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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首批CCER方法学出台,明确减排项目类型以及工作要求

【绿色金融】首批CCER方法学出台,明确减排项目类型以及工作要求

公众号新闻

作者:尹春哲,钱立华,鲁政委


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43号)。本次《通知》共发布了4项方法学,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以下简称《造林碳汇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以下简称《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以下简称《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以下简称《红树林营造方法学》)。

第一批方法学的正式发布是CCER重启后关键的第一步,明确了首批自愿减排项目类型,有助于自愿减排项目的筛选和开发工作逐步推进。同时,本次方法学的内容大幅更新,全面提升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为自愿减排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本次发布的4个方法学相比之前主要有几个方面的新特征:

一是增加合规要求与可持续发展要求,在适用条件部分特别强调了减排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二是简化额外性论证,其中《红树林营造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均免予论证,并给出了免予论证的理由;《造林碳汇方法学》分为免予论证和一般论证两种情况,有利于部分森林资源顺利开发为减排项目而获得收益。

三是准确描述项目边界和项目计入期,有利于确定项目纳入边界,同时项目计入期存在一定缩短情况。

四是监测方法在数据监测和取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参数的来源、监测点要求、监测仪表要求、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都分别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整体提升减排项目数据质量。

五是增加了“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内容,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必须完成的内容和可以参考的资料,以及不同情况的应对办法,避免了项目在审定与核查工作中间的不确定地带,有助于我国自愿减排机制朝着统一、透明、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六是引入新型技术应用,如在对乔木(或者竹子)造林项目中,可以采用机载激光雷达开展森林生物质碳储量的监测。

此外,《造林碳汇方法学》《红树林营造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中均有对各自项目类型的具体要求和内容修订。例如《造林碳汇方法学》提出,“鼓励项目减排量收益至少不低于90%返给具体实施了造林活动,并拥有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项目实施主体”。

随着首批CCER方法学出台,下一步主管机构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支持领域。同时,自愿减排市场需要开展能力建设,培养市场专业人才。此外,地区的主管机构和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管理与合作管理,避免陷入相关业务纠纷。


事件

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43号)[1](以下简称《通知》)。

点评

本次《通知》共发布了4项方法学,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以下简称《造林碳汇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以下简称《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以下简称《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以下简称《红树林营造方法学》)。第一批方法学的正式发布是CCER重启后关键的第一步,明确了首批自愿减排项目类型,有助于推进自愿减排项目的筛选和开发工作。同时,本次方法学的内容大幅更新,重点提升对数据监测、项目情况监测等内容的监测要求,同时增加“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及方法”章节。通过对相关内容和要求清晰、明确、详细的描述,全面提升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为自愿减排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CCER方法学重点内容解读

1.1 整体新特征

本次发布的4个方法学包括两个能源领域方法学和两个林业领域方法学。四个方法学覆盖了绿碳、蓝碳和可再生能源三个方向。

本次发布的4个方法学内容包括引言、适用条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项目边界、计入期和温室气体排放源、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及方法、方法学编制单位和附录等几部分内容。对比之前发布的方法学,在内容上有极大的更新,描述更加清晰完备,同时对数据的监测取值,以及项目的审定与核查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方法学具有以下新特征。

1.1.1 合规要求与可持续发展要求

本次的发布的4个方法学在适用条件部分均增加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的描述,特别强调减排项目的开展合法合规,符合行业发展要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特别要求对减排项目进行可持续方面的审定,明确减排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此次4个方法学也明确描述了对减排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审定与核查要点。可通过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备案)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社会与治理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以及现场走访等形式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1.1.2 额外性论证

根据《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环办便函〔2023〕95号),对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的方法学可以免予论证。此次发布的4个方法学中,《红树林营造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均免予论证,并给出了免予论证的理由;《造林碳汇方法学》分为免予论证和一般论证两种情况,有利于部分森林资源顺利开发为减排项目而获得收益。

