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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一个受精卵比母亲重要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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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厚辰

《推翻罗诉韦德案》
 
对绝大多数女性而言,6月24日是令人失望的一天。虽然多少预期到罗伊案最终判决的到来,不过结果依然令人不解和愤怒。
 
2022年5月2日,美国新锐政治媒体《POLITICO》破天荒地披露了长达98页的最高法院判决书草拟初稿,明确地显示最高院有意推翻以宪法保护女性堕胎权利的罗伊案(又称罗诉韦德案),造成舆论哗然。
 
这也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有完整的判决书草案被泄露。泄露者或许寄希望于泄露判决书后的舆论压力,可以为这件几乎无可挽回的事件带来转机。
 
随后在5月22日,两家媒体和一家民调机构联合举行的民调显示,高达64%的民众反对推翻罗伊案。其中,88%的民主党支持者,59%的独立人士都支持女性保有堕胎权利,而在共和党支持者中,则仅有3成支持女性的合法堕胎权(63%反对堕胎权利)。反对者的主要构成即川普的支持者、较低学历者和75岁以上的老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小城市和乡村的受访对象中,女性也有高达7成反对推翻罗伊案。
 
在国内,该案件同样引起了舆论关注,因为堕胎议题影响了数量极其庞大的女性。在美国每年堕胎案例的数量在60-90万左右,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则是900多万。
 
6月24日,转机并未到来,最终的判决书维持结果,且与初稿相比修改部分不多。人们将其解释为“保守主义政治回潮”,也有人将其理解为美国衰落的正式开始。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件事?不妨先从具体发生了什么开始。
 

1.
梳理:女性将面临何种具体的限制?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马上会发生什么,女性会面临何种限制?对于堕胎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最保守者,即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都不允许堕胎。他们恐怕是最极端的原教旨主义基督徒,其实他们不仅不支持堕胎,甚至连避孕措施都希望限制。因为在他们看来,一切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都是罪过。当然,在美国,即便是最保守的州,实际立法也不可能支持这样的措施。
 
其次是孕母生命例外派,即只有唯一的一种合法堕胎的条件,是怀孕会危及孕母生命的情况。这会是最保守的州采取的情况,也会对女性造成最大的限制。
 
《四月三周两天》
 
随后是非合理怀孕例外派。除了上述条件外,如果怀孕是因为性侵犯、乱伦等违背孕母意愿的行为,可以合法堕胎,除此外一切正常怀孕都不可堕胎。这是次严格的,但可以保障一部分极端情况下的女性权益。
 
随后是合法期限限制,即设定一个期限,例如15周,然后限制该期限后的堕胎权利。期限限制是比较主流的情况,也是堕胎权利争夺的焦点,因为实际上绝大多数女性作出堕胎的决定都在怀胎的前几个月,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可以自主选择,就确保了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
 
这里还有一个区别,即设置法律的保护期限,例如24周内可以自主堕胎。那么在24周之外,是否会设置限制和惩罚?如果法律设置保护期限,但在期限外也没有主动设置其他惩罚,对女性而言就更加宽松。如果在期限外设置禁令和惩罚,则期限就会更加刚性。
 
最后是无期限限制的堕胎权利,即怀孕后不论任何时期,都可以无条件堕胎的情况。这当然会带来争议,例如孕期9月,这时堕胎是否会被视作“杀死胎儿”呢?当然,这样做的州数量相对较小,因为最高院过去的判例中对女性堕胎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例如1992年的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保护的就是24周以内的堕胎权利。
 
《四月三周两天》
 
因此,堕胎权的争议,不是有无问题,而是“期限”问题,堕胎的自由范围,系于合法堕胎的期限设置。那么在最高院推翻罗伊案后,现在各州情况是什么样(各州立法情况和细节在变化中)?分别采取了上述何种限制呢
 
以下10个州是最保守的,它们没有设置合法堕胎期限,即除非危及孕母生命或完全违背孕母意愿的性行为,否则不予堕胎:阿拉巴马、阿肯色、路易斯安那、密苏里、肯塔基、南达科塔、田纳西、怀俄明、密西西比、犹他。其中肯塔基和密苏里州,甚至保守到,即便是经历强奸或乱伦行为的女性,也无法获得堕胎权利的地步。
 
