,如果想让本国判决在外国执行或者发生效力,便需要当地法院的承认。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一经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便将获得与本国判决同等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在承认的基础上,对于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可以按照本国程序予以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涉及司法礼让,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两种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诉法解释》第544条则进一步明确,外国判决在获得承认的基础上方可执行,且当事人若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则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应满足:(1)该外国与中国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2)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外国法院有管辖权;(4)外国法院审判程序公正;(5)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如果该案件为缺席判决,申请人还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尽管2019年7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且中国已经对公约文本进行了签署确认,然而该公约在中国尚未被正式批准生效,故而在条约层面所依据的依旧是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目前中国已经与39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已生效的有38项,其中34项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然而,上述39个国家大多都是与中国经贸关系不甚密切的发展中国家,无法涵盖实践需要。
双边条约缺失的情况下,互惠原则是我国承认外国判决的法律基础。互惠原则是指,本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必须以外国在同等条件下也承认本国法院判决为先决要件。
由于互惠原则的具体认定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下级法院在审查时基本都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1995年五味晃案的复函,采用严格的“事实互惠”标准。在这一标准下,法院将会考察中国与当事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的先例,有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反之则认为不存在。
除此之外,部分法院还会进行反向假设,即假设正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这份判决是中国法院作出的,在同等条件下,该判决是否会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上述标准令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困难重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该复函并无司法解释的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在该复函(以及采用同样观点的弗拉西案)中并未说明具体的理由,不能认为是确立了“事实互惠”。换言之,随着“一带一路”的开放和相关文件的签署,我国仍有可能逐步降低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
03 我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先例
目前,缺乏全球性的国内判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公约,中国仅与三十多个国家间签订包含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但也存在不少例中国判决被外国承认执行和中国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例,下面就选取几例略作介绍。
1. 中国与新加坡间的互相承认与执行
中国与新加坡间虽已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但并未将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列入其中。
在2014年的昆山捷安特公司与新加坡雅柯斯公司案中,原告基于双方买卖合同中被告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虽然中国与新加坡此前尚无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先例,但新加坡高等法院基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系终审判决且具有国际司法管辖权,承认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该案对日后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起到开创性的作用。
在此后的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高尔集团诉省纺集团案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该案件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确认执行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是我国首例基于确立互惠关系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例。法院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我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两国间存互惠关系。
2. 中美法院间的互相承认与执行
2017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中美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并按照互惠原则决定承认和执行某美国判决。该案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第一案,案由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携款潜逃,申请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起诉并于2015年获得胜诉判决,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按判决转让股权,申请人故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申请。
法院认定中美间存在互惠关系是基于美国联邦加州地区法院曾于2009年决定承认并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质量瑕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商事判决。在该案中,三联公司从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处购买直升机用于载客,但直升机在载客过程中坠毁并造成三名旅客死亡。三联公司诉至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后该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几经周折,其起诉终于在2001年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亦表明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被告赔偿的判决。2006年三联公司向美国加州中部联邦法院提出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法院拒绝执行后申请人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后又发回加州中部联邦法院重审,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审查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程序正当性与终局性、是否存在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后同意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上诉,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维持原判。美国法院承认了中国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这对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意义重大。
此外,2015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曾根据《伊利诺伊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承认和执行了中国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同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承认与执行了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5作出的商事判决,这也是上海市首例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美国民商事判决的案件。2017年,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还就Qinrong Qiu v. Hongying Zhang et al.一案承认了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分析上述几个案件,加之近日中国法院承认英国法院判决,不难发现,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上升的趋势。
04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vs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在跨境商事交易领域,仲裁与诉讼是争议解决两种最常见的途径,两种方式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被接纳程度。虽然由于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司法主权问题,通过诉讼得到的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被承认的情况仍然鲜见,但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已经较为丰富。
综上可以看出,在承认和执行力上,仲裁裁决因其中立性和自治性存在明显的优势。此次英国法院判决结果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意义,象征着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上逐渐开放的态度以及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心,这也一定程度上能为大家选择“诉讼”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案增加信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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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s://mp.weixin.qq.com/s/Yr0LGdbikw3kZ27SXtXR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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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3127
11.http://temp.pkulaw.cn:8117/qikan/1510060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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