1.1.3 项目边界与项目计入期

本次4个方法学均对项目边界有着清晰的描述。其中《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提供了项目边界示意图,有助于项目业主与审定与核查机构确定项目边界;《造林碳汇方法学》和《红树林营造方法学》在项目边界描述时特别描述了除外情况,如《造林碳汇方法学》提到,项目边界不包括宽度大于3m的道路、沟渠、坑塘、河流等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土地。

在项目计入期方面,本次4个方法学均明确了各自减排类型项目的计入期,其中并网光热项目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的计入期均为10年,造林碳汇项目和红树林营造项目的计入期均为20~40年,且明确了项目计入期要在项目的寿命期限内。总体来看,项目计入期相比CCER暂停之前方法学的计入期有一定程度的缩短,此举有助于规范减排项目的运行,实现鼓励自愿减排行为的初衷,避免其变成过度投机行为,影响我国“双碳”工作开展。

1.1.4 监测方法

本次公布的方法学在数据监测和取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参数的来源、监测点要求、监测仪表要求、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要求都分别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相关内容示例可参见下表。根据《办法》,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以是任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在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上大相径庭,将会给后续工作开展带来很大阻碍。而清晰、明确、详细的数据监测方法描述有助于帮助项目业主建立科学、合理、完备、准确的数据监测方法,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项目业主对减排项目的管理能力,提升项目运行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工作的开展,避免数据的缺失与无效导致项目业主利益受损。



同时,数据在取值时也考虑到了实时更新的情况,例如《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中对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值数据来源描述为“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定的缺省值”,即该参数取值可及时与国家相关文件公布的数据值进行联动,避免参数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参数取值困难和计算结果不准确的问题。

此次方法学不仅对数据监测提出了详尽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也有更多管理要求。例如对能源项目,监测方法还包括对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数据管理与归档要求、数据进度控制与校正要求等方面的要求;对林业项目,监测方法中列出了对项目边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碳层划分、抽样设计、样地设置、监测频率与实践、项目生物质碳储量监测与计算等多方面要求。通过上述要求,进一步提升数据监测的精确性,强化数据管理,确保减排项目数据的准确性。

1.1.5 项目审定与核查要求

此次方法学更新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增加了“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这一章节。该部分包含了项目适用条件、项目边界、项目监测计划、参数、项目减排量核算等内容的审定与核查要点,为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指明了重点,以及可以查阅的资料和审核方式。相关审定与核查要点及方法示例如下表所示。该章节内容的增加有助于审定与核查机构有理有据有序开展工作,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必须完成的内容和可以参考的资料,以及不同情况的应对办法,避免了项目在审定与核查工作中间的不确定地带,有助于我国自愿减排机制朝着统一、透明、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1.1.6 新型技术应用

本次公布的方法学另一个特征是对新型技术的使用。在《造林碳汇方法学》和《红树林营造方法学》提供的项目边界的确认方法中,引入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的使用。此外,在《造林碳汇方法学》中还特别提到了机载激光雷达的使用。在对乔木(或者竹子)造林项目中,可以采用机载激光雷达开展森林生物质碳储量的监测,并附上了相关操作流程。

1.2 造林碳汇

造林碳汇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根据《造林碳汇方法学》,造林指在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

1.2.1 适用条件与项目边界

造林碳汇项目开展需要满足的条件与项目边界如下表所示。


对比CCER暂停发布的《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AR-CM-002-V01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其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修订:

(1)明确可开发的森林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对森林类型的分类,明确了经济林不可以开发为造林碳汇项目,而对于一些有经济收入的森林,如用材林,则未来有机会开发为CCER项目。此外,在原有乔木林和竹林的基础上,本次方法学也将灌木林纳入,进一步增加了林业减排项目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数量庞大的灌木林有效利用其固碳方面的生态价值。

(2)明确造林碳汇项目土地要求。《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对土地均要求为2005年2月15日以来的无林地,但《造林碳汇方法学》要求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2],同时还要满足《办法》中减排项目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的时间要求。由于方法学要求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因此可供开发为造林碳汇项目的土地是动态变化的,但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