其次,是一些设置了期限,并在之后对堕胎进行禁止的州。其中按照期限的时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期限为怀孕6周的,包括以下六个州:乔治亚、爱达荷、北达科他、俄克拉何马、南卡罗来纳、德克萨斯。6周的依据来自著名的“心跳法案”,下文会再作介绍。
 
其次限制期限为13-15周的,包括三个州:亚利桑那、佛罗里达和印第安纳。其中佛罗里达在期限后的禁令甚至不为强奸等行为设置例外,此处的13-15周的依据就来自1973年的罗伊案判决。
 
最后是限制期限为22-24周的,包括五个州:爱荷华、堪萨斯、北卡罗来纳、西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22-24周的依据来自1992年的凯西案判决。
 
以上共计24个州,几乎占到美国50个州数量的一半。毫无意外,以上各州是共和党全数控制参众两院甚至州长的红州。因此,剩下的几个红州情况也不容乐观。例如蒙大拿,州检察总长已经要求废除1999年的保护堕胎权利法案,俄亥俄更是几乎一定会成为无保护期限,最严格禁止堕胎的州之一。
 
《性自修室》
 
但也不是没有例外,全红州内布拉斯加在今年2月以31-15大比数否决了限制堕胎法案。共和党掌握参众两院的密歇根州面临一条1931年古老限制堕胎法律复活的危险,但民主党州长已经启动了对其的禁制令。全红州新罕布什尔和与密歇根状况类似的宾夕法尼亚,也没有进行对堕胎的限制。
 
其余各州则是民主党主要控制的,当然他们不会对堕胎进行限制,甚至像康乃狄格州,还额外立法保护外州人士在康乃狄格的堕胎权。
 
综合上述信息,有11个州的美国女性,面临极其严苛的堕胎限制环境,还有6个“心跳法案”州,情况也不容乐观。其余33个州,女性至少在怀孕后的3-6个月期限内,都享有堕胎的权利。
 
前述17个州的女性,可能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跨州进行堕胎手术,这对低收入女性群体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她们也许会因此转入无保障的地下堕胎机构,这将会对她们的健康形成巨大的风险。
 
除了周期外,堕胎还有很多细节的限制,例如是否限制堕胎只能在符合特殊资质的机构进行、决定堕胎后是否有24小时的“冷静期”、是否强制进行超声波检查等,这些都是1992年凯西案涉及的细节。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影响各州堕胎政策的“心跳法案”、“罗伊案”、“凯西案”等一系列的背景。
 
2.
美国堕胎权限制框架的逐渐形成
 
造成本次争议的判决是2018年,来自最保守的11个州中的密西西比州,杜博斯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其中杜博斯(Dobbs)为密西西比州的代表人,杰克逊妇女健康机构(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为密西西比的一家女性医疗机构。这家机构起诉该州于2018年颁布的女性15周以上堕胎限制法案违宪。
 
同年,联邦地区法院裁定州败诉,密西西比即上诉到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州将此案带至最高院,并最终于今年胜诉,产生了推翻罗伊案的判决。
 
这便是此次判决的缘起,而这只是风起云涌的红州限制女性堕胎权中的一个案件而已。俄克拉何马、德克萨斯等众多红州,一直在不懈地推出限制女性堕胎权的各种法案。这将我们带回到1973年,来看看这一切的开始。
 
《推翻罗诉韦德案》
 
著名的罗伊案(Roe v. Wade),其中罗伊(Roe)为简·罗伊(Jane Roe),是当时希望进行堕胎手术的一名女性的化名。而韦德(Wade),是保守州德克萨斯(简称德州)首府达拉斯政府的代表人。

在1973年,德州尚有除“医学理由”外的全面堕胎禁令,罗伊的律师代表她诉德州违宪,并在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胜诉,当时德州同样将此案带到最高院。结果,1973年以7-2的比数判决罗伊胜诉,并形成了宪法保护堕胎权的开始。
 
