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裂!老人去世后被发现已娶小38岁保姆!财产已过给保姆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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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辽宁锦州九旬老人赵德忠去世后被发现已与相差38岁的保姆结婚,房产、丧葬费被过给保姆儿子,养女报警并状告民政局,要求判定婚姻无效。
近日,记者从老人的养女赵永秋与保姆郑秀英(化名)处获悉,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永秋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老人与保姆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图/受访者提供
判决后,除了赵永秋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婚姻无效外,郑秀英亦提出上诉,不认同原告与老人的养女关系。郑秀英的行政上诉状显示,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认为赵永秋与赵德忠的养女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4日,保姆郑秀英回应记者,否认是为财产而“骗婚”,称结婚系老人提出,她选择尊重老人的意愿,尽管年龄相差38岁,但双方相爱。
养父生前开具公证书被撤销 去世后房产、丧葬费被过给保姆儿子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2年6月,65岁的赵永秋得知锦州家中的养父已离世两天,从沈阳赶回家后发现,90岁的养父在死前9个月,与年龄相差38岁的保姆领证结婚,房产已过户到保姆儿子名下,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亦被保姆儿子领走。
赵永秋告诉记者,由于姨母不能生育,赵永秋在8岁时以养女身份过继到姨父家。2020年8月,在弟弟岳父的推荐下,其养父聘用了来自辽宁义县的保姆郑秀英。
赵永秋觉得,养父可能受到保姆的操控。2021年5月,在养母去世2个多月后,养父赵德忠曾向锦州市公证处开具了一份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的公证书,收费单上签署的名字为保姆儿子郑某。公证书开具不久,房子以买受形式被养父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
“保姆一方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我,从而将房子转移到自己手里。”赵永秋说,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部分材料系伪造,自己确为老人养女。经过核实后,锦州市公证处将上述公证书撤销,并承认公证内容确与事实不相符。
此外,赵永秋提供给记者两份材料,一份是养父与保姆的结婚登记表,一份为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上面的日期显示为同一日,均在2021年9月28日,她觉得蹊跷。 赵永秋养父和保姆的结婚登记表与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日期显示为同一日。图/受访者提供。
2023年9月,赵永秋一纸诉状将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民政局在办理保姆与养父结婚手续时存在瑕疵,进而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赵永秋在行政起诉状中表示,结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在为其养父登记结婚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其养父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和保姆二人年龄相差极其悬殊,并且老人健康状况极差,生活基本无法自理,从老人签字时的书写笔迹可看出,老人连笔都握不稳,无法履行相应的夫妻义务。
从行为能力的角度来说,老人此时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婚姻登记部门在审查老人结婚登记申请时,若在没有儿女陪同的情况下,应要求其出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老人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诊断和评价,以便确定老人是否存在与对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可是纵观在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的办理材料,里面并没有与此相关的任何内容。
赵永秋认为,保姆郑秀英与老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或涉嫌“骗婚”,“系借婚姻之名,行侵财之目的。民政部门登记审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并且严重违背人伦情理及公序良俗。 ”
法院判决婚姻不予撤销 保姆亦上诉不认同对方系养女,称与老人相爱
2023年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赵永秋曾告诉记者,在诉讼前她曾通过亲戚致电保姆,想要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但对方一直回避此事。
2024年4月28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永秋对于撤销老人与保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请求。
赵永秋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古塔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其一,关于原告赵永秋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对原告赵永秋具有赵德忠养女身份提出质疑,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据上述规定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其二,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在本案中,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锦州市古塔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古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并经本人签署声明、结婚登记告知事项、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共同拍照等程序后为赵德忠与第三人郑秀英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虽然原告赵永秋提出,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结婚登记时年龄相差悬殊,且赵德忠身体状况极差,可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审查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申请时,未对赵德忠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诊断和评价,其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的主张,经审查,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办理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的婚姻登记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虽赵德忠年龄较大,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德忠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撤销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准予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除了赵永秋提出了上诉外,保姆郑秀英亦提出了上诉,其中赵永秋上诉请求改判婚姻无效。郑秀英的行政上诉状显示,其认为赵永秋与赵德忠的养女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赵永秋告诉记者,许多人质疑她对养父没有尽到责任,她觉得委屈,称在没有搬离锦州前,为方便照顾养父母,她特意搬到与养父同个小区居住,楼层也紧挨。请了保姆后,才由保姆进行照顾,自己逢年过节或养父母生病也都会去探望。
4日,保姆郑秀英回应记者,她要上诉是因为没有档案记载赵德忠有收养子女的记录,“老爷子有无子女证,我们就上诉了。”她说,对方(赵永秋)从没看过老人,也没有通过电话,赵德忠去过很多次敬老院,监护人都不是赵永秋。
对于与老人结婚或涉嫌骗婚的质疑,郑秀英予以否认。她表示,“婚姻自由,婚姻并不限制年龄差”,双方相爱,且结婚这个想法是老人提出的,老人告诉她自己年纪大了且无儿无女,要“防老”。这个请求接连提出两次后,她选择尊重老人的意见,跟他去登记结婚。 老人的殡仪业务单为保姆儿子签字,关系填写为女婿。图/受访者提供。