1.2.2 额外性与项目计入期

此次《造林碳汇方法学》在额外性论证方面分为免予论证和一般论证两种情况,具体内容可参见下表。



项目计入期: 项目计入期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短不低于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且必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海域和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的有效期限之内,开始时间为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植苗的项目开工日期 。

对比《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其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修订:

(1)增加额外性免于论证的情况。此次方法学增加了对于免于额外性论证的情况,对一些处在地理条件欠佳区域的造林项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造林项目和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均免予额外性论证。这有利于改善相关林业项目的经济情况,通过CCER机制获得额外收入,减轻森林运营资金压力,有助于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2)项目计入期改变。《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对项目计入期的要求分别为2060年和2030年。此次公布的方法学对项目计入期要求修改为最短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同时要满足《办法》中减排量要从2020年9月22日之后开始计入的要求,且项目计入期必须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项目边界内林木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内。

1.2.3 项目收益要求

本次《造林碳汇方法学》重点提出减排量的收益分配使用,具体内容为:“鼓励项目减排量收益至少不低于90%返给具体实施了造林活动,并拥有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项目实施主体。

该条目的出台有助于:

(1)推动造林碳汇项目项目健康发展。通过鼓励措施将项目获得收益落到项目实施主体,改善项目实施主体经济条件,并再次投入到森林的可持续运营管理中。

(2)改善当地居民收入水平。造林碳汇项目多处于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差地区,将大部分项目收入反给项目实施主体,有助于改善当地居民经济条件,促进共同富裕。

(3)防范林业碳汇骗局。近些年,林业碳汇领域存在多种业务陷阱,包括借机圈地抢占林草资源、非法集资、虚报开发成本等,对林业碳汇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通过设置一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劝退部分投机咨询机构,防止过度投机行为,避免咨询方空手套白狼。

1.2.4 监测频率要求

本次《造林碳汇方法学》对监测频率做出新的要求,由之前每3-10年一次,调整为“一般每5年至少监测一次”,且首次监测时间不早于项目申请登记时间。如此可避免之前监测时间间隔过长导致的数据监测准确度和精确度下降的问题,同时要求首次监测是在项目申请登记后,不采纳申请登记之前的监测情况。

1.2.5 对国家储备林的影响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林规发〔2015〕192号), 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另外,在原国家林业局发的《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中,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因此,根据《办法》以及《造林碳汇方法学》在适用条件、项目边界、额外性等方面的要求,部分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的、以营造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项目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并在开始前至少三年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且项目满足额外性免予论证或一般论证的国家储备林项目,有开发为造林碳汇项目的可能性。

1.3 红树林营造

红树林湿地是我国重要的海岸带生态系统,具有防风消浪、促淤护岸、固碳储碳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营造红树林可通过增加红树林面积和生态系统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清除,是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根据《红树林营造方法学》,红树林为分布在热带、亚热带地区潮间带湿地的木本植物群落,不包括卤蕨、尖叶卤蕨等非木本红树植物。而红树林营造指,在适宜红树林生长的潮间带地块人工种植红树植物繁殖体或幼苗,构建红树林并使其可以形成稳定的植被群落和生态系统,提供与原生红树林生态系统相似的生态功能。

1.3.1 适用条件与项目边界

红树林营造项目开展需要满足的条件与项目边界如下表所示。



我国红树林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红树林面积历史最高值为2500km²,但2020年总面积仅289km²,恢复空间巨大,因此上述地区有较好的减排项目开发潜力。

1.3.2 额外性与项目计入期

额外性:红树林营造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且红树林易收到气候和人为活动的影响,种植与维护成本高,不具备财务吸引力,因此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项目计入期:项目计入期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年,且必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海域和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的有效期限之内,开始时间为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生境修复、整地、播种或种植的项目开工日期 。