但这个判例有不小的瑕疵,判决依据援引美国宪法14修正案,14修正案的内容很简明:(略去关于公民定义部分)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限制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适用正当程序;也不否认在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人士将此修正案上述内容定义为三个部分:权利条款(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和平等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很明显,如果希望最根本地保护女性的堕胎权利,应该将堕胎与“自由”建立关联,即在权利条款中确保女性的堕胎自由。但是,这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即我们此前提到的,“怀胎九月还可以自由堕胎吗?”因此这个判决不得不援引正当程序条款,阐释女性堕胎权的保护来源于“隐私权”。
 
也就是说,女性选择是否要堕胎,是她的隐私,这仅仅关乎女性和她的医生,其他人无权知晓,既然无法知晓,也就说不上对其进行限制。
 

《推翻罗诉韦德案》
 

因此这个判例并不认为限制堕胎非法,而是州政府无权知晓一个女性是否选择了堕胎。这也符合美国最高院的行事逻辑,最高院很少进行一个直接的“价值判断”,更多时候是进行“程序判断”。因此在此案判决中,最高院设定了一个三周期划分,将其作为各州颁布堕胎限制的法律框架。

 

女性怀孕3个月(12周)内,各州无权制定任何限制;3-6个月(12-24周),各州可以以健康理由制定针对堕胎的限制;6个月(24周)以上,各州可以禁止堕胎。

 

因此,罗伊案并非是完全给予女性堕胎自由,而是在程序法内,保护了在12周左右时间框架内的堕胎自由。因此上述的亚利桑那、佛罗里达和印第安纳州制定的大约12-15周的堕胎禁令,其时间框架依据就来自罗伊案。

 

罗伊案判决后,女性获得了3个月时间的堕胎自主选择权利,而大部分女性堕胎,也发生在这个时间周期内。随后时间来到1992年,发生了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其中Planned Parenthood为美国著名争取堕胎权利的非盈利机构,而凯西(Casey)为时任宾夕法尼亚州州长,虽然他是民主党人,却在当时是民主党内的保守派,属于民主党内反堕胎运动的领袖。

 

1982年,宾夕法尼亚州颁布了堕胎法案,由于有罗伊案在先,宾州已经不可能颁布堕胎的禁止令,因而转向对堕胎的程序限制,包括需要“冷静期”、配偶的同意、未成年人堕胎需要监护人同意的限制条款。这其中的很多限制,尤其是“冷静期”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在本次最高院判决后,被很多州继承。

 

罗伊案是一个针对堕胎根本限制的案件,而凯西案则是对堕胎程序限制的案件。此案最终再次走入最高院,并在1992年以Planned Parenthood胜诉作为结束。这次最高院并没有创造新的判例,而是援引并加强罗伊案作为其判决依据。

 

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首先是确定孕妇在堕胎过程中不应该承担“不当负担(the undue burden standard)”,例如冷静期,尤其是配偶的同意。很多女性堕胎正是来源于婚内强奸或家庭暴力,获取配偶同意几乎不可能,因而这些条件都是对女性的“额外负担”,必须予以解除。这确保了各州不得为女性堕胎施加程序负担的重要先例。

 

《推翻罗诉韦德案》

 

第二点则是对罗伊案中的三周期划分进行了调整。罗伊案中规定,各州对女性进行堕胎限制的起点是12周。在凯西案中,最高院依据新的医学发现,即早产儿最早的体外存活周期为24周的事实,认为24周是胎儿“独立存活(viability of the fetus)”的时间标准,因此认为涉及“堕胎与杀生”的争议时间应始于24周。

 

此案后24周的存活标准,也成为堕胎自由的法理依据,上述爱荷华、堪萨斯、北卡罗来纳、西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五州的时间框架依据,就来源于凯西案。

 

但这个标准确实为“胎儿存活”引入了争议。为何以“早产儿独立存活”作为依据呢?很多保守州据此,希望发明新的“生命”依据,此即前文提及的“心跳法案”。这个依据来源于孕期6周,可以见到初始发育的“胎心”,并检测到心脏跳动,他们以心脏成形作为依据,认为胎儿在6周已经拥有“生命”,在此后堕胎即有“杀生”的争议。

 

将限制时间从24周大大提前至6周,上述乔治亚、爱达荷、北达科他、俄克拉何马、南卡罗来纳、德克萨斯六州的限制依据即来源于此。

 

而本次最高院推翻了罗伊案,也就连带推翻了与其关联的凯西案,那么上述时间框架就都失去了宪法依据,接下来的争斗,就在各州进行了。

 

3.