郑秀英称,自己的儿子并没有对这桩婚事过问,而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是她作为老人的妻子,授权儿子领走。而对于老人火化事宜是其儿子冒充女婿办理一事,她回应,殡仪业务单上“与逝者关系”栏填写的“女婿”一词是工作人员写错。
近日,记者从老人的养女赵永秋与保姆郑秀英(化名)处获悉,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永秋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老人与保姆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图/受访者提供
判决后,除了赵永秋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婚姻无效外,郑秀英亦提出上诉,不认同原告与老人的养女关系。郑秀英的行政上诉状显示,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认为赵永秋与赵德忠的养女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4日,保姆郑秀英回应记者,否认是为财产而“骗婚”,称结婚系老人提出,她选择尊重老人的意愿,尽管年龄相差38岁,但双方相爱。
养父生前开具公证书被撤销 去世后房产、丧葬费被过给保姆儿子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2年6月,65岁的赵永秋得知锦州家中的养父已离世两天,从沈阳赶回家后发现,90岁的养父在死前9个月,与年龄相差38岁的保姆领证结婚,房产已过户到保姆儿子名下,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亦被保姆儿子领走。
赵永秋告诉记者,由于姨母不能生育,赵永秋在8岁时以养女身份过继到姨父家。2020年8月,在弟弟岳父的推荐下,其养父聘用了来自辽宁义县的保姆郑秀英。
赵永秋觉得,养父可能受到保姆的操控。2021年5月,在养母去世2个多月后,养父赵德忠曾向锦州市公证处开具了一份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的公证书,收费单上签署的名字为保姆儿子郑某。公证书开具不久,房子以买受形式被养父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
“保姆一方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我,从而将房子转移到自己手里。”赵永秋说,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部分材料系伪造,自己确为老人养女。经过核实后,锦州市公证处将上述公证书撤销,并承认公证内容确与事实不相符。
此外,赵永秋提供给记者两份材料,一份是养父与保姆的结婚登记表,一份为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上面的日期显示为同一日,均在2021年9月28日,她觉得蹊跷。 赵永秋养父和保姆的结婚登记表与养母的死亡注销证明,日期显示为同一日。图/受访者提供。
2023年9月,赵永秋一纸诉状将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民政局在办理保姆与养父结婚手续时存在瑕疵,进而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赵永秋在行政起诉状中表示,结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在为其养父登记结婚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其养父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和保姆二人年龄相差极其悬殊,并且老人健康状况极差,生活基本无法自理,从老人签字时的书写笔迹可看出,老人连笔都握不稳,无法履行相应的夫妻义务。
从行为能力的角度来说,老人此时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婚姻登记部门在审查老人结婚登记申请时,若在没有儿女陪同的情况下,应要求其出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老人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的诊断和评价,以便确定老人是否存在与对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可是纵观在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的办理材料,里面并没有与此相关的任何内容。
赵永秋认为,保姆郑秀英与老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或涉嫌“骗婚”,“系借婚姻之名,行侵财之目的。民政部门登记审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并且严重违背人伦情理及公序良俗。 ”
法院判决婚姻不予撤销 保姆亦上诉不认同对方系养女,称与老人相爱
2023年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赵永秋曾告诉记者,在诉讼前她曾通过亲戚致电保姆,想要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但对方一直回避此事。
2024年4月28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永秋对于撤销老人与保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请求。
赵永秋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古塔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其一,关于原告赵永秋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对原告赵永秋具有赵德忠养女身份提出质疑,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据上述规定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其二,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在本案中,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锦州市古塔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古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并经本人签署声明、结婚登记告知事项、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共同拍照等程序后为赵德忠与第三人郑秀英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虽然原告赵永秋提出,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结婚登记时年龄相差悬殊,且赵德忠身体状况极差,可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审查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申请时,未对赵德忠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诊断和评价,其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的主张,经审查,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办理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的婚姻登记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虽赵德忠年龄较大,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德忠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撤销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准予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除了赵永秋提出了上诉外,保姆郑秀英亦提出了上诉,其中赵永秋上诉请求改判婚姻无效。郑秀英的行政上诉状显示,其认为赵永秋与赵德忠的养女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赵永秋告诉记者,许多人质疑她对养父没有尽到责任,她觉得委屈,称在没有搬离锦州前,为方便照顾养父母,她特意搬到与养父同个小区居住,楼层也紧挨。请了保姆后,才由保姆进行照顾,自己逢年过节或养父母生病也都会去探望。
4日,保姆郑秀英回应记者,她要上诉是因为没有档案记载赵德忠有收养子女的记录,“老爷子有无子女证,我们就上诉了。”她说,对方(赵永秋)从没看过老人,也没有通过电话,赵德忠去过很多次敬老院,监护人都不是赵永秋。
对于与老人结婚或涉嫌骗婚的质疑,郑秀英予以否认。她表示,“婚姻自由,婚姻并不限制年龄差”,双方相爱,且结婚这个想法是老人提出的,老人告诉她自己年纪大了且无儿无女,要“防老”。这个请求接连提出两次后,她选择尊重老人的意见,跟他去登记结婚。 老人的殡仪业务单为保姆儿子签字,关系填写为女婿。图/受访者提供。
郑秀英称,自己的儿子并没有对这桩婚事过问,而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是她作为老人的妻子,授权儿子领走。而对于老人火化事宜是其儿子冒充女婿办理一事,她回应,殡仪业务单上“与逝者关系”栏填写的“女婿”一词是工作人员写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