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行业风险预警丨第71期
监管动态
异常交易
✤2022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上交所异常交易监管共249起,深交所异常交易监管共133起,本年共发生6360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
监管处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12月各地证监局对证券基金行业经营机构及个人违规事件发出43张罚单,其中证券经营机构41张,涉及证券经营机构27家。
重大事件
基金经理与证券公司研究员合谋“老鼠仓”
【点评】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执法理念持续强化。202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在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2022年11月,某证券公司前投资部经理“老鼠仓”与违规炒股“数罪”并罚;2022年12月,证监会拟对某基金公司实控人控制基金内幕交易牟利2亿事件采取证券市场5年禁入,并处100万元罚款的监管处罚;同月,基金经理与证券公司研究员合谋“老鼠仓”累计牟利411.06万元。“老鼠仓”事件屡禁不止及犯罪手段隐蔽性的增强,促使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查处措施并加大处罚力度。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组织监管案例、监管政策培训、考核等方式培养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意识;通过优化内部奖惩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通讯设备监控等方式加强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督导,避免受到声誉风险影响。
证监会推进2家经营机构非法跨境展业整治工作
【点评】2016年,证监会发布投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现有监管框架内,中国内地居民可以通过QDII制度,以基金形式间接投资海外市场股票;或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市场标的。这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合规开展境内证券业务,接受我国监管部门监督的态度。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超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开放承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需要严格遵循业务开展属地监管要求,接受监管部门审核获取业务牌照,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在合规的前提下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发展。
重点法规政策
网信办 证监会:发布《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
【政策影响】《工作方案》明确将基于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源头治理和坚持协同监管的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清理处置涉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严格落实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要求,建立健全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常态化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网上宣传引导助力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等四项工作举措,依托12386服务平台、12377举报平台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处置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2022年12月,河北证监局公布一张对荐股软件的监管罚单,处罚原因主要为:在荐股软件销售过程中,对销售名额进行虚假宣传。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对荐股软件发出行政处罚。结合监管导向与监管处罚情况来看,未来将会加强对荐股软件的监管。同时,随着举报人制度的修订,打击违法违规证券的方式逐步完善,资本市场的违规现象会进一步出清。
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影响】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在总结前期股票期权试点运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开展适应性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根据上位法作出适应性调整。二是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补充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要求,新增证券交易所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持仓、保证金等情况、程序化交易管理、新增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等要求。三是在股票期权市场违法行为方面,将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不再单独列举;明确禁止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此次修订一方面扩大期权交易范围,要素资源更加完善,市场定价将更为公允;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操纵行为,维护市场规范稳定运行和投资者权益。对经营机构而言,在业务范围拓宽的同时,需要及时建立起相关业务的合规体系,对政策的合规风控要求进行梳理,明确业务、合规风控、监管报送等部门职责划分。同时,需要强化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正确认知和恰当运用期权产品是其持续发挥功能的基础。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影响】《办法》共计十五章六十九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新增鼓励积极申报行业科技奖的5类项目(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前沿科学技术应用、行业数字化转型、重要科技理论成果、其他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要求);二是完善和优化行业科学技术奖体系,通过将奖项数量限定修改为比例限制、设置累计奖等比例方式、科学合理分配行业科学技术奖名额等6方面进行优化;三是增加“授奖及推广”专章,扩大行业科技奖宣传力度,促进行业机构交流分享。随着证券基金行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推进,行业对于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关注度逐步提升。2022年12月,上海、广州、深圳、南京4地相继公布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名单,我国证监会版“监管沙盒”体系初步建成。此次《办法》的修订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促进行业加强金融科技探索,监管对于行业科技发展的推进机制已相对完善。各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增加人才储备、积极参与申报行业科技奖、参与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申报、组织行业论坛等方式提升数字化能力。
国际动态
日本金融厅发布ESG评估和数据提供者行为守则
【主要内容】根据2021年6月出版的《构建支持可持续社会的金融体系》,日本金融厅(FSA)于2022年2月成立了ESG评价和数据提供者技术委员会,广泛讨论ESG评估和数据的当前状态、相关方在确保正确提供和使用ESG评估和数据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预期的未来发展。随后,FSA公布了《ESG评估和数据提供商行为准则(草案)》,并在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间就此开展公众意见征询。最终,FSA收到了来自45份个人/实体的209条关于准则草案的意见。经过第八届技术委员会的进一步讨论,最终确定了《ESG评估和数据提供者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并于12月15日向第十五届可持续金融专家组会议报告。不过,《行为准则》不是统一要求有关各方采取行动的法律或法规,而是旨在成为一种基于“遵守或解释”的自愿性准则。
SEC向举报人授予超过3700万美元的奖金
【主要内容】12月19日,SEC宣布向举报人提供超过3700万美元的奖励,该举报人的信息协助SEC执法行动和相关行动取得成功。虽然该公司向SEC和其他机构报告了被指控的行为,但因为举报人在内部提供信息后的120天内向SEC提供了相同的信息,举报人因此也获得荣誉。向举报人支付的款项来自国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基金的资金完全来自违反证券法者向SEC支付的货币制裁。没有从受到伤害的投资者那里拿走或扣留任何钱来支付举报人奖励。当举报人自愿向SEC提供导致成功执法行动的原始、及时和可信信息时,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奖励。当货币制裁超过100万美元时,举报人可以获得制裁资金的10%到30%不等的奖励。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SEC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并且不会披露任何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ESMA就使用ESG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的基金名称进行咨询
【主要内容】12月21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已就基金名称中使用ESG或可持续性相关术语的准则草案发布了咨询意见。
此次咨询是在投资者对纳入ESG因素的投资基金的需求急剧增长的背景下发布的,预计未来还会继续。ESMA注意到,随着现有可持续性标准(如欧盟分类法)的有效应用,这一日益增长的需求引发了ESMA的担忧,特别是与“漂绿”风险相关的担忧。ESMA认为,基金的名称应以实质性的方式得到可持续性特征或目标的证据支持,这些特征或目标应公平、一致地反映在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中。在2022年5月发布的监管简报中,ESMA为带有ESG和可持续性相关术语的基金名称提供了一些基于原则的指导。这一咨询进一步深入,旨在补充已经发布的指南。ESMA注意到,美国和英国已经提出了与《指南》中提出的倡议类似的倡议。
ESMA目前正在寻求利益相关者对引入量化阈值的看法,该阈值足以支持基金名称中的ESG或可持续性相关术语的最低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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