最高院的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最高院与保守主义者,并非带着对女性的敌意,作出此种决定。只是在他们看来,有比女性堕胎自主权,更高或更重要的价值。

 

共和党人历来是“州自治主义者”,不同于民主党人希望有更高权力——“联邦”——的存在,他们反对罗伊案,就像他们反对奥巴马医保法案一样——凡是联邦强加的,就是坏的,凡是各州可以自主决定的,就是好的。

 

当然,他们也重视价值观上的保守主义,因此有最严格的11个州(如果加上俄亥俄为12个州),与践行心跳法案的6个州,对女性堕胎权利进行严苛的限制。

 

但也有相对温和的8个州,依然遵循罗伊案和凯西案的时间框架进行限制,彰显着他们的某种“妥协”,也有另外4个红州延续过去先例,不认为有对堕胎进行限制的必要。

 

请注意,此处列举这个多样性,并不是要说明该判决的合理性,而是想说明,在这件事上,支持判决者不仅仅在考虑是否应该限制女性堕胎权。因此,才会出现支持判决,但依然不对女性堕胎进行限制的共和党州。

 

这种保守判决确实在价值观上很不“进步”,但里面有几个值得我们思考的点。

 

《推翻罗诉韦德案》

 

判决书提出了几个事实,在罗伊案前的1969年,有30个州对堕胎保持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在罗伊案判决前的1972年,其中的10个州的堕胎限制已经开始松动。

 

在最高院看来,女性堕胎权的争取应是一个完整的“政治过程”,而1972年判决打断了这个政治过程,看上去像是对这个问题“一锤定音”,却中止了各州应该进行的讨论、游说、妥协。

 

换言之,如果没有1972年判决,那么即便在最深红的路易斯安那州,也应该结合州的情况达成女性保护的方案和妥协,1972判决非但没有促成这个情况,反而打断了该政治进程。

 

因而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认为,在堕胎问题上应该有多样的渐进式光谱,但1972年的判决却将立场简化为了支持堕胎的人和反对堕胎的两种极端,判例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人们的争执和分化。

 

在我看来,女性至少应该获得24周内无条件堕胎的权利,24周以外,因为经济、性侵、家暴等情况,也应该获得堕胎权利。所以我并不认同最高院的判决。

 

但是,我也认为上述部分所传递的价值值得进一步思考,即“社会规则”的产生,是一个渐进、妥协、各方参与的过程。

 

诉求某种立法惩处方式,一锤定音解决问题的期待,看上去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像是一种“作弊”,该完成的“社会功课”没有完成,社会没有得到真正的共识,反而在极化的情况下加深了矛盾,这也许是一种进步的中止,而这一课终究要补回来。

 

社会进步是一个结果,因而可以依靠立法直接完成吗?还是我们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几乎没有可以跳过的沟通、共识和步骤?这点在此案中,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尾声.

 

如本文最开始所说,美国最高院推翻罗伊案意味着什么?

 

不是如很多网络新闻所言,意味着美国最高院立法禁止堕胎;也不是很多共和党支持者辩护的那样,最高院仅仅是将决定权交给了各州,因为最高院明明知道很多州已经立好了“自动生效法(trigger law)”,一旦罗伊案被推翻,就马上会有堕胎限制生效。而结果是,确实有17个州的女性将会面临严苛的堕胎限制。

 

不过这或许不是结局。按照玛丽斯特民调(Marist Poll),即便在最乡村的地区,依然有7成女性反对此次的判决,在选举政治下,这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基本盘。

 

我想这就是很多红州,也在最高院此前判决的15周或24周期限框架下实施限制的原因。因为他们也想在本州保守势力和女性间取得谁也不得罪的中间路线。

 

如最高院判决所言,现在战场重新移回了各州和社会。也是从这一步开始,推翻罗伊案和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已经没什么关系了。但愿我们也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场域吧。


*本文原名《美国最高院推翻罗伊案判决,这不是结束,而是再开始》,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看理想平台立场,欢迎提供不同意见的讨论。配图来源于《四月三周两天》《推翻罗诉韦德案》《性自修室》,封面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编辑:林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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