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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个判例并不认为限制堕胎非法,而是州政府无权知晓一个女性是否选择了堕胎。这也符合美国最高院的行事逻辑,最高院很少进行一个直接的“价值判断”,更多时候是进行“程序判断”。因此在此案判决中,最高院设定了一个三周期划分,将其作为各州颁布堕胎限制的法律框架。
女性怀孕3个月(12周)内,各州无权制定任何限制;3-6个月(12-24周),各州可以以健康理由制定针对堕胎的限制;6个月(24周)以上,各州可以禁止堕胎。
因此,罗伊案并非是完全给予女性堕胎自由,而是在程序法内,保护了在12周左右时间框架内的堕胎自由。因此上述的亚利桑那、佛罗里达和印第安纳州制定的大约12-15周的堕胎禁令,其时间框架依据就来自罗伊案。
罗伊案判决后,女性获得了3个月时间的堕胎自主选择权利,而大部分女性堕胎,也发生在这个时间周期内。随后时间来到1992年,发生了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其中Planned Parenthood为美国著名争取堕胎权利的非盈利机构,而凯西(Casey)为时任宾夕法尼亚州州长,虽然他是民主党人,却在当时是民主党内的保守派,属于民主党内反堕胎运动的领袖。
1982年,宾夕法尼亚州颁布了堕胎法案,由于有罗伊案在先,宾州已经不可能颁布堕胎的禁止令,因而转向对堕胎的程序限制,包括需要“冷静期”、配偶的同意、未成年人堕胎需要监护人同意的限制条款。这其中的很多限制,尤其是“冷静期”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在本次最高院判决后,被很多州继承。
罗伊案是一个针对堕胎根本限制的案件,而凯西案则是对堕胎程序限制的案件。此案最终再次走入最高院,并在1992年以Planned Parenthood胜诉作为结束。这次最高院并没有创造新的判例,而是援引并加强罗伊案作为其判决依据。
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首先是确定孕妇在堕胎过程中不应该承担“不当负担(the undue burden standard)”,例如冷静期,尤其是配偶的同意。很多女性堕胎正是来源于婚内强奸或家庭暴力,获取配偶同意几乎不可能,因而这些条件都是对女性的“额外负担”,必须予以解除。这确保了各州不得为女性堕胎施加程序负担的重要先例。
《推翻罗诉韦德案》
第二点则是对罗伊案中的三周期划分进行了调整。罗伊案中规定,各州对女性进行堕胎限制的起点是12周。在凯西案中,最高院依据新的医学发现,即早产儿最早的体外存活周期为24周的事实,认为24周是胎儿“独立存活(viability of the fetus)”的时间标准,因此认为涉及“堕胎与杀生”的争议时间应始于24周。
此案后24周的存活标准,也成为堕胎自由的法理依据,上述爱荷华、堪萨斯、北卡罗来纳、西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五州的时间框架依据,就来源于凯西案。
但这个标准确实为“胎儿存活”引入了争议。为何以“早产儿独立存活”作为依据呢?很多保守州据此,希望发明新的“生命”依据,此即前文提及的“心跳法案”。这个依据来源于孕期6周,可以见到初始发育的“胎心”,并检测到心脏跳动,他们以心脏成形作为依据,认为胎儿在6周已经拥有“生命”,在此后堕胎即有“杀生”的争议。
将限制时间从24周大大提前至6周,上述乔治亚、爱达荷、北达科他、俄克拉何马、南卡罗来纳、德克萨斯六州的限制依据即来源于此。
而本次最高院推翻了罗伊案,也就连带推翻了与其关联的凯西案,那么上述时间框架就都失去了宪法依据,接下来的争斗,就在各州进行了。
3.
最高院的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最高院与保守主义者,并非带着对女性的敌意,作出此种决定。只是在他们看来,有比女性堕胎自主权,更高或更重要的价值。
共和党人历来是“州自治主义者”,不同于民主党人希望有更高权力——“联邦”——的存在,他们反对罗伊案,就像他们反对奥巴马医保法案一样——凡是联邦强加的,就是坏的,凡是各州可以自主决定的,就是好的。
当然,他们也重视价值观上的保守主义,因此有最严格的11个州(如果加上俄亥俄为12个州),与践行心跳法案的6个州,对女性堕胎权利进行严苛的限制。
但也有相对温和的8个州,依然遵循罗伊案和凯西案的时间框架进行限制,彰显着他们的某种“妥协”,也有另外4个红州延续过去先例,不认为有对堕胎进行限制的必要。
请注意,此处列举这个多样性,并不是要说明该判决的合理性,而是想说明,在这件事上,支持判决者不仅仅在考虑是否应该限制女性堕胎权。因此,才会出现支持判决,但依然不对女性堕胎进行限制的共和党州。
这种保守判决确实在价值观上很不“进步”,但里面有几个值得我们思考的点。
《推翻罗诉韦德案》
判决书提出了几个事实,在罗伊案前的1969年,有30个州对堕胎保持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在罗伊案判决前的1972年,其中的10个州的堕胎限制已经开始松动。
在最高院看来,女性堕胎权的争取应是一个完整的“政治过程”,而1972年判决打断了这个政治过程,看上去像是对这个问题“一锤定音”,却中止了各州应该进行的讨论、游说、妥协。
换言之,如果没有1972年判决,那么即便在最深红的路易斯安那州,也应该结合州的情况达成女性保护的方案和妥协,1972判决非但没有促成这个情况,反而打断了该政治进程。
因而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认为,在堕胎问题上应该有多样的渐进式光谱,但1972年的判决却将立场简化为了支持堕胎的人和反对堕胎的两种极端,判例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人们的争执和分化。
在我看来,女性至少应该获得24周内无条件堕胎的权利,24周以外,因为经济、性侵、家暴等情况,也应该获得堕胎权利。所以我并不认同最高院的判决。
但是,我也认为上述部分所传递的价值值得进一步思考,即“社会规则”的产生,是一个渐进、妥协、各方参与的过程。
诉求某种立法惩处方式,一锤定音解决问题的期待,看上去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像是一种“作弊”,该完成的“社会功课”没有完成,社会没有得到真正的共识,反而在极化的情况下加深了矛盾,这也许是一种进步的中止,而这一课终究要补回来。
社会进步是一个结果,因而可以依靠立法直接完成吗?还是我们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几乎没有可以跳过的沟通、共识和步骤?这点在此案中,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尾声.
如本文最开始所说,美国最高院推翻罗伊案意味着什么?
不是如很多网络新闻所言,意味着美国最高院立法禁止堕胎;也不是很多共和党支持者辩护的那样,最高院仅仅是将决定权交给了各州,因为最高院明明知道很多州已经立好了“自动生效法(trigger law)”,一旦罗伊案被推翻,就马上会有堕胎限制生效。而结果是,确实有17个州的女性将会面临严苛的堕胎限制。
不过这或许不是结局。按照玛丽斯特民调(Marist Poll),即便在最乡村的地区,依然有7成女性反对此次的判决,在选举政治下,这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基本盘。
我想这就是很多红州,也在最高院此前判决的15周或24周期限框架下实施限制的原因。因为他们也想在本州保守势力和女性间取得谁也不得罪的中间路线。
如最高院判决所言,现在战场重新移回了各州和社会。也是从这一步开始,推翻罗伊案和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已经没什么关系了。但愿我们也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场域吧。
*本文原名《美国最高院推翻罗伊案判决,这不是结束,而是再开始》,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看理想平台立场,欢迎提供不同意见的讨论。配图来源于《四月三周两天》《推翻罗诉韦德案》《性自修室》,封面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编辑:林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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