1.4 并网光热发电

根据《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定义,光热发电指太阳能热发电。将太阳能转换为热能,通过热功转换过程发电的系统。一般包括集热器、储热器和发电等几部分。而“光热+”一体化项目,指光热与风电、光伏等多能源组合的多能互补发电项目,包括“光热+风电”、“光热+光伏”、“光热+风电+光伏”等组合形式。

1.4.1 适用条件与项目边界

适用条件: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或者“光热+”一体化项目中的并网光热发电部分,且并网光热发电部分的上网电量应可单独计量。

项目边界:并网光热发电项目边界包括光热发电项目发电及配套设施、与之相连的一体化项目发电及配套设施(若有),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如下图所示。



1.4.2 额外性与项目计入期

额外性:并网光热发电项目投资建设与后期运维成本高,且产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投融资障碍,因此 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太阳能发电技术主要有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两类技术。尽管二者都是对太阳能的利用大,但是一字之差导致二者在技术、发电路径、输出电流、成本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光热发电兼具绿色发电、储能和调峰电源的多重功能,能够安全、高效、长时储存能量并稳定供能,可为电力系统提供长周期调峰能力和转动惯量,是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有效手段。截至2022年底,我国已建设完成9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总容量550MW。


尽管光热发电具备长时间储能、调峰和调频能力的优势,但是其前期投资额巨大,以一个50MW光热电站为例,项目总投资10亿元左右,而且后期运维成本高、投资收益率很低。目前国产关键技术不成熟,依然处于创新和改进阶段。鉴于此,此次方法学对其额外性免予论证。又由于光热发电对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因此成为第一批公开的减排方法学。

项目计入期:项目计入期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且必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项目寿命期开始于项目并网发电日期,且在项目正式退役前)。

1.5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

根据《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海上风力发电指,在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开展的风力发电活动。

1.5.1 适用条件与项目边界

适用条件:适用于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边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边界包括项目发电及配套设施,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如下图所示。


1.5.2 额外性与项目计入期

额外性:由于并网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高,且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沿领域,对技术人员和设备的数量、施工和管理能力有很高要求,普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额外性免予论证。

项目计入期:项目计入期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且必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项目寿命期开始于项目并网发电日期,且在项目正式退役前)。

二、下一步工作

2.1 新方法学的逐步发布

CCER暂停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附件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专业领域共16个,各具体领域名称可参见下表。根据本次《通知》中发布的4个方法学的编号,推断CCER减排领域基本沿用了CCER暂停前的领域分类方式。例如《造林碳汇方法学》和《红树林营造方法学》属于造林和再造林专业领域;《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属于能源工业专业领域。


因此,我们推测未来还会有更多上述专业领域的方法学将在未来逐步公布。但由于部分行业情况复杂,因此未来方法学的发布将仍然遵循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支持领域。

2.2 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区别于CCER暂停前公布的方法学,新公布的方法学在数据监测方面以及审定与核查工作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造林碳汇方法学》,面临公式多、参数多、方法细等多重难点。因此,下一步需要加强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具备项目设计与运营管理能力的人才;对于有志于申请为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单位,也需要做好内部能力建设,提升审核员能力,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3 加强项目管理

本次4个方法学的发布为市场未来开展减排项目的筛选和开发提供了明确指引,有意开展自愿减排工作的相关机构必将积极行动起来。为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市场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建议相关地区的主管机构和项目业主加强项目管理与合作管理,避免陷入相关业务纠纷。
注:

[1]说明:规划造林地为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及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综合考虑降水、积温、地貌、海拔、坡度、坡向、地表基质、土壤类型等自然条件,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用地空间。
[2]资料来源: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生态环境部
[EB/OL],2023/10/24[2023/10/24],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0/t20231024_1043877.html
[3]资料来源:【聚焦风口行业】政策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行业发展前景分析,深圳市电子商会[EB/OL],2023/05/10[2023/10/25],https://www.seccw.com/Document/detail/id/20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